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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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听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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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2-24|信息来源:法规处,|访问量:7

3文号:鄂价法规〔2012〕20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号令)等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定价听证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我省应当举行定价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一)城市供水价格。

(二)城市居民用天然气配气价格。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四)付费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

(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六)公办学历教育(高中、普通高等专科和本科)学费标准。

(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含燃料运价联动方案)、轨道交通运输价格。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三、列入定价听证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举行定价听证会,未举行定价听证会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无效。

四、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定价听证会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五、列入价格听证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省物价局已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过听证的,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

六、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七、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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