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20-03-02 10:57: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教务处、学工处牵头,各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完成。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安排的注册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于其他确有困难需暂缓缴费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其家庭原因或公安机关的原因导致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籍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入学报到当月。

(二)在校生凡申请变更学籍注册信息,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学校教务部门依次把关,确认无误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证明。

(四)学生学历信息注册后,非因学校工作失误的,学院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有关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更改工作。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和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专业计划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或及格(含)以上,方算考核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修,按学校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以相应折算为学分(仅限于非专业核心课程),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成绩管理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获得我校学籍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申请转入国控类专业的。

(三)招生时专业有明确限制或有特殊要求,申请人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涉及 “3+2”项目的。

(五)不同办学性质之间互转的。

(六)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在校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和每学年第一学期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和工作安排,经初审、复审、考核等程序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后,学校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业警告与留级

第十九条 每学年(或学期)学生累计不及格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学校教务部门给予学业警告。连续两次受到学业警告,可申请跟班试读;难以升级继续学习的,可留级试读。

第二十条 在每学年结束后,虽经补考,学生不及格学分数仍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必须留级。学年(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学分超过24学分及以上者,应予退学。

留级和退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教务部门统计审核,报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期正常学习,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门(或10学分)。学生重修课程较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可主动申请留级。

凡主动申请留级的,须提交纸质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实习前需通过学校的毕业实习资格审定,凡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者,或因其他情况不具备毕业实习资格,必须留级,管理程序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学生见、实习前的相关主干专业课程技能考核不及格者,必须经过强化训练,达到学习、训练目标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专业见习、实习。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实习期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五条 对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创业休学不得超过2次,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在留学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提交纸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按时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方可复学。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实习期学生在休学期满两周内)主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附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的,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痊愈诊断证明。其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须提供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不予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后,如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学年(学期)结束时不及格学分超过24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主动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初审,学工处、教务处复审,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之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级学院应告之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妥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学生在毕业日期前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若成绩等能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未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建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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