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托管收费缘何走向终结

2020-03-03 00:27: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人事档案托管收费缘何走向终结

2014年8月,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播发《为薄薄几张个人信息安个“家”,为何每年收取数十亿元?――追问档案保管费》指出:有关专家估算全国每年收取数十亿元档案保管费,收费依据和去向存疑。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回应表示,最迟到2016年,各地都不得再收取档案托管费。这个消息一出,引发国内大小媒体广泛关注:有拍手称快的,有呼吁立即落实免收费的,更有追问档案费用去向的。

一、人事档案托管收费的缘起与发展

上世纪80年代,正值我国改革开放之初,中外合资企业与跨国公司、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经济的多元化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用人竞争机制的建立,人才的交流也随之开始,当时许多“单位人”开始涌向沿海各大城市变成了“社会人”。80年代末期,人才流动日渐频繁,流动人事档案面临新的管理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需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运而生。1988年12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文件中明确了流动人员的构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他机构不能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代管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但这份文件并没有提及收费。随着“社会人”数量的增长和各地人才流动机构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开展,许多地方人事部门开始确定了一些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为了治理整顿人才交流市场,杜绝不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乱收费的现象,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1990年,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人调发[1990]5号),开始对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收费,标准为每月5元-20元不等(有些地方每月标准达到了25元)。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署名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打开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的大门。该文件中授予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垄断服务和收益权,明确了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的名目和标准,给予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对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的自由定价权,并强调政府机关干部人事调动服务免费原则。1996年12月,中组部、人事部颁发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第十九条规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2013年8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可见,人事档案托管收费是伴随着流动人员的形成及人事管理改革应运而生的。在当前简政放权、打造服务型政府执政理念的推动下,执行了24年之久的人事档案托管收费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二、档案托管收费负面效应凸显

1.收费是档案多头管理的重要诱因。1988年12月,中组部、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1996年12月,中组部、人事部颁发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但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部门在自行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失业管理机构、劳动服务公司、教育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甚至一些街道和中介服务机构。基于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的直接后果,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游离在政府监控之外,其档案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受到挑战。

2.收费降低了档案托管覆盖面。按当前的档案托管收费标准计算,每月交纳20元托管费,一年240元,按工龄30年计算,薄薄的几片纸需要交纳7200元保管费。如果办理转正定级、职称申报、生育证明等业务,再另收费。流动人员中新毕业的大学生占大比重,其次是失业人员。他们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加之目前档案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因而这笔档案管理费对他们来说,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生活成本,因此他们为躲避缴费不惜违法违规,私下保管毕业档案。已经完成档案挂靠的,一年后便与人才交流中心失联。据一些地方人社部门统计,存档中的“死档”数量占总数的20%-30%。在北京,2013年人才服务中心所保存的171万档案中,目前“失联”逾5年的“死档”也有六七千份。其他中小城市情况更糟,死档率最高达70%。

3.赢利目的昭然若揭。以盈利为目的的档案托管,一心想把档案托管的数量提上来,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心就会偏移,出现了“重收费、轻管理”现状。接受任何托管档案,所谓“档案不问出处”。档案相对人只有补齐人事代理年限内的档案保管费,任何人事代理要求才可以受理。甚至有些地方的人才服务机构为了赢利不审查档案,甚至出现了协助托管人伪造、涂改档案的违法违纪行为。这些乱象给业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外界认为人事代理机构的工作仅限于装装袋子、锁锁柜子、数数票子而已。

4.“一档两制”有失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档案管理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管理,不需要交费;国企职工档案托管费由单位负责交纳;而流动人员须为自己的档案向管理机构付费。这种“一档两制”,显然有失公平。理由是:从现行档案管理制度来看,流动人员的档案只能由政府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来管理,不能随便销毁、故意丢弃。办理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婚育证明、转正定级,以及开具出国、考研、考公务员、职员等有关证明等,都需要查验人事档案。可见,人事档案是国家法定的实行强制性归口管理的档案类别,具有明显的公共信息的特征;它们提供的信息服务具有较强的“公共性”:所保管的档案信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所服务的对象具有公众性。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来看,它本身就是政府管辖的公共服务机构,档案托管应属于公共管理服务范畴。既然如此,同档不同服务就显得不合理了。

5.收费有悖法律。《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权形式,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其内容和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无疑。价费字[1992]253号文件为人事档案收费授权,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抛弃了相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脱离档案行政部门的视线,公然违背了《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的规定;对非公经济收费,此举又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跟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一样都是党和国家掌握人才信息的宝贵资料,流动人员就应该享受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同样的公共服务待遇。

三、取消收费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1.做好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首先要再次郑重明确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的管理主体地位,严格清理、取缔中介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其次是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整合已有托管单位的人事档案资源,将分散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集中整合,归入政府部门建立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第三,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劳动部门要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的联动机制。最后,跟进相关法规与制度建设。人事档案法规体系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把立法的现实性与超前性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的人事档案管理各种法规,实现人事档案依法治档。对当前人事档案法规进行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坚决予以废止。笔者认为档案托管费之所以实行逐步取消,没能一步到位,原因之一是为中央到地方的档案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留出充裕时间思考探索。此外,成套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也要紧随法律规范的制定修订而迅速出台,真正使人事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快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步伐。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掌握海量人才信息的人事档案管理更要搭乘信息高速列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档案资源开发工作。首先,把开发统一的、科学的、实用的、安全的人事档案管理软件放在首位。编目、信息录入、查询检索、数据统计、库房管理、利用服务等环节务必实现计算机化。其次,加快推进个人电子档案建设进程。为了适应人才流动的需求,方便档案信息的查询和利用,把人事档案中可以公开的如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成果业绩等信息制作成电子档案,并加强保密技术处理,使个人电子档案实现IC卡式存储。个人持有这种存有自身基本信息的IC卡,在工作调动、人事业务办理时只需刷卡,个人信息就会在服务端呈现。这种电子档案,也特别适合于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在招聘应聘时的初次接触,用人单位查询应聘人员的信息时,通过网络就可轻松获得。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个人档案的电子化,政府应会同各职能部门、技术部门加快个人电子档案建设。

3.经费落实要细化、刚性化。取消档案保管费,使人事档案保管成为一项公共服务,顺应了民众期待,减轻了民众负担,但是档案管理的成本,是客观存在的。档案托管取消收费,“死档”、“自带档”会走向“激活”之路,许多档案相对人会涌向人才服务中心,咨询办理相关档案“激活”手续。随着档案管理覆盖面的增大,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量也必定会大幅度增加。同时,人事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数字化工作、网络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开展必需有足够经费保证。因此有人提出担忧:收费的时候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尚且如此,取消之后档案工作会不会滑坡?笔者认为,民众的担忧并不是杞人忧天,现根据财综[2013]67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上述行政性事业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通知》明确规定了档案管理经费的解决途径,但是对档案管理经费具体投入标准有待细化和刚性化。如果这笔经费不做细致规定,那些地方财政不佳、领导不够重视的档案管理机构,人事档案工作何以发展?因此只有把财政经费真正落实下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的春天才能如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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