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2020-03-02 11:36: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所有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奖优罚劣、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重在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学年度第二学期末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附件1)。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选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30%。基本评价标准如下:

1.优秀: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在工作岗位成绩显著,深受家长和师生的好评,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师德考核总分90分及以上。

2.合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师德良好,关心学生,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群众口碑好,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师德考核总分60-89分。

3.不合格:未能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发生了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在网络、新闻媒体有诬告他人或发表不正当言论者;或者师德考核总分低于60分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行的;

2.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讽刺、挖苦、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剥夺学生上课权利的; 3.组织、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或擅自在校外兼职、兼课的;

4.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的;

5.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6.指责、训斥、讽刺学生家长的;

7.在学生考试、职称评审、评优树模、教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的;

8.对学生进行骚扰、猥亵的;

9.参与邪教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及黄、赌、毒活动的; 10.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娱乐游戏、炒股经商的;

1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服从学校管理,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损害学校和学生利益的;

12.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安全职责,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1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15.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教师职业道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7人。教师代表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领导小组总人数的50%。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校师德考核方案、考核细则、评分标准,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后公布。

第十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采取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和考核领导小组评议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一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自评。教师对照学校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附件2),提交师德总结。

2.民主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教师、学生、家长开展师德评议。教师互评以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进行,教师对照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相互评议打分。学生评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领导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小学低年级任课教师和幼儿园教师,根据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家长评议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3.综合评定。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并结合教师自评、民主评议情况,对每个教师做出客观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师德考核总分由三部分构成,总分100分,其中个人自评10分,民主评议60分(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各占20分),考核领导小组评议30分。

4.确定等次。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在校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向个人反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5.结果备案。教师每个年度的师德考核登记表都要存入教师师德档案,学校汇总考核结果,填写《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备案表》(附件3),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是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骨干体系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年度考核方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骨干体系评选、培养培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评审职称、评优评先,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已评为省、市、县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称号者,由县市区教育局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终止相关待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调整岗位、待岗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诫勉谈话,对有严重失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分工不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各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校长是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考核指标和程序,确保考核标准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维护教师队伍的和谐与稳定。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考核工作不扎实、走过场的学校,一经发现,根据情节不同进行严肃处理。对出现重大师德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学校,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校长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学校各项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咸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表

附件:

1、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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