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2020-03-02 02:23: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1.1.1 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工作面贯通老巷、停风区或启封盲巷和采空区等,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措施,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1.1.1.2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1)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2.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长、通风部长、总工程师,由通风队副队长以上干部负责现场瓦斯排放,通风部长在调度室坐阵指挥。瓦斯排放后,经分析找到瓦斯来源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3)瓦斯浓度超过2.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不包括3%)时,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长、通风部长、总工程师,由通风部副部长或部长、通风队队长负责进行瓦斯排放,总工程师在调度室坐阵指挥。瓦斯排放后,经分析找到瓦斯来源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4)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包括3%)时。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队长、通风部长、总工程师、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时召集通风部、安检部、调度室、机电部等有关科室及所有受影响区队召开瓦斯排放专题会议,安排停电、撤人、警戒、把口等事宜,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然后由通风部长、通风队队长带队,由救护队员排放,总工程师坐阵指挥。瓦斯排放后,经分析找到瓦斯来源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未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对总工程师、通风部长各罚款500元。

(5)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排放。未按照以上要求执行瓦斯排放,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1.1.1.3 瓦斯排放措施的主要内容

(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明确撤人断电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2)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3)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部长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风部长组织参加瓦斯排放的人员学习,责任落实到人。安检部必须派安检人员现场监督排放措施的执行情况,措施未落实到位,严禁排放瓦斯。

(4)明确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单位及个人。排放瓦斯所流经的巷道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开启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甲烷检测报警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在0.5%以下。 (6)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未按照以上要求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对通风队技术队长罚款200元。 1.1.1.4 其他规定

(1)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3)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4)排放后瓦检员必须检查巷道中片帮、高冒以及电器设备附近瓦斯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并稳定30min后在排放措施上签字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排放结果由井下指挥汇报给井上指挥,同时瓦检员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 (5)瓦斯排放由通风队负责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案。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1.1.2 新义矿业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操作,加强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对井下通风瓦斯等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超前防范,杜绝空、漏、假检现象,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等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1.2.1 通风队每月根据矿井生产布置,按检查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表。明确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要设专职瓦检员,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1.1.2.2 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要随着井下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修改,检查路线编制或修改后必须报通风部、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2.3 瓦检员未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者罚款100元。

1.1.2.4 瓦检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未持证上岗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2.5 瓦斯检查地点: (1)井下瓦斯异常区域的采掘头面、安装回撤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

(2)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员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3)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检员)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4)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隅角(距煤袋墙和巷帮大于200mm小于等于800mm,距顶板大于300m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15m范围内。

(5)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工作面回风流15m范围内。 (6)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15m范围内。

(7)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未按以上要求对各地点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1.2.6 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 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 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瓦检员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未按以上要求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2.7 瓦检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瓦检杖、检查手册、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和内容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每班检查4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2左右(可以上下浮动半小时),每班检查2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4左右(可以上下浮动半小时)。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每次检查瓦斯时,必须对检查区域内的瓦斯探头显示浓度同光学瓦斯检定器在同一位置进行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在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检查数据的同时必须向监测值班人员汇报监测探头瓦斯核对数据(发现问题要向调度室监测值班及时汇报),每班的汇报次数对应规定的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账三对照。否则每有一处不一致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1.2.9 瓦检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作好记录,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通风、瓦斯、防尘设施和监控断电装置运行情况,达到瓦斯无超限,无积聚,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通风队未发现而被其它领导检查出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1.1.2.10、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或瓦斯涌出异常,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汇报。不服从瓦检员指挥,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按照严重三违处理。 1.1.2.8 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通过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楚交接班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交接班瓦检员在对方的手册上签字备查。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2.12 固定地点的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1.1.2.13 瓦检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生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因通风值班队干安排不到位,造成漏检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1000元。

1.1.2.14 通风部、通风队干要认真检查瓦检员的瓦斯检查工作质量。下井遇上瓦检员要审查瓦斯检查手册记录情况,符合要求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内容,审查人要在手册上签字,发现隐患必须指导瓦检员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报通风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班组长)必须审查瓦检员手册并签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2.15 严格执行瓦检员检查手册对照的检查制度。瓦检员、跟班队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手册,由通风调度负责审查对照手册及汇报数据,每旬由通风部人1.1.2.11 员抽查一次手册和调度台账,每次抽查瓦检手册不少于3本,审查人员必须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字,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每发现一处错误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1.1.2.16 严格瓦检员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高值低报瓦斯情况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对责任者按严重三违处理,罚款1000元,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劳务工解除合同。

1.1.2.17 采掘工作面等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在闻到有臭鸡蛋气味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立即向通风队和矿调度汇报。通风队要立即安排人员测定H2S气体,并采取加大风量等措施处理,确保硫化氢(H2S)浓度不超过最高允许浓度0.00066%,发现有硫化氢(H2S)涌出的地点,必须班班检查。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1.1.2.18 每次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必须利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当氧气浓度低于18%时,严禁人员进入。否则,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1.1.2.19 井下有明火或意外火灾的地点,必须检测一氧化碳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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