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职工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2020-03-03 11:04: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在编职工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 西安市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答:西安市自1997年12月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职工统一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答:1997年12月——2008年12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中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地区补贴+未纳入补贴+64元;2009年3月起64元不计入缴费基数。

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1997年12月——2003年12月为缴费基数的23%,2004年为30%,2005年为31%,2006年为32%,2007年为33%,2008年为34%,2009年为34%。

5. 职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199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7年12月开始参保的,其1997年12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12月仍未参保的,由实际参保时间起计算。1997年12月后参加

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由实际参保时间起计算。

6. 职工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每位参保职工均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8%进入个人账户,按月记帐,本息累计计算。

职工系统外调出,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基金一并转移。

职工在职死亡,个人账户基金一次性支付。

在职时参保的职工退休后死亡,退休不满十年的,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退休满十年的,不再支付个人帐户余额。 7. 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的职工,工资上册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经市人事局、养老保险中心批准参保后,职工只需按比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工资中扣除),单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8. 系统内调入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职工调入前单位与现单位属于同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只需调出单位提供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序号和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单位做好人员上、下册衔接。

9. 系统外调入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申报?答:职工调入前单位与现单位不属于同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但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

手续,待转移资金到达现单位所属养老保险机构后,方可办理调入后的参保手续。

职工调入前未参保,本人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个人档案工资记载,参照现单位工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补交金额。1997年12月前参加工作的,从1997年12月起补交;1997年12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交,补交时个人部分与单位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其中个人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单位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补交后缴费年限的计算与单位老职工相同。

系统外调入职工放弃补交养老保险费的,由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退休时未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10.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

答: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养老金。

个人月养老金 = 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生活补贴+其他待发款项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工作年限及在职时工资标准核定。 个人账户余额 =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120

生活补贴及其他待发款项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政策执行。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将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职工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不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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