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2020-03-03 14:30: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关于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若干规定

沪建集总安(2010 )150号

近年来,集团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所占的比例逐年升高,目前已达50~60%。经原因分析,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施工作业环境为脚手搭设、钢筋绑扎、制模拆模、墙体砌筑、管道安装、装饰施工、钢结构吊装、场容清理等诸多内容。经专项检查,高处作业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如脚手架内侧隔离措施不到位或缺损、脚手架外围未增设隔离防坠网、设备井道未按规定设置隔离装置、临边防护有缺损、洞口防护未按规定设置等设施缺陷和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等人员违章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所属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促进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法规、标准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4.《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关于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集总安【2006】142号)

二.适用范围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及其他有高处作业施工的生产作业场所。

三.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措施(要求)

㈠ 脚手架

1.脚手架内侧设置首排隔离和四排一隔离;无墙体部分必须层层隔离,并在脚手架内侧增设防护栏杆。脚手架底笆必须满铺固定无空缺。

2.脚手架搭设高度大于10米,其外侧周边必须设置防坠隔离网。 3.钢结构附着脚手,其步道双侧栏杆高度必须达到1.2米,横杆间距不大于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垂直登高设施高度超过2米时必须加设护圈;危险性较大部位下部张设小眼安全防护网;局部悬空作业的下方设立移动式防坠网平台。

4.悬挑脚手架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底排内侧必须采取全封闭硬隔离措施。

5.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钢筋骨架上下,必须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 6.所有脚手架必须设置登高设施。 ㈡ 各类操作平台(固定式操作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卸料平台) 1.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底板必须满铺固定,严禁存在翘头板。 2.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四周必须设置高度大于1.2米的全封闭硬质临边防护。

3.操作平台必须设置安全、方便的上下爬梯。

4.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还应进行稳定验算。要逐步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移动操作平台。 5.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平台上面不得载人。操作平台作业时,必须进行现场监护。

6.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验收牌及限载牌。 7.悬空风管及电缆桥架严禁当作操作平台上人。 ㈢ 临边防护

1.基坑临边使用高度大于1.2米的定型网片防护;上部要行人的砼支撑两侧必须设置高度大于1.2米的防护栏杆;深度大于5米的深基坑登高设施必须设置定型梯笼;开挖面积大于5000M2的基坑必须根据规范要求增设登高设施。

2.外部无外脚手架的结构临边,必须设置高度大于1.2米的临边防护栏杆。临街或人员活动区侧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8米,且用密目网封闭。 3.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4.施工电梯、井架接料通道两侧必须设置高度大于1.2米的硬隔离栏杆。 ㈣ 洞口防护

1.边长大于250mm小于等于1000mm的平面洞口结构底排双向钢筋必须保留,并加设具有标识、编号的盖板。

2.边长大于1000mm的平面洞口必须设置隔离网,并在洞口四周加设高度大于1.2米的防护栏杆。

3.设备井道口(立面洞口)必须使用定型的防护门,井道内每隔10米设置隔离一道。

4.通风管道安装未完时其顶部必须加装固定盖板。 ㈤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2.施工作业人员在登高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扣好保险扣。安全带要做到高挂低用。

3.施工作业人员在登高作业时必须穿软底防滑鞋。 ㈥ 管理方面要求

1.凡高度大于30米,或建筑面积大于2万M2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防高处坠落专项方案。

2.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高处作业安全知识专项教育,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3.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患有高血压、恐高症的人进行高空作业;严禁酒后进行高处作业。

4.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前应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特种高处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方案或技术防范措施。

6.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应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7.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停工,并报项目部进行整改。经整改完毕,重新验收后方可继续使用。

8.投入使用的洞口、临边防护设施,未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挪作他用。

9.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作临时性移动时,必须经过项目部专门核准,并由项目部委派人员实施监控。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作移交时,交接双方必须办理重新验收和移交手续。

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11.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场所,现场安全监控人员必须到位。 12.起重指挥等特殊工种工作中必须有安全可靠的立足点。

13.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应张挂有针对性的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发挥其警示、警告作用。

14.个人劳防用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必须是《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单位。产品必须具有合格证和鉴定、检测报告。 15.脚手钢管、扣件等材料必须进行现场检测。

上述规定各施工现场及相关作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凡执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规定加重处罚。

本规定由集团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201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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