涑水河河务局章程

2020-03-03 17:50: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运城市涑水河河务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西省运城市涑水河河务局,英文名称为SHANXISHANGYUNCHENGSHISUSHUIHEHEWUJU。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西省运城市禹都东街318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全额拨款)类,申请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0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运城市水务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涑水河流域重点河道、水库及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组织维护管理河道水库工程,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河道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涑水河河务局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流域重点河道、水库及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维修、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流域河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举办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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