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专题

2020-03-03 01:15: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票据法专题

专题八:票据融资与融资票据:张文怡、李想、郭艺聪 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 日内瓦体系:单方行为  英美法体系:契约行为  日本二阶段说

 作成的阶段

 票据所有权转移的阶段

 松本丞治:票据债权行为(以移转票据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行为)与票据物权行为(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单独行为)  我国的票据质押背书:字样是成立要件,但是担保法中只要求转移票据本身和签订担保合同。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意见:票据法的规定解决最终质权成立,行使质权要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设定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向债务人主张,但是质权人本身仍享有质权。合理性?

 田中耕太郎:票据的作成是绝对的对内行为,在出票人保有自己票据期间,与外界尚无任何关联,所以此时出票人本身并无任何票据权利也没有任何义务。  铃木竹雄:第一阶段为证券的作成,依签章人的单方行为进行,同时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不能实现票据上的权利,但是权利人当然能够行使。第二阶段为票据的交付,是转移依证券的作成而成立之权利的行为,这在出票及背书的场合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 前田庸:负担票据债务的债务负担行为+票据上权利的转移为目的的票据权利移转行为。

 保证和承兑与这两个阶段没有关系,是两个特殊的行为,不存在票据权利移转行为。  庄子良男:在汇票的承兑及票据保证的场合下也应该和出票及背书行为一样适用二阶段说。

 票据债务的负担是无因的。票据权利移转行为是有因的。

 二阶段说的突破

 后手的权利:A---B---C。B和C间的原因关系消灭、无效、不存在,此时C向A请求票据金额的支付,是否应该承认C 的请求?

 对A 来说,本来就要付款,签发票据就已经预想到这些风险,不受BC间关系的影响。A最终的支付不违背他的本意。如果A 抗辩C,A保留了应当向B支付的款项也不合理。

 二阶段说:B向C背书时,权利移转时是有因的,C在取得票据时存在瑕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对C 的抗辩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A可以据此抗辩C。

 反对的意见

 将票据行为人为的分解成两个阶段过于技巧化。

 债务负担行为和票据权利转移行为,前者为无因,后者为有因,这种法律行为的构造极其不自然。

 二阶段说在创造说的基础上?首先承认了作成行为。  我国:单方行为说向契约行为说发展(电子票据)  票据行为理论无法涵盖所有的票据行为,是否对每一个票据行为进行单独的分析?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

 债权债务关系  预约关系  资金关系

 票据的后手权利优于前手  票据法第十条

 对价支付与否与持票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的影响:案例搜索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理论依据

 注意规定说:票据行为文义性

 所有票据行为均属于债务负担的单独行为。

 特别规定说:票据法承认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理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 日本的票据法中直接列举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问题

 票据行为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的,有没有使用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必要和可能?  否定说的立论依据:

 第一,出票行为如果欠缺形式要件,则票据无效,在无效票据上所谓的各种票据行为均属无效。

 第二,先行票据行为是否完全具备实质要件,仅从票据外观无法得知,而是否具备形式要件,从票据外观即可一目了然,如果承认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行为的有效性,则与票据法自身严格形式的规定自相矛盾。  第三,后行票据行为因自身欠缺形式而无效。  肯定说的立论依据

问题:实质要件是否应作为票据行为的要件?

 票据能力与意思表示对于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 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抗辩只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  在欠缺行为能力时,对自然人而言负担票据上的责任是否受到行为能力的限制。  如果需要实质要件可能会影响票据的流通。如果需要实质要件,伪造的票据,票据权利的来源就将不存在,无行为能力人出票后票据权利的根源也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下之后所有的票据行为都没有根据了,所以否定实质要件,只将其作为抗辩事由,则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 意思表示

 直接适用说  修正适用说

 一般修正说:适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一概不适用  个别修正说:主张民法基于表示主义的规定,即明文规定不得以无效或是可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可以直接适用于票据行为;而基于意思主义的规定,则排除适用;

 适用否定说

 主要基于日本的创造说和二阶段说,但是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我国采取的是发行说,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日本的意思表示的适用学说?

问题: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主体

 出票伪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趋同。都是付款人承担。英美法系票据付款基于契约说根据票据金额的大小对银行的审查义务做出了划分,小额的票据审查义务较低。  背书伪造:日内瓦体系承认票据的善意取得,付款人只要审查背书连续,即使发现其中的背书存在伪造仍然要付款。但是英美法系不承认善意取得,票据伪造的风险由票据伪造人的直接后手承担,因为直接后手最有可能发现该伪造。英美法系人为伪造人之后的持票人都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 英国汇票法上付款人出票伪造风险责任负担的例外

 “除非对保留汇票表示同意或对汇票应负付款责任之当事人不能否定该伪造或未经授权之事实。”可能包括追认、禁反言、被伪造人有过失。“但本条并不影响对未经授权但非伪造签名之追认”追认的是盗用伪造的情况。

 中国的问题《票据法》57条和《票据纠纷规定司法解释》69条

 按照《司法解释》69条:一旦有伪造的签章再付款就构成错误付款,与我国承认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不符。和《票据法》57条只要求背书形式连续不符。如果是错误付款,只有向原权利人付款才能免除付款义务,这样导致无法确定究竟向原权利人还是持票人付款。现实操作不可行。

 69条第二款: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票据法》在背书上也借鉴了英美票据法,要审查直接前手,但是这一款是否又增加了持票人的义务。

 英美法系例外情形

 追认的例外  禁反言的例外  被伪造人有过失

 支票客户违反审查通知义务(3个月内发现伪造要提出)  判断风险负担的标准

 促进票据的流通  有过错方承担风险

 在票据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对于票据的伪造均不知悉时,疏忽地造成这一风险形成的一方或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风险的最佳承担者承受风险

 最小成本考量:伪造人的直接后手审查出伪造的成本最小

 伪造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 否定说:不承认伪造人的票据责任。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做出签章  肯定说:对伪造人准用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 被伪造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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