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心讲课材料

2020-03-02 00:03: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十四期

政府采购中心的成立的原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收入管理上,并已取得巨大的成绩。虽然多年来我国在加强支出管理方面也作了一些改革尝试,但都是局部性的,均未实现预期目标。财政支出管理机制应该是服务于财政管理目标的,财政支出中的采购支出管理目标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合理配臵,不能盲目分配和重复分配;二是资金使用效率要高,要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三是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透明,便于财政部门及全社会进行监督。国际经验证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实现采购支出管理目标的有效管理机制,因此,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的需要。在财政内部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我市按照有关要求,财政采购中心于2001年财政局党总支决定成立政府采购中心,担负全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任务,根据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团体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集中采购任务,初期由于条件有限,采购范围和内容比较单一,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采购的内容和涉及的领域逐步增多,相应增加了政府采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难度,同时,相关的制度和要求给政府采购提出了新的课 1 题和更高的要求。为此,需要我们加倍努力学习,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研究和探索政府采购有效途径,应对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完成工作任务的使命感,下面就采购中心工作职能具体的工作向大家做以汇报和介绍:

一、采购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

2、接受委托,组织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和代理下级政府采购机购采购政府采购项目。

3、制订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活动各环节职责和程序。

4、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制约机制。

5、依法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和履约验收。

6、建立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违约、违纪等情况的记录制度。

7、建立政府采购信息数据库和政府采购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9、负责集中采购人员业务培训和教育,定期对采

2 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

10、办理政府采购其他事宜。

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各项采购任务,保证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立足服务,热心解答采购人的咨询,杜绝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4、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5、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好本职工作。

6、增强大局意识,与相关股室搞好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7、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业务,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

三、政府采购中心岗位责任制

1、工作人员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3 不得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3、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表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4、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工作人员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6、工作人员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必须与中标、成交供应签订采购合同。

7、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8、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9、工作人员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工作人员不得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11、工作人员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四、政府采购的相关知识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4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政府采购实行的两种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5 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分。

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一般采用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含义及适用条件: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是一种透明度较高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是招标项目的标准及条件比较明确及招标内容适合公开。

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的基本流程: 1)、策划:(1)明确招标的内容和目标

(2)研究标底 :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一般以施工预算为基础。是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

6 (3)招标方案、时间、步骤、形成文件 2)、招标

(1)形成招标书,招标公告

(2)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应载明的内容: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即向社会和供应商告知本单位拟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某种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主要公告采购单位、采购对象种类、数量、有关技术或质量要求、采购方式、招标时间、购买标书的地点、价格以及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等。 3)、投标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 4)、开标

开标应该准时,只有以下情况可以推迟:招标文件需要修改;

开标前发现违法或不正常投标行为; 招标人接到投诉或诉讼;

取消采购计划 5)、评标

评标方法:

(1)以最低评标价为基础的评标(2)综合评标

(3)以寿命周期为基础的评标(4)打分法

6)、定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 7)、废标: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8)、围标:施工单位同时拉高报价,最后中标者的价格远远高于工程实际,使业主单位遭受损失;而中标单位则把利润补贴给陪同围标的单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理办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在政府采购中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在政府采购中因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其采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

8 合同;并在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大体分为十个阶段: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预测采购风险;供应商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2、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值比例过大的。

邀请招标的含义是: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般邀请的供应商为3-10个。

邀请招标优点:招标效率高;招标对象很明确。缺点:招标对象有局限性;招标过程有随意性;招标秘密容易泄漏

3、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9 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就交易条件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有多轮次的谈判,目前主要采购方式。

优点:主动性;竞争性;效率性

缺点:谈判过程的局限性;谈判程序的随意性;谈判内容保密性。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

10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交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单一来源方式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下列程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

11 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让其报价,然后进行比较,按照质量优先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要求报价供应商至少三个、只允许提供一个报价。 在询价采购中应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询价小组成员组成: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优点:供应商少而精;采购过程简单;询价针对性强 缺点:供应商范围窄

6、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有关文件、资料。

7、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8、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的形式有:

①指定媒体公告;②设立定点公告栏公告; ③利用网上公告; ④采购信息发布会公告。

9、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供应商在以下情形下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13 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不正当沟通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2、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

14 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的程序法,政府采购工程在招标投标的程序上应遵循《招标投标法》,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还应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吸取各国立法经验。应该说《招标投标法》是《政府采购法》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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