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案例

2020-03-03 06:31: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人民警察法案例

本案中暂扣车辆是否合法?

【案情】

12月初,叶华(化名,)驾驶李明(化名)的轿车,乘载四人运往重庆。当车辆行驶至万盛区高速路口时,被运重庆市万盛区输管理部门以从事非法营运暂扣,并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叶华送达了《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叶华罚款3万元。李明知道自己车辆被扣后,要求返还车辆未果。3月11日,李明以暂扣车辆行为违法为由将万盛区运输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具有对辖区内交通运输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无证经营的营运车辆进行暂扣的法定职责。原告叶华驾驶李明所有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在受到被告检查时,不能提供车辆营运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以及在期限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或者设备,出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被告当场对原告的运输车辆采取暂扣措施是合法的。遂依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重庆市万盛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是行政法规授权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法人,有职权对其辖区范围内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叶华驾驶李明所有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在接受检查时无法提供车辆营运证,重庆市万盛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对该车辆暂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此外,《重庆市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可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故重庆市万盛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在叶华未缴纳罚款之前继续暂扣车辆并无不当。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暂扣期限形成较大分歧,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营运车辆应暂扣至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时为止。暂扣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说明暂扣车辆的目的已经达到,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营运车辆暂扣期限为七日。行政机关对非法营运车辆采取暂扣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暂扣车辆应当为七日。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营运车辆暂扣期限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理由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者防止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暂扣车辆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保障行政处罚事实调查清楚的目的,更有保障行政处罚得到执行的作用。《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可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所得价款除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从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看,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不仅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更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得到执行。所以,运输管理部门在违法行为人叶某未缴纳三万元罚款前,可继续暂扣车辆直至采取拍卖措施前。当然,拍卖措施应当在处罚下达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二,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已超出了保全证据的目的。非法营

运车辆作为认定非法营运行为的一项重要证据,行政机关通常采用扣押措施防止其逃逸,拒绝现场检查。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概念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目的通常就是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的取证工作顺利进行。但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看,暂扣非法营运车辆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已超出保全证据的常用目的,现行立法规定暂扣车辆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后三个月,充分说明了国家打击违法营运的决心。这也是现行立法赋予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更深法律意义上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后三个月更符合现行立法的精神。

本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哪些违法情形?

【案情】

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违章行驶,遂拦截并扣缴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请求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去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不主动告知,并在当事人请求告知的情况下仍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限于对个人处于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所以,本案处以200元罚款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不能当场处罚当场执行。

(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本案的执法人

员限令当事人当日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5%罚款也于法无据。

【案情】

5月28日,河南灵宝市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为名,“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约3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市政府书面公告了地上附着物数量及补偿金额并最终将租价提高到1年1200元/亩与农民达成协议。王帅的老家在大王镇南阳村,得知此事后,感觉政府所为明显违法,就上三门峡土地局、河南省国土厅网站查批文并通过网络在线信访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递交举报信,但一直未果。

2月12日,在多次求助无果的情况下,王帅将照片发布到网上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月23日,灵宝市公安局接到市抗旱工作指挥部一名工作人员的报案,称在很多网上看到灵宝500万抗旱资金被贪污的帖子和网民的辱骂,灵宝市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王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6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诽谤罪”,决定立案侦查。

3月6日下午两时左右,王帅正在上班,忽然有两名着便装的男子来到他们公司。其中一位对他掏出证件,证件显示对方是上海刑侦5队的警员。他们要求王帅“跟我到公安局走一趟,我们有点事要问你。”

“我还在想是不是我租房的地方有什么事了,就跟他下了楼。”容不得王帅多想,两名便衣将王帅带进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在车里,王帅见到了两名灵宝的老乡,没有亲切的招呼,只有一副冰冷的手铐。后来王帅得知,他们是灵宝市刑警大队的何艳伟和网警大队的李平。

此时王帅明白了,肯定是自己在网上发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非法征地,引来了祸端。

王帅向记者回忆了当时的情景:

“知道为什么抓你吗?”刑警何艳伟问。

“不就是我举报市政府违法征地的事么。”王帅说。

“那就对了,看把你本事大的。你还干过什么?”

“没有。”

“没有?那些照片怎么跑到网上去的?”

王帅在上海被灵宝市刑警大队和网警大队的警员带走并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呆了3天。

3月9日下午,王帅被带回河南灵宝并在灵宝看守所关押了5天。 3月10日,在公安局,王帅第一次做笔录。“还是那两个警察,他们想让我写悔过书,想让我承认因为征地补偿不满意,诽谤灵宝市政府不抗旱。”

“地都征了,还抗什么旱?”王帅反驳说,他认为自己说的都是事实,更没有诽谤。

警察又让他承认照片是移花接木的,王帅拒绝。

做完笔录,警察给王帅发了拘留证,罪名是“诽谤”,“这时,警方容许我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我刚说了一句,‘我现在回来了,在灵宝市公安局’,警察就让我挂掉了。”

3月13日,警方将王帅作了取保候审,理由是“证据不足”。后来王帅才知道,原来是他家人和政府达成的协议,把果树砍了,警方才答应放人。4月10日下午,灵宝党政机关公众网出现关于《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稿有关情况的回复,文章称,报道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强调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

4月15日,经灵宝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研究,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并以罪名不成立将案件撤销并解除取保候审将王帅释放,并给王帅国家赔偿783.93元。

灵宝市公安局本着实事求是、知错必改,违法必究的态度,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三章第六条第三款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相关办案人员和责任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一、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焦占林,分管网警大队工作,对错案的发生负有审核定性不准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

二、灵宝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黄立忠,对错案的发生负有审核定性不准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

三、灵宝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民警李平,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

四、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贺彦伟,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予以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

五、灵宝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宋中奎向上级党委做出深刻书

面检查。

【评析】

本案定性为错案,侦查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一)本案初查和立案工作有关领导审核定性不准。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一个网民对政府通过网络的方式发些帖子,那么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和反映一些事情,尽管出现了不实,那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不构成诽谤罪。

(二)管辖错误。

即使本案构成诽谤罪,由于不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当属自诉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讯问违反法律规定。

(四)强制措施适用不当。

1.无拘留手续擅自将王帅羁押至上海市第二看守所,程序失当。如果事先办理了拘留手续,则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且通知家属;如果是办理的传唤或拘传手续,则应在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即进行讯问且不得超过12小时。

2.从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到释放,羁押时间为8天,且没有办理延长手续,属超期羁押。

3.警方变更为取保候审,证据不足的理由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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