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驻村干部管理规定

2020-03-03 13:24: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扶贫开发“双到”工作驻村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认真把握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加强农村“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县党委、政府所下达的扶贫工作任务,主动作为、及时作为、正确作为,努力使所驻村保持和谐稳定与持续快速发展,以实现全村农户脱贫致富;

第二条 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增强做好工作、帮扶贫困农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项制度”要求,依法行政,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县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全村扶贫开发工作状况,制定扶贫开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服从当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和统一部署,工作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决策有冲突时,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五条 加强与市、县“双到”办的沟通和联系,重大工作事项及时汇报,突发事件即时汇报。及时整理驻村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综合性、动态性信息报送市、县“双到”办; 第六条 加强与向所驻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配合和协调,工作要与所驻乡镇扶贫开发总体工作安排保持一致;

第七条 加强与驻村村委的协调,对扶贫开发工作要形成例会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成效在及时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共同推进村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

第八条 经常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驻村情况,让单位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扶贫双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提出扶贫开发的工作思路及建议;

第九条 切实帮助村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协助村委做好换届工作、计生工作、林权改革工作和人口普查工作;

第十条 必须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不准向村委和农户索要物资,不得接受帮扶农户财物,严格按规定使用帮扶资金,对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的,将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驻村纪律,坚守驻村岗位,履行驻村职责,提高驻村质量,确保工作实效。要严格请假制度,有特殊情况要离开驻村岗位1天的,必须经驻村工作组组长同意,离开驻村岗位2天和2天以上的,必须经驻村村委同意,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对表现优秀的驻村干部,单位将给予表扬、奖励,年终评为先进工作者。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驻村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在整改后仍无转变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 关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二○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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