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2020-03-02 12:41: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使用剧本要不要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

这是关乎所有从事影视剧本创作者行使主权的必须程序,即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剧本并支付报酬的权利。但是,送审稿即第三稿,却诡秘地斩掉了“剧本的许可权”,编剧在影视作品中最重要的授权地位被无理剥夺,这将改变了剧本版权授权人和制作影片使用剧本被授权人的权属关系,直接削减了原创剧本对影片的控制权利,削弱了编剧在整个影片的法定主权地位,削除了编剧第一作者地位为其后来的导演等人越位铺垫了合法性。

一、对比三次修改稿,“剧本许可权”从确认到斩除令人置疑

1、修改的第一稿:“第十六条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我作为学会的代表,看到这个修改稿,体现了保护原创的法则,我对媒体表示赞成,认为修法保护了编剧拥有的:署名权、报酬权、剧本单独使用权外,明确了“使用剧本的许可授权、”增加了“对影片使用的合理报酬权”计五项权利,导演是二项权利,署名权和报酬权。)

2、修改的二稿:“第十七条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以上每款都有编剧内容,一稿列出的五项权利没有改变,增加了导演是“作者”获得影片报酬权。这是第二次会议的焦点,署名序列增加了原作作者。)

3、修改的第三稿(送审立法的定稿)

第十九条:“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与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三稿独独删除掉了“剧本”的许可权!偷梁换柱地加上“小说”。前两稿写入的“剧本许可权”,到了上报送审稿之际,转腕间把“剧本”许可权斩除了。“编剧”作为作者也被颠倒排列“导演”之后。这绝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必须让所有修改过程公开于阳光之下。)

二、删除“剧本许可权”是违背科学实践和违反法律的

1、将“小说”纳入视听作品条款中有违常理。制片者是不能用小说直接拍摄影视作品,必须经过“改编”成可拍摄的“剧本”才能使用,视听作品使用“小说”的是改编权,在演绎作品中已有所规定,无须纳入影视作品的条款。

以“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同样需要授权许可使用。“剧本”许可权在第

一、二稿明确规定是正确的,科学的,修法者明知其理,却一反前两稿,塞进“小说”而剔除“剧本”的许可授权,具有以虚代实偷梁换柱的阴谋色彩,荒谬到了出尔反尔的地步。

2、国家版权局明确要求:使用剧本需要许可授权的

国家版权局[国版字2010]13号答复我(第十一届三次会议(004088号)的提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完全赞同关于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必须得到剧本版权拥有者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改小组在送审稿中斩除“剧本”的许可权,直接违背国家版权局的答复意见。这种出尔反尔,游戏法理的行为,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行为,也不具严谨的修法态度。

3、有意删除“剧本”许可权是践踏科学程序、违反法律的

修法删除“剧本许可权”是直接对撞和无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2006年公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

其中“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详见影印件)。

综上,修法者以“小说”遮掩排除“剧本”在影视作品许可授权,势必扰乱影视产业正常的科学备案程序,其危害和后果不可想象。以“剧本”备案立项是广电总局遵从行政许可法而决定的,删除“剧本许可权”,首先是违反法律的,也是违背实践规律的,更是违背科学的。

三、要求将删除剧本许可权的过程在阳光下进行安检 以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修法小组公开如下内容:

1、第一稿、第二稿为何列有:“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请解释这两稿剧本许可权写入视听作品条款的道理?

2、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为何独独删除了“剧本”许可权,而塞入了“小说”,这是谁的建议被采纳了,理由是什么?要求网上公开会议讨论记录。

3、修法者否定了前两稿的“剧本”许可权,即否定了国家广电总局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和国家版权局答复我“使用剧本需要许可授权的意见”,请解释,影视作品使用剧本究竟要不要许可授权?需要的话,为何送审稿删除掉了?

不需要的话,是直接践踏国家广电总局的法规,是直接违背影视作品中剧本著作权交易实践,是直接泯灭第

一、二稿修法者还存在的良知,更是以修法名义公然剥夺原创剧本著作权人在影视作品的权利和地位,这有悖本次修法原则的。

4、送审稿中第十九条另外还有突变,就是将“导演”越位于“编剧”之前,成为第一作者。与现行法和修改一稿、二稿相反,变成了“导演、编剧”的逆序,违反了创作实践的科学规律,即先有剧本而后有导演,编剧是剧本完整著作权人,而导演是为实现剧本内容制作的组织者,且要依靠摄影、演员、美术等很多作者拍摄完成影视作品,并不能享有独立版权,没有资格超越原创者编剧,这种本末倒置的出现,请修法者解释,为什么第

一、二稿编剧在前,导演随后,而到了送审稿突然越位调换,其中的操作程序依据什么法理?

四、剧本不仅关系编剧的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影视发展的命脉 美国作为电影帝国,目前没有任何国家能打垮的。但是,美国编剧的大罢工,让美国电影产业全面瘫痪,损失30多亿美元。证明了在内容为王,版权为主的时代,编剧掌握着产业的命脉,剧本是影视产业的核心版权,必须高度保护。

美国编剧向手机和互联网主张权益获得成功,而我们的修法者,连编剧唯有的“剧本许可权”都给斩除了,这叫什么保护著作权的法律?

我们编剧所以愤怒,认为这样修法还不如不改!谁都不是傻瓜,不要在文字上捉迷藏,不要拿法绳绕圈子,我们碗里的东西被别人夺去多少,丢失多少,我们看得清楚。三个修改稿,白纸黑字,对比综合,一目了然。

从“剧本”不给予明确列入保护对象,到剥夺“剧本”许可的主权,从第三稿取消“剧本”享有的“摄制权”,再到有意颠倒编剧和导演的法定作者位置,为越位犯规者披上合法的外衣,将来编剧不是当下海报上找不到署名,而是从法律上就被打压成笔奴的地步。现行著作权法中“剧本单独使用权”是不受限制的,而修法者偏偏戴上 “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的枷锁。

天啊!这样的法律一旦成立,中国编剧哪里还有剧本原创的主权地位,剧本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修改权”被没收了,“摄制权”变成了“改编权”,只能随意他人“改编”了!修法者解释说是编剧误解了“改编权”,中国的词汇这么丰富,令人误解的法条,难道是好的法律吗?

美国电影所以称雄世界,就是对剧本的版权保护得非常严格到位,我们中国要想与美国电影在市场上抗争,从电影大国走向电影强国,必须具备美国保护剧本版权的同等制度,才能打造出一支强大的编剧队伍,才能创作出更好的原创剧本,成为参与国际影视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令美国电影瘫痪的教训同样告诉我们,谁要想整垮这个国家的影视产业,就拼命地打压编剧,剥夺编剧的权利,不保护剧本权益,让写剧本成为痛苦受欺的职业,都去当导演、做演员,也就无人坚守原创了,待到中国影视产业瘫痪疲软时,所有人都会想起这个引起编剧愤怒的修法第三稿!

中国的电影编剧是最有觉悟的艺术家,《国歌》就出自电影编剧之手,我们万人一心,依法维权,直至索回我们应有的权利!

201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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