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

2020-03-01 17:18: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营改增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

一、

扣税凭证的种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扣税凭证,具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铁路运费、航空运费、管道运费、海洋运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等八类。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三类,统称为“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含:铁路运费、航空运费、管道运费、海洋运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四类,统称为“其他扣税凭证”。

二、

扣税凭证的申报抵扣及资料装订

(一)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应作为纳税申报的备查资料,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备查资料可不在当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国税机关进行检查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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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号)

(二)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扣税凭证的认证和采集。

举例:某纳税人在2013年1月纳税申报期(2013年1月1日至17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是2012年12月,在该申报表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金的扣税凭证,必须是在2012年12月完成认证或采集的,即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扣税凭证的认证和采集”。

(三)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应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票表税比对包括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票表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利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报税系统及其它系统采集的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中的对应数据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利用申报表应纳税款与当期入库税款进行比对。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税务机关进行异常情况的核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三、

扣税凭证的申报抵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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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某纳税人收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的计算,是从发票开具日期次日起的第180天,期间的各种休假日均不予剔除(实际认证期限比文件表述多出1天)。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缴款书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四、

扣税凭证的认证(采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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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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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形。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九条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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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五)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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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六)非税控运费结算单据:铁路运费、航空运费、管道运费、海洋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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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国税局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七)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目前暂无规定

五、

丢失扣税凭证的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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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先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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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六、

涉嫌违规扣税凭证的处理

(一)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税务端模块二)认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以下规定:

1、认证结果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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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2、认证结果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只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认证后失控” (只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二)税务机关交叉稽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以下规定:

比对结果属于“比对不符”、“缺联”、“重号”(只适用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作废”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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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七、

扣税凭证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1)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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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抵扣联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购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号码 代码认证不符等情形;

(4)开票有误。

2、申请办理红字发票:

(1)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发生上述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适用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适用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均简称《申请单》)。

(2)《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无法认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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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及“未经认证”(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分别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适用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适用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均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4)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留存的《通知单》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无法认证”以及“未经认证”(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5)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6)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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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7)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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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1、购买方在发票开具的当月,将收到的发票联次全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重新开具发票;

2、不能达到上述的要求的,销售方必须在取得购买方的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收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在收到红字发票的抵扣联后,应进行认证并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八、

扣税凭证应用远程认证的有关事项

(一)什么是远程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简称“远程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扫描仪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经远程认证方式企业端软件处理,通过互联网传递到国家税务局服务器进行解密认证、辨别发票真伪的一种认证手段。

(二)远程认证方式与传统认证方式相比有哪些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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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不出户,避免排队等候。随着金税工程逐步深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迅猛增加,尤其是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一机多票”升级完成后,交通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逐步纳入认证工作,导致税务机关工作量成倍增加和企业认证难的矛盾更加突出。税务机关认证窗口有限,认证高峰排队现象不可避免,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很多不便。采用远程认证方式可以足不出户,轻松认证。

2、方便快捷,功能强大。远程认证方式可以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采集可以选择扫描仪采集、手工录入等方式,对于识别错误的信息可以手工校正。

3、即时认证,辨别真伪,一些不法分子造假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越来越难以识别,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先认证后付款、避免收取假发票是所有企业共同愿望。到税务机关认证受认证日期、工作时间限制,很难满足企业业务需求,阻碍企业正常业务开展。采用远程认证方式,企业基本可以实现即时认证发票,可以有效识别真伪,实现先认证后付款,杜绝假发票带来的风险。

4.方便灵活,远程认证。对于即将超过180天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税务机关工作时间、休息日限制或企业发票传递不及时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采用远程认证方式,可以通过网络传送认证数据,先行完成认证工作,以解决燃眉之急。

5.提高办税工作效率。推广远程认证方式是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和办税信息化进程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提高办税工作效率、规避经营风险、高效开展业务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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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远程认证方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PC机一台,最低配置奔Ⅲ500、128M内存、硬盘空间在400M以上、光驱、软驱、附带空余PCI扩展槽;操作系统为简体中文Win2000、WinXP系统,浏览器为IE6.0版本或更高版本;具备上网条件(建议ADSL 512K以上,不建议局域网方式);操作人员具有基本的电脑操作技能和网络操作技能。

2、一套远程认证方式企业端软件。

3、根据企业认证业务量选择一款与软件相兼容的专用扫描仪。

(四)如何申办使用远程认证方式?

1、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培训;

2、持与服务单位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远程认证方式软件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备案表》。备案后领取密钥;

3.由服务单位上门安装调试系统。

(五)目前本市适用远程认证方式的扣税凭证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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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应用的扣税凭证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关于印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26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6号)

九、

防范虚假扣税凭证

努力防范虚假扣税凭证,不印制、不变卖、不收受虚假变造的扣税凭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虚假变造扣税凭证不法行为,不仅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规避涉税风险的重要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10.30)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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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光奥美编辑发布www.daodoc.com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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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以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7、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收受扣税凭证,可以从以下两方对票据的真伪进行识别:

1、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票的真伪识别,我市各办税服务厅均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发票检验器,纳税人可自行检验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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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部分税控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打印信息的真伪识别,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发票认证,认证通过的扣税凭证,其票面打印的信息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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