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科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2020-03-01 21:14: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依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行为。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行为:合法行为——代理、违法行为、事实行为。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2.存在2个或2个以上的债权人;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按诉讼程序处理。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

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的三种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重整:三种已具破产界限或有破产界限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法律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因而有别于破产程序。

破产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4.国家债权;5.普通债权。

企业的法人性: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参与各种法律活动的。而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属性是公司与非法人企业的最大区别。

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人设立(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2.募集设立(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 股东的出资形式:劳务和信誉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主要地位:日常经营的决策机构。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2、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工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积金10%、任意公积金;

3、股东分配。

公积金:是公司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A+B=A或B);新设合并(A+B=C) 公司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A分立为AB);新设分立(A分立为BC)。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合同订立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提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撤回要约的条件:1.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到达要约;2.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只是部分接受,或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不构成承诺,而是成为一个新的要约。

合同法中的提示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公证形式、推定形式)。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生效。

合同绝对无效的具体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部分无效的其他法律部分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欺诈、胁迫的合同;4.乘人之危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充;2.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仍不确定的,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内容履行。

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违约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双务合同,第当事人相互向对方负有合同债务;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的债务,并且已到债

务履行期;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履行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合同的保全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情形:1.国家机关;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区别在于债务人的程序不同。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不同。

留置方式:折价、变卖、拍卖。适用留置合同:条款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百分之20。

定金的效力: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变更分为:协议变更、法定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的规定变更;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合同变更后的损失赔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终止的情形:清偿、合同解除、抵消、提存、债务免除、混同、其他。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 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表现: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以使品质混同。

不属于倾销行为的:鲜活商品,处理品,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转产、歇业商品。

不正当有奖销售情形: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串通招投标行为情形:1.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产品计量与标准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4.限期使用的产品;5.使用不当。

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符合标识的要求;4.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该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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