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碌科镇人大代表视察办法

2020-03-01 23:01: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朱碌科镇人大代表视察办法

为了保证朱碌科镇人大代表依法进行视察,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及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大代表对我镇辖区内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也是代表对各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人大代表视察过程中需持证视察。

第三条 人大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初确定代表视察的内容,并作出相应安排。

第四条 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

第五条 人大代表小组每年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视察的内容、时间由代表小组组长同我镇人大主席团研究安排。

第六条 组织代表开展统一或专题视察,应当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

第七条 代表在视察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代表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请假;

(二)要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接受馈赠,轻车简从,俭朴节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

(三)代表利用工作时间视察时,要事先告之本单位作好工作安排;

(四)人大代表小组持证视察,要将视察情况及时向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第八条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可采取走访、现场查看、调阅有关材料、座谈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接受代表视察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有关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报告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本地区、本单位处理的问题,能够答复代表的,应当场答复代表;需要事后研究处理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条 代表所在村或企业应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影响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第十一条 拒绝或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的,对提出批评或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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