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宝科研立项申请要求[优秀]

2020-03-02 15:30: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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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沈四宝奖学金资助本科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院本科生学术研究的视野,活跃我院的学术科研气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素质教育,沈四宝奖学金将对本科生学术科研活动进行一定资助。现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加强我院本科生科研工作,提高我院本科生的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促进我院的本科生科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鼓励并支持全体本科学生参加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我院本科生科研立项活动工作进行管理,并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

第二章申报对象

第四条 凡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此资助项下的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项目。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品德素质良好,学习积极、主动、努力,学风扎实,成绩优秀,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初步的专业研究意向的本科生(个人或集体)。

第六条 申请立项必须成立研究小组,每组最多有三名成员,由小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担任项目的实际主持人。立项成果的享有者不得超过三人,其中不得包含助理、顾问等人员。一个项目至少要有一个指导老师,在项目验收时要求附随指导老师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所有科研创新活动的主项申报课题,需有自选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对该课题提出具体意见。

第八条 未完成上年度科研创新活动立项的学生不得申报下年度科研创新活动项目。

第九条 每人限申报一个项目,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十条 各研究小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和课题组报名表,一式三份报至科研立项管理机构,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项目要求

第十一条 立项课题建议围绕WTO与商事组织法、外贸法、外资法等法律问题展开。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应当具有新颖性、较高调研价值及填补空白领域等特点。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对所申报课题有一定的了解并做了充分的前期调查、组织和准备工作,并应明确提出调查研究方法,有实际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有明确的调查日程表,有明确的预算支出表。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交付时提交工作流程和进展情况的全程报告。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承担科研立项活动的学生,自报选题和活动项目的范围。申请学生本人须认真填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科研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本计划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整个科研立项的过程依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 学生自行组织课题组并向组委会申报课题项目(三周)

2) 专家委员会对已申报课题进行审核(一周)

3) 宣布通过审核的课题组并正式立项(一周)

4) 各课题组组织调查研究活动、撰写研究报告(三个月)

5) 各课题组向组委会提交学术研究报告(一周)

6) 学术研究报告由研究生会学术部审查后备案(一周)

7) 组委会对各组提交的学术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评比、验收(一周)

8) 研究生会学术部面向全校师生组织学术研究成果评审报告会(一个月)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划拨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申请人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项目申请书》中,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明确的科研活动的经费概算和分阶段开支计划。

第十七条 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法学院本科生科研立项组审核批准。一般600-1000元/项,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活动内容、是否重点项目适当增加、删减。所批准的科研经费,一般不予追加。如在活动中确需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另行申请。

第十八条 一旦立项,可预先支取经费总额的50%以便课题研究的开展。定期考核结果将直接决定下一阶段科研经费的继续投入情况。项目负责人对未能按计划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的,将视其情况缓拨、停拨科研经费,直至撤销活动项目。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经费开支,均须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活动项目,要及时清理帐目,并将剩余的经费退还学院核销。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资助或退赔全部资金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立项活动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须于一个月内完成经费核算,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未完成任务的项目,学院将减少资助经费或收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毕业离校或其他原因中断科研活动,应确定同项目其他参加者作为负责人。如无合适的接替者,便取消项目。无论何种情况因故需要对科研创新活动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者,都必须事先提交书面报告,经校团委同意,并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更换或取消。

第二十三条 科研立项活动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须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项报告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活动概况、使用方法与手段、完成形式、成果价值、得失经验等等,并将项目最终成果提交科研处审查,经专家鉴定验收后方能结项。符合完成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第二课堂学分,并在下一次申请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与学校有关规定相冲突时,遵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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