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

2020-03-02 10:58: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同编号:

河北金汇通集团

盛伽林(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甲 方:河北金汇通集团

乙 方:盛伽林(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专业、资金、客户、网络、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相互尊重,双方应努力创造条件与便利,保持良好的开放与沟通状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合作,在合法、合规、符合各自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对方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互相支持,双方共享发展机会及合作业务的利益与成果.确保强强联合和双赢目标。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的原则。双方应基于共同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明确双方的职责分工,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拓展直接股权投融资等业务领域,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应遵循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以战略性合作的精神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追求双方长期利益的一致性,不得损害双方长期的合作利益。对双方彼此推荐的业务,如双方末达成一致意见,基于客户利益,推荐方有权向第三方推荐该业务。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应本着分配公平、双方盈利的原则,综合考量业务合作发展中各自投入的资源和成本,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具体分配比例可视具体业务共同协商决定,并须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再予执行。在业务合作中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合作应遵循风险各担的原则。双方应本着“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双方业务分工与职责,各自承担合作业务中的风险与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务实、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处理在合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约定,协议项下所有业务的办理,均需在合法合规且符合甲乙双方内部业务审批条件的前 2

提下,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业务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八条 甲方承诺将乙方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与乙方保持多层次的交流和沟通,在合作期间利用甲方与海内外同业及市场的广泛联系,充分发挥在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乙方的会员单位提供包括商业保理、贸易融资等方面支持。

第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积极支持乙方各项业务的发展。

第十条 相互宣传

1.甲乙双方通过彼此网站、推介会、纸质资料等追踪报道合作方的产融结合的推广计划及相关活动。

2.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

3.甲乙双方在有关专题的研讨会和甲方主营产业、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第十一条 双方分别依据自己主营的产业和金融业的特点,共同研究制定产融结合方案、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

第十二条 .建立产融结合信息共享库,拟定合作模式。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三条 合作双方本着共同发展的愿望参加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第十四条 基于甲方在地产、特钢、矿业等领域已经有多年的经营经历,团队的核心成员有着经营、管理运作实体产业的背景,甲方主要负责产业信息、目标客户的推介和筛选;基于乙方在保理等新金融领域的长期操作项目的丰富金融经验,则乙方负责对整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项目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运作;

第十五条 成立由合作双方组建的合作工作小组,形成定期磋商机制。工作小组的组成方式、工作范围,议事规则等事项见后续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将通过高层互访、募资交流会、项目推介活动等多种形式,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开拓业务合作新 3

领域。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彼此互联网站的显著位置标识合作方的标识、旗帜链接或文字链接。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授权合作方在其互联网站上转载对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方,未经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发布诋毁对方商誉或者擅自散布未经对方同意可以发布的合作的任何商业模式、客户渠道、金融工具等合作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对双方的合作及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合作期限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第二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原因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协议期满甲、乙双方若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以此类推,延期次数不受限制。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河北金汇通集团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盛伽林(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战略合作协议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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