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4:26: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件一(对住所登记的承诺):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 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 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1 附件二(对涉及“前改后”依法经营的承诺):
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农专社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身份郑重承诺:
本企业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涉及“先照后证”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2 附件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经营的承诺):
远离非法集资活动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募集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防范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打击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
三、自愿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同意有关部门将企业相关情况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被列入重点监控行业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企业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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