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垦造水田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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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垦造水田专项行动计划

(2015—2018年)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垦造水田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为有效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关于建设占用耕地“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的有关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5—2018年,全市通过实施垦造水田(含旱改水,下同)专项行动,确保完成垦造水田任务30000亩(含市委托任务2800亩)、力争完成32000亩,其中通过直接垦造新增水田面积16650亩以上、通过旱改水新增水田面积15350亩以上。

二、行动内容

(一)规划引领、计划落地。充分挖掘垦造水田资源潜力,统筹结合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生态保护等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县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促使垦造水田后备资源“上图入库”。在此基础上,按年编制垦造水田实施计划,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实现“布点有规划、进度有计划”。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垦造水田项目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项目实施,对有水源保证、地形适宜的耕地后备资源,直接垦造成水田;对集中连片的旱地资源,通过新建水库、机埠、沟渠等水利设施推进旱改水;对确实无法通过建设水利设施实施旱改水的,鼓励积极开展技术试验和创新,作为垦造水田的有效补充。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垦造水田项目时,要充分结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用水效率。

(三)把握标准、确保质量。各地建成的水田必须具备灌溉水源、排灌设施和保水能力等必备条件,具体由各区、县(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验收办法,并组织当地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验收认定。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杭州市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验收复核办法》等规定,严格水田质量标准,对乡镇(街道)垦造水田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反工作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紧盯目标,早立项、早实施、早竣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确保年度垦造水田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垦造水田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四)精准配置、优用指标。统筹优用各类水田指标,对国家和省明确允许可采用“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使用“旱改水”指标。市本级要建立完善水田指标调剂平台,促进资源互补合作,鼓励西部区、县(市)通过节余水田指标与东部城区、用地单位开展资源互换。

(五)加强管护、发挥实效。已竣工验收的垦造水田项目,优先发包给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等,推进规模化经营;暂未确权发包的,要派专人进行管护。已承包经营的垦造水田项目,承包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耕作,通过合理轮作、用养结合、测土配方等方式提升地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和维护修缮力度,努力发展设施农业和节水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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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垦造水田工作。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垦造水田以及后续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垦造水田以及后续管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垦造水田的政策制定、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垦造水田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垦造水田的资金保障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做好垦造水田的水土保持以及水利设施后续维护等工作。

(二)强化考核督查。将垦造水田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并作为市委、市政府的督查重点,建立并实施进度通报制、不力约谈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督查考核力度,发挥其实施主体的作用,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水田指标市场价格和实际投入成本,加大对乡镇和村的垦造水田补助力度,以保障项目的实施需要。补充耕地指标交市统筹回购以及通过市统筹指标平台交易的,指标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价格执行,其中市委托垦造水田的,待委托协议签订后,市财政预拨50%的启动资金,剩余50%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完成指标交割后拨付。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市本级补充耕地的,委托价格参照同期指标市场价格执行。

(四)强化政策激励。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完成垦造水田目标任务的区、县(市)按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对完成市委托垦造水田任务的,按实际完成面积奖励计划指标。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的垦造水田专项资金,用于对建成水田及竣工验收后三年内种植水稻的实施主体及所在区、县(市)予以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各区、县(市)要出台相应政策,落实对垦造水田项目实施单位的补助。富阳区和四县(市)垦造水田项目实施单位获取的20%水田指标部分,可通过市统筹指标平台统一交易,获取收益全额归实施单位所有。各地要对垦造水田专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基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宣传垦造水田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操作规定和实际成效,激发乡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依法依规推进垦造水田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垦造水田信息公开制度,运用政府门户网站等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计划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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