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傅林祥

2020-03-02 04:24: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读傅林祥《江南、湖广,陕西分省过程与清初省制的变化》2008 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江南、湖广、陕西分省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下面偏重讨论的是江南分省这一较为繁复的过程,“陕西分置为陕西、甘肃两省,争议最少,;江南省分置为江苏、安徽两省,史籍记载较为繁复,”第二个问题就在于清初省制的变化,包括“省”这个名称的具体情况,还有现存旧省名与清初省制的关系。

全文在探讨两个问题的基础上分为了四部分:一是现有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二、乾隆《清会典》记载的省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

三、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

四、史籍记载的年份差异及旧省名长期存在的原因。

现在存在的对于分省时期的争议的原因有两个,首先是史籍记载不明“在江南省分省前后,清廷设置过江南省,新疆省。江南省的分省日期。史籍有明确记载。江南等省的分省日期,至今未见各种文献有确凿的记载,乾隆年间关于三省分省的年份,也是说法各异”第二个原因在于当代学者在没有确切记载的情况下,对于建省的标准不同,以江南分省为例“以康熙六年说、乾隆二十五年两说较为代表性。前者的依据在于,一是这一年确定了安徽的省名,二是完成了区域划分,三是任命了行政官员;后者的依据有两点,一是乾隆二十五年‘将安徽布政使仍会驻安庆,二于江苏增设藩司一员驻扎江宁’的上谕,二是这几年一直编的的《江南通志》,而非分编为江南与安徽两地通志,”这实际上也就是双方对于建省的标准不同所致。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实质上就是行政机构与行政区划的变动,所以研究的重点在于这段时间内“省”的行政长官与行政机构是哪些?江南等省的行政机构及其管辖领域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查找相关史料的时候,不能以学政或军政官职在两地的分立来确定分省的确定时间。例“雍正期间,广东省在广州有‘提督广南韶等处学院’在肇庆有‘提督肇高廉等处学院’”,但我们不能就此判定广东有分设两省的趋势,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相关的行政上的官职及区域变化来判定何时分省,另外一个不能用来判定的外现在于旧省名的消失,“许多学者关心的‘江南省’旧称,直到宣统三年(1911)年都还见于文献记载”。

众所周知,行省的建立始于元朝,那么清朝的“省”到底是怎么样一种存在? 是否沿袭了元朝的建制?作者根据史料,主要是乾隆《清会典》的记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清朝的省只是习称、俗称。“有清一代,不论是总督、巡抚,还是布政使、按察使,其官衔全称中均没有出现“省”字”,也就是说省在清朝时大众普遍认可,包括上层阶级,文献记载上都在使用,且实际存在但一直没有升级到正式程度的区域,但我觉得笔者纯粹通过官员职称的全称中无**省来判定这个时候没有正式的省级行政区划是不合理的。两者没有必然联系。

在此基础上,作者根据《清会典》的记载:“直省设总督···巡抚综理教养···承宣布政司掌财赋····提刑按察使司主刑名····”及康熙三十七年谕旨:“一省之事,全在督抚,督抚洁己率属,则府县自然遵奉”外有乾隆《甘肃通志》的提要:“甘肃所领八府三州,明代皆隶于陕西布政司,至本朝康熙二年,始以陕西右布政司分驻巩昌,辖临眺等府。后又改为甘肃布政司,增置甘凉诸郡,设巡抚以莅之,于是甘肃遂别为一省。”作者提出自己的标准:标准配备的省是两个行政长官,两个行政机构及其它的专员。

在上面的标准的基础上,作者再在浩瀚的史料中寻找相应的资料,分别找出了江苏、安徽、湖南、湖北、陕西、甘肃各地的巡抚、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变置,以此来确立其分省的时间。此处不再赘叙其所引史料。康熙初年,江南几省

的分省大体确定,也标志着乾隆《清会典》记载的省制的形成。对于整个大清朝来说,在这六个省所实行的分省,左右布政使司只留一个主持政务实际上是全国省制变化的试点,整体上来说,地方上的行政机关得到精简,原来属于特殊的直隶省也逐渐适应这一新制度。

大体上理清了江南等省的分省过程及清初省制的变化之后,作者在最后探讨了一下为什么这一时期史籍记载各省分省的时期相差如此之大,及旧省名现在依旧存在的原因。作者发现记载在“布政使司”改名下的,大都记在在方域地方志下,而另外一些则主张时间是布政使司分治,见于职官“布政使”下。而旧省名的长期延续,原因有三:一是省在清朝本来就是习称,学政,军政,行政三个部门的管辖区域并非完全重合,所以在一个省内会存在几个省。二是“清朝统治着为尊崇列祖列宗,对之前的诏谕是不会废除的,”也就是说,只有新的条例出来,却没有废除旧的称呼的法令,所以在文化上,旧名长期存在。三是“文书制度的滞后”清代行政文书里,格式是一定的,所以在新的省制实行之后,文书制度上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变化,这也是旧省名长期沿袭的因素之一。

纵观全文,大体上分析了以江南,湖广,陕西为代表的清初省制的变化,并且着重探讨了其背后的原因,在探讨历史问题时,不同的标准自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而史料是相对于我们的标准会起到不同的作用,但是这个标准必须合理有依据。史料的记载肯定会有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证史实,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站在史实之外来研究历史,不能钻在史籍里,需要站在一定的高度,不能为了查证历史去探究历史,而应该不忘我们的目的在于利用史料,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历史文化学院 历史学类一班 刘治铭201214106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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