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3-03 06:30: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区县武装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8〕66号),促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人民防空工作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协调发展;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建设;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和国防动员责任制目标,同时布置,同步考核。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军地分管人防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和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各区县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加强各级人民防空部门组织力量,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机构设置。条件成熟的印台区、耀州区人民防空机构应单设,宜君县、新区人民防空机构应明确代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城市街道和重点镇(乡)要落实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四)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按照“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和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统工作人员的劳保待遇和合法权益。人民防空系统人员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兰州军区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文件要求,落实下洞费补贴等福利待遇。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五)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市、区县成立人民防空指挥部,街、重点镇(乡)和重要目标单位依托现行领导体制建立人民防空指挥班子,明确职责和任务。要结合人民防空向民防体制转变,理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与其他防灾指挥机构的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各级人民防空部门要及时充实完善防空袭预案,配套形成各项保障计划和平战转换措施,完善战备值班制度,开展必要的各种训练和适应性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练,不断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六)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重视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指挥信息系统和空情接收系统,配齐指挥所机动指挥、移动通信、技术保障等系列车辆和装备。“十一五”末,力争完成人防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积极筹建市级基本指挥所。人民防空指挥设备设施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七)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兰州军区国动委〔2008〕2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组建城市平战转换、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与联络防护等新型群众防空组织。

(八)加强人民防空疏散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体系建设,科学确定城市人口、物资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疏散点和接收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和通信工程。人防部门、疏散单位要与疏散地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协调有关事宜,落实疏散措施。

三、切实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建设

(九)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各区县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时,要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切实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构建纵横贯通、全覆盖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依托军队网络资源与省军区综合信息系统对接;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与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对接,并与本级政府应急联动系统互联互通。要加强防空监视系统建设,对所属重点目标、重点区位,有计划地建设防空监视系统,有关部门在设置城市实时图像监视系统时要考试人防需求,预留人防接口,以实现与人防、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求援能力。

(十)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信息产业(含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军队作战、通信、机要、情报、雷达等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保密要求,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十一)加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及时增加警报器数量,实行人防警报器集中控制,实现固定、机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警报音响覆盖率和警报信号接收率。全市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人民防空专用通信频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四、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十二)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人民防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与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要将人民防空规划的重要要求及主要指标作为强制性内容及控制性指标,具体落实到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活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有人民防空部门参与并提出防护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镇(乡)逐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十三)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抓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机遇,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地下防护工程。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十四)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要严格规范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划和项目报建审批程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在向城市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人防审查应与技术性审查同步进行,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在行政许可证规定时限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越权审核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越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由同级人民防空部门或者上级人民防空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十五)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并由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或认可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的或未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结建”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无资质或未获得市场准入的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的生产。

(十六)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建设单位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十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除涉密项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

(十八)切实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含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其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工程建设选点、施工、出入口设置(含旧工程口部改造)及相关地面配套工程等,须减免各类行政性收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同等优惠政策。

(十九)积极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尽快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确定重要经济目标等级和防护标准,区分防护任务,不断提高防护能力。有关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管理机构,制订防护规划,完善防护方案,切实抓好防护工作的落实;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手段建设,组建求援队伍,加强平时训练和组织必要的演练,推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落实。

五、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二十)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民防体制转变。要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结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积极稳妥地深化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相结合的民防体制转变。

(二十一)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资源优势。要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和警报设备及专业队伍的作用,把人民防空指挥纳入政府应急指挥体系,将各级群众防空专业组织纳入应急求援队伍的体系之中,把人防宣传教育纳入需要的应急教育宣传内容,把人防设施纳入应急指挥设施。、

六、落空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三)加大对人民防空建设的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兰州军区及西北五省区〔2003〕242号文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设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递增的规定,市、区县人民防空建设费要按照本级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一至三列支。”人民防空建设费主要用于由政府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人民防空规划、组织人民防空演练、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人民防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二十四)依法征缴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人防办陕财综〔2000〕038号和省人防办、省财政厅陕人防办发〔2003〕113号文件“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专项用于人防建设,其中10% 逐级上解”的规定。坚持部门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合理安排支出。

(二十五)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七、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二十六)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力量,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单独组建5-7人的正科级编制的行政执法大队,对严重违反人民防空法的案件要实行市、区县联合查处,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落实。

(二十七)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界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和群众防空组织业务骨干培训。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人民防空宣传工作,为人民防空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要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

(二十八)完善配套人民防空法规政策,健全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体系。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和通信、警报器管理等规章制度,使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人民防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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