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管理制度

2020-03-02 10:32: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经过会审的设计图纸和图示说明;

2、基建安装项目预算方案;

3、基建安装项目决算报告;

4、基建安装项目工程量测量原始记录;

5、基建安装项目施工合同;

6、机械设备、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7、基建安装项目招标方案;

8、设备、物资供应商信息;

9、施工单位的资质考察;

10工程预决算定额标准;

11、基建安装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各类专项审计

1、各部门管理费用的审计;

2、销售费用的核算与控制审计;

3、财务费用、融资费用的审计;

4、国家按规定征收的各类税费的审计;

5、营业外收支的审计;

6、技术研发中心研发费用的核算与摊销;

7、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与摊销审计;

8、员工福利费的审计;

9、保险和慈善救助基金的使用的审计;

10、招待费的阶段性审计。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监察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于每年初二十个工作日内制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定期审计方案。

一、监察审计部根据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规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

(一) 确定审计时限,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二) 根据审计时间的性质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的审计方式。

(三)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规定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

资料。

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程序分为:

(一) 制定审计计划

监察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 ,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 设计审计方案

实施审计前,监察审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相关内容,审计重点和审计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案和实际方法,制定实施方案。

(三) 确定审计主题

进入审计程序前,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分析和外围调查,并收集被审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工作状况,主要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明确审计的重点、难点和切入点。。

(四) 发出审计通知

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日程,向被审单位发送经过领导审批的“审批通知书”。

1、关于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长指示的重大的审计事项,或者因公司年检、融资、

担保等对外业务,需要外来机构或人员审计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人员应积极配合,可以提前3天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提前准备资料。

2、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长指示紧急审计事项或涉及公司机密的审计事项,进场

时须向被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3、日常审计工作不需要出示领导批示的“审计通知书”,同有关部门负责人交流,或直接

进入审计程序。

4、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长批准,监察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

“突查审计”。在“突查审计”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完整,资料齐全,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封闭”措施。

(五) 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

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六) 对于重大审计事项或紧急事件,征得公司领导(发出审计指示的领导)的同意,必

要时,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与审计事项无关联的部门或人员),成立临时审计小组,并制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进行“封闭式”审计,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七) 调查取证

对于重大的审计事项,或难以调查、取证的审计事项,可以征得公司领导同意,进行外围的调查取证。

外围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式:

1、通过走访、调查社会上的相关知情人员,进行外围调查、取证;

2、通过银行、税务、交通、交警、铁路等部门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3、通过与供应商、施工单位的往来结算账目的核对,进行调查、取证。

(八) 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汇集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九) 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长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法有据,建议恰当。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审计报告制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十) 被审计单位在听取监察审计部的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

据是否准确,可提出补充意见,经监察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及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监察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十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移交监察审计部(小组)。

(十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监察审计部经理审定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报送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长批准,形成最终的审计报告。

(十三)最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结论和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四)被审计单位对最终报告的结论及处理决定存在有较大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或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提出申诉,亦可提出复审要求,获得复审批示后及时转交监察审计部。

(十五)监察审计部应在接到申诉或复审批示后,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及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十六)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的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和整改,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监察审计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再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应制定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报监察审计部或总经理,获得延期整改批示后积极整改、处理。

(十七)监察审计部对审计事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总经理或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报告执行结果。

(十八)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监察审计部和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是否修改原审计报告或继续执行。

(十九)后续审计

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十)审计资料存档

审计终结,监察审计部和主审人员应在五日内整理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资料、审计记录和取证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应当用封签“封存”,加盖审计专用章。调阅审计档案时,须经总经理批准,查阅后应再次“封存”。未入档的调查、取证资料应立即销毁。

内部控制审计资料的归档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计档案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保密制度”的A级“绝密”管理。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2、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3、反应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4、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5、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6、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7、其他应保存的公司领导的批示。

第九章 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的奖励

具体奖励事项和奖励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一)通过审计人员的审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制度,工作规范,数据准确,单据齐全的部门、分公司或具体工作人员,监察审计部门可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提出机遇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二)监察审计部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的惩罚

具体惩罚措施和惩罚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一) 监察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整

改等。

1、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工作规范,工作失误未造成损失的;

2、不配合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资料的;

4、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5、单证保管混乱,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的;

6、物资供应手续不齐全,供货不及时,有数量差异的;

7、原料采购不及时,货运手续不齐全,没有直接影响生产的;

8、供应商信息不全,资信审核不充分,经销商开发维护不积极;

9、原料采购价差和产品销售利润的奖惩,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 监察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监事会(主

席汇报),提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影响审计工作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影响审计工作,后果严重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没有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

7.人为撕毁、故意算坏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的;

8.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的;

2.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或为牟利故意泄露公司秘密的。

4.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5.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工作之便搭载惜售或采购的;

6.利用公司技术、设备为他人研发产品或技术工艺改造的

7.与供应商勾结,哄抬原料和其他物质采购价格的

8.与经销商勾结,私通价格信息,停销或抢购公司产品的。

第九章监察审计部和主要审计人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和主要审计人员的奖励

(一) 内部控制审计人员有下列工作成绩和工作表现的:

1.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2.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

3.提出的管理、控制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按公司《关于加强内部监察审计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监察审计部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主席)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公司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事件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按查处违规金额的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部和主要审计人员的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和惩罚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后续制定的《监察审计工作规范》),经总经理批准,对监察审计部经理和相关审计人员,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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