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19: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金辛达煤业有限公司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用工需求计划申报
第一条 各单位用人需求在5人及以上时,必须提前1个月向人劳科申报;用人需求在5人以下时,及时向人劳科申报。
第二条 矿将根据各单位生产组织及人员结构情况进行调节,若矿内调节不开,矿将向煤业公司申报用人计划。
第三条 因各单位未按要求申报用人计划而影响矿安全生产的,矿将对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
第四条 各单位在用人计划申报后3天内,人劳科必须做出书面反馈解决意见,每滞后1天,罚人劳科200元。
第二章招聘
第五条 矿根据集团公司招聘政策和办法制定本矿招工方案,报公司审核通过后进行招工。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 按矿新入矿职工培训计划进行培训。
第四章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从职工进入的源头把关,对进入矿人员先签合同后上岗,合同要规范、符合要求,确保员工人人有合同,坚决杜绝无合同上岗现象。
第八条 人劳科负责对全矿员工建档管理,并指导各基层单位建立用工档案。各基层单位相应建立本单位人员台账及员工登记表,并从员工进入的源头把关,严格审查员工个人身份资料,发现个人身份资料与本人不符的,立即上报人劳科,查明原因,
严禁冒名顶替。人劳科、监察科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冒名顶替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10000元,并酌情给以行政处分,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第九条 各单位要规范劳动力管理,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及劳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对连续旷工15天和年累计旷工30天的职工,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由分管矿长签字后(附带职工考勤表),报矿人劳科,人劳科审核后上报公司,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各单位瞒报、不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旷工人员,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2000元;因旷工未报而造成矿重大影响的,除罚款外,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调配
第十条 职工个人申请调动的,须让拟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矿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在矿未正式下达调令前,本单位不得无故停工,职工本人不得无故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矿内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到人劳科办理借调手续。凡不经批准,没有手续私自借用的,对借用双方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人劳科在办理调配前应及时与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和分管矿领导充分沟通,确保使矿人力资源达到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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