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18:27: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股权转让协议书
成都乐贵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乐贵公司)股东 曾富金(下称转让方)持有乐贵公司88%股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88%的股权转让给曾富荣(下称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乐贵公司88%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股权转让协议。
第一条 当事人
1.1转让方:曾富金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居住地:
1.2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居住地: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乐贵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股东蒋乐贵出资额120万元,曾富金出资880万元。2.2转让方持有乐贵公司股权占乐贵公司注册资本的 88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转让其中的 88 %;
第三条乐贵公司状况披露
3.1转让方如实向受让方披露乐贵公司的法律状况及财务状况,并提供查看相关文件;
3.2乐贵公司成立的有关文件及营业执照、证书;
3.3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资料;
3.4乐贵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的相关合同、协议或类似的其它文件;
3.5乐贵公司资产清单;
第四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4.1转让方按照所持股权平价转让给受让方;
4.2在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受让方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第五条 转让方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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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方就与股权转让有关事项向受让方陈述并保证:
5.1转让方所在乐贵公司本身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
5.2转让方转让股权已经履行乐贵公司内部程序,并获得乐贵公司其它股东
同意对外转让和同时放弃优先购买权;
5.3转让方转让股权不会导致对法院判决、裁决、政府命令、契约的违反;
5.4转让方已经足额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出资并经验资报告验证,没有抽
逃注册资金的行为;
5.5乐贵公司财务报表具有真实性、完整性;
5.6乐贵公司财产清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乐贵公司财产上没有第三人享
有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5.7乐贵公司不存在未经披露的债务和担保;如果有未披露的债务和担保,转让方应承担责任以及受让方的追索权;
5.8乐贵公司已经足额交纳税款、没有欠税、偷税和漏税行为;
5.9在签订本协议时乐贵公司没有针对他方或受到他方的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事件;
5.10乐贵公司以及转让方获得或持有的批文、许可、与政府签订的相关合
同、协议保持其完全的效力;
第六条 受让方陈述与保证
6.1受让方本身具备合法受让股权的资格;
6.2受让方受让股权不会导致政府命令、契约的违反;
6.3受让方为法人的,已取得其内部同意受让该转让股权的程序。
第七条 章程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乐贵公司章程第八条,详见
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八条 违约行为与救济
8.1受让方违约处理
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价款,受让方应当就迟延支付金额每日万分
之三的比例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8.2转让方违约处理
本协议签订后,在七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包括乐贵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更新股东名册等;
8.3若转让方违约,受让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8.3.1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转让方违约情势消除后再恢复履行;受让方根
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受让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8.3.2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8.3.3要求转让方补偿受让方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并赔偿受让
方的所有损失;
8.4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
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8.5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9.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
9.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9.3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协
议造成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本协议及有关本协议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属于双方的商业秘密,
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但是,双方在各自办理公司内部程序时,可以对本协议内容作必要披露,但应尽量限制披露的协议内容的范围。
10.2本协议一方为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从对方获得的资料、文件和信息
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除为本协议签订、履行目的之外不得为其它目的使用。如果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则取得资料、文件和信息的一方应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退还或销毁;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任何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以面呈、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对方在
本协议中载明之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更改上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11.2任何面呈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任何邮资预付的邮寄方式发的通知
在投递后7日视为送达;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与解决
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或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协
商解决,因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13.1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或附件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具有同等效力。 13.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持一份,乐贵公司存一份。
转让方:受让方:
签约时间: 2012年9月18日签约时间:2012年9月18日 签约地方:成都武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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