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执行标准

2020-03-03 17:04: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高杆灯技术要求

技术规格书

一 工作范围综述:

主要包括**基**米高杆灯的制造、运输、现场安装和调试(包括所有基础预埋件,如预埋法兰盘、预埋螺栓等)。

二、投标方所提供的高杆灯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GB)或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投标方应执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9-1987,GBJ17-1988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J135-1990 《优质素钢技术条件》 GB/T899-1988

《钢铁制品热镀层技术要求》 GB/T13912-1992

《焊接质量保证熔化焊接头的要求和缺陷分级》 GB/T12469-1990 《升降式高杆照明装置技术条件》 JT/T312-199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17-89

三、高杆灯技术参数

本次招标的高杆灯为电动/手动升降式。 1 灯杆 1)所有金属结构(不锈钢件除外)内外表面需热镀锌处理,现场无焊接现象; 2)灯杆不得有影响强度的裂纹、灰渣、焊瘤、弧坑和针状气孔,并且无折破和中断的缺陷;

3)灯杆采用多边形拔销杆,插接式结构 4)插接长度应大于插接处端直径的1.5倍 5)整体安装垂直度不大于千分之三;

6)高杆灯应在风速33米/秒时,摄像机传回的监控画面应保证控制室内操作人员正常观看;

7)杆体整体使用寿命30年以上;

8)灯杆箱门采用暗锁,杆底小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9)除本身配备的防雷接地系统外,所有高杆灯小门内设等电位联结箱,箱内设6个等电位联结端子;

10)注明杆体材质、杆体的组成情况(节数、壁厚、上下直径)及重量; 2 高杆灯的升降系统;

1)高杆灯按照安装工业电视系统考虑,均采用单升降系统; 2)升降过程中对灯具及摄像机的冲击力量尽量小;

3)升降系统采用灯杆内置独立电动卷扬机构,卷扬机设有专门的止动锁定装置。

可通过线控实现5米外的远距离操作;

4)电动工具与卷扬机之间应装有可调式独立的扭矩限制器,以防止过载; 5)高杆灯采用电动升降机构,电动方式可以点动,断电时要求可以手动操作。 6)升降系统应采用高柔性不锈钢钢丝绳,要求设计安全系数不小于6; 7)升降系统不应对设置在杆体内的电气、监控系统造成损坏。

8)升降机构应设置防灯架脱落装置,保证在钢丝绳断裂时灯架及时卡住不脱落。

3 活动部分

1)灯盘应为钢质框架结构,经整体热浸锌防腐处理,要求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可方便的拆开,便于安装,所有连接件应为不锈钢材质;

2)灯盘预留摄像机安装孔(板);

2)灯排结构连接件、基础螺栓螺帽等均应为不锈钢材料; 3)灯盘为园形结构,照明均匀分布;

4)灯盘或摄像机到达使用位置时必须可靠定位,且定位系统所需的维护量应接近为零,灯盘上限位增加行程开关;

5)灯具或摄像机进行维护时的工作应在地面完成。 4 电气

1)高杆灯照明系统电气部分采用单基分相(三相)控制,每相各自设单独的断路器、接触器,接触器线圈采用AC 220V,每基高杆灯均可实现就地控制和集中远控;

2)电源:50Hz,交流三相五线制,380V/220V;

3)高杆灯的配电控制箱应具有超负荷、短路和漏电保护;

4)断路器、漏电保护器、接触器,断路器、接触器必须附带辅助触点,并且辅助触点必须引出到接线端子上;

5)高杆内的各种供电电缆和通讯电缆应通过专用卡具与钢丝绳可靠连接,随钢丝绳一同升降,自身不承受重量。照明供电电缆要求选用YC优质重型橡套电缆;

6)灯具和光源选用美国GE原装进口成套钠灯(非欧标产品,自带功率补偿,cos?≥0.9),每基高杆灯采用**盏**W灯,灯具质保期为五年,使用期为二十年以上,光源质保期为一年.

7)高杆灯应安装供维修用的400V、32A插座和230V、16A插座各一个,插座用断路器保护;

8) 灯杆顶部照明供电电缆与灯具电缆的连接应设接线盒,接线盒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

9)灯杆顶部设有驱动盘、防护罩和符合规范的避雷针,灯杆基础应预埋接地极,考虑监控的需要,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10)灯杆内应设监控系统、信号接线箱的位置和安装板;

四、提供文件:

1、投标方应提供有关高杆灯杆体强度、挠度等性能的详细计算书,以及电气控制详图;

2、投标方应提供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卷扬机安全使用鉴定、防爆检测报告、钢丝绳测验报告、钢材材质单、热浸镀锌合格证、等一系列认证、认可文件;

3、投标方应提供灯杆底部水平力、垂直力、弯矩的详细计算数据,并提供配套的基础及预埋件设计;

4、投标方应提供高杆灯的详细照度设计图及每基高杆灯的灯具安装及布置详图;

5、投标方应提供堆场每基高杆灯灯具的功率及详细的技术资料说明;

6、投标方应提供不同风速(45米/秒、33米/秒、16米/秒)情况下,安装摄像机位置的挠度及摆动周期数据(注明迎风面积),此数据应准确可靠,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由投标方单方面负责;

7、投标方应提供高杆灯基础条件图纸(由正规设计院出具)。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编号为 CJJ45-2006

2 术 语

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

2.0.2 快速路 expre way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 主干路 major 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 支路 local road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2.0.6 居住区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

2.0.7 常规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 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2.0.8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9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 15~20m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

2.0.10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10cd/1000lm 和 3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50cd/1000lm 和 10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的灯具。

2.0.13 泛光灯 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 1/10 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 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5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6 灯具的安装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2.0.17 灯具的安装间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

2.0.18 悬挑长度 overhang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

2.0.19 灯臂长度 bracket projection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至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0 路面有效宽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 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

2.0.21 诱导性 guidance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

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 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 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2.0.26 路面照度总均匀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31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

2.0.35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3 照 明 标 准

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3.3.1 中的低档值。

3.3.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 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眩光限制阈值环境比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增量T1(%)最SR最

大初始值 小值

纵向均匀平均照度平均亮度总均匀度Uo最小均匀度UE最

度UL最Eav(lx)Lav(cd/m2) 值 小值

小值 维持值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

1.5/2.0 0.4

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次干路 支路

Ⅰ 0.7 20/30 0.4 10 0.5

Ⅱ Ⅲ

0.75/1.0 0.4 0.5/0.75 0.4

0.5

10/15 0.35 10 0.5 8/10 0.3 15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表 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照度均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

眩光限制

(lx),维持值

匀度UE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主干路与主干30/50 0.4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路交会

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 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 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20/30

路交会

次干路与支路 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15/20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3.4.1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最小垂直照度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

Eav(lx),维持值 Emin(lx),维持值 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居住区 流量中的道路

居住区

流量小的道路 居住区 商业区 20 10

商业区 15 7.5 1.5 商业区 10 5

7.5 2 5 1.5 3 1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5lx。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1 光 源 选 择

4.1.1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2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4.2.4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

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

4.2.5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4.2.6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 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5.1 照 明 方 式

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 经计算后确定。

表 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布置方式

单侧布置 双侧交错布置 双侧对称布置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型

间距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S≤3.5H S≤3.5H S≤3.5H

H≥1.4Weff H≥0.9Weff H≥0.7Weff

S≤4H S≤4H S≤4H 安装高度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H(m) H≥Weff H≥0.7 Weff H≥0.5 Weff

S≤3H S≤3H S≤3H

H≥1.2Weff H≥0.8Weff H≥0.6Weff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 5.1.3) 。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 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 65°;

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

5.2 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5.2.1 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

5.2.5 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

2 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

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

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

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 1.0cd/m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 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5.2.15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

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3 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5.2.16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

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

6 照明供电和控制

6.1 照 明 供 电

6.1.1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

6.1.2 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 100%的负荷。

6.1.3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

6.1.4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网络是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2 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 D,yn11 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6.1.5 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6.1.6 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

6.1.7 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规定。

6.1.8 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防盗装置。

6.1.9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 TN-S 系统或TT 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 照 明 控 制

6.2.1 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2.2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运动终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

6.2.3 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为 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lx。

7 节能标准和措施

7.1 节 能 标 准

7.1.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

注: 1 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 值乘以1.3。

2 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3 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 值不得相应增加。

7.2 节 能 措 施

7.2.1 应按本标准 和金卤灯。,照明半径达60米。杆体一般为圆柱型独体结构,用钢板卷制而成,高度为15—40米。

三、高杆灯的使用场所:

高杆灯的使用范围:城市广场、车站、码头、货场,公路,体育场、立交桥。

四、高杆灯的分类:

一般可分为升降式和非升降式。升降式主杆高度一般是18米以上,电动升降操作方便,灯盘升至工作位置后,能自动将盘自动脱、挂沟,钢丝绳卸和。

升降式高杆灯设手动和电动两种升降控制方式,使灯盘 可以安全可靠地降到离地面2.5米处,方便维护工作。手动遥控装置引出线的长度为10米,操作人员在5米处遥控灯盘的升降,这样可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 全。升降式高杆灯还配备一段备用电缆,当灯盘降至最低位置时,该电缆一端插入电气控制系统的插座内,另一端插入灯盘上的接线盒内,如此就能对灯盘直接供 电,检修灯具。

升降式高杆灯所有灯具的密封等级为IP65国际标准,以防止尘土、雨水的浸入,保证灯泡的使用寿命。灯具的材料一般采用耐腐蚀性好的铝合金板和不绣钢。

五、高杆灯升降原理:

在升降式高杆灯底部的长方形内腔中,除了安装电气控制系统外还安装电动机等升降系统。电气控制 系统安装在灯杆内部,可避免恶劣的室外环境导致升降运动的故障。电气控制系统中设有各种电路过载保护装置。系统中的电路的导电体广泛采用铜基镀银,以保证 电气连接的良好接触。升降式高杆灯的升降系统是通过电动机、(电磁制动式)蜗轮蜗杆减速器、安全联轴器、主钢丝绳、副钢丝绳、分绳器及动滑轮组等部件驱动 灯盘的升降。蜗轮蜗杆减速器的自锁能力强,传动紧凑,传动比很大,为了减小蜗轮、蜗杆变速比,减小上升扭矩,特别增加了一组动滑轮,使灯盘的升降速度小于 0.2米/秒。主钢丝绳通过分绳器与灯盘副钢丝绳相连,可避免由于主钢丝的拉伸而造成副钢丝的缠绕。主、副钢丝绳均采用高强度耐腐蚀6*19型不旋转镀锌 钢丝绳。升降滑轮组都采用经过热镀锌处理的A3钢支架、不锈钢轴、铜滑轮,确保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不锈蚀运转灵活。各种紧固件垫圈、卡圈等零件也都采用热镀 锌件或不绣钢。灯盘上设有6组导向滑轮组及三组以上制动装置,在灯盘的提升或下降过程中呈120度分布的导向轮沿灯杆表面滚动,保证灯盘不产生摆动。灯盘 的导向轮与灯杆表面接触的工作部分表面采用橡胶热压合工艺。为了充分保证灯盘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停车,灯盘上升、下降运动都装性能可靠的限位开关,并设有超 行程保护。高杆灯灯盘的升降是靠改变电动机的旋转方向来实现。为了安全防盗,长方形空腔配有密封门,密封门上装有特制的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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