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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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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9-9-15] 中共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监察局
扬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扬财绩〔2009〕5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公开招租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房屋招租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暂行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房屋
招租
办法
通知
抄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抄送: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附件:
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公开招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3〕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按《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扬财绩〔2008〕9号)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主办,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和纠正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房屋公开招租规定及在房屋公开招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行为以及租金收入归集、管理和支出安排的监督、管理。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的日常工作,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租房屋的统计、核对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等。 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委托,负责承担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的信息发布、征集意向承租人、组织公开竞价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所属房屋公开招租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房屋出租申请;
(二)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房屋公开招租;
(三)参与确定公开招租房屋底价,引导意向承租人踏勘拟租房屋;
(四)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产权交易中心的见证下,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租赁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权和收取租金,依法缴纳税金,及时将纳税后的租金收入净额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五)监督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加强出租房屋用途和日常使用的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应通过市场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公开竞价招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承租人时,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竞得的租赁行为。
意向承租人只有一个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确定采用其它方式租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租房屋租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期的,须报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批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应根据《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程》(见附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拟公开招租房屋的地点、面积、出租期限、出租参考底价、承租条件等事项,必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于公开招租前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 第十条
对报名参加房屋公开招租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和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产权交易中心共同考察其承租能力和信誉,具备条件的,方可参加竞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组成定价组,综合考虑拟公开招租房屋的现时周边环境、地理位置、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出租参考底价等因素,于公开竞租前确定合理的租金底价。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员现场监督定价全过程。所有参加定价人员不得泄露底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房屋公开招租规定未进行公开招租或公开招租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出租的房屋,其租赁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手续完备,且租金合理并按期缴纳的,可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到期日。凡租赁合同到期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招租。对存在权钱交易、显失公平或流于形式的租赁协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招租。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公开招租操作规程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行为,明确房屋公开招租流程,根据《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招租申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招租单位”)招租房屋,需填报《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委托招租
房屋招租事项获准后,招租单位统一以《招租委托书》委托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社会公开招租。
招租单位应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招租委托书》;
2、《扬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3、招租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招租单位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权属证明(同时出示相应原件供中心核对);
5、《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出示相应原件供中心核对);
6、拟发布公告的有关内容说明;
7、《承诺书》。招租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具体经办人和招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三、信息发布
(一)招租单位向中心提交的拟发布公告的有关内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租单位的名称、地址;
2、招租房屋的名称、面积和座落位置、用途要求等情况介绍;
3、公告(报名)起止时间;
4、出租期限及出租参考底价;
5、承租人资格要求;
6、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7、保证金;
8、报名地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9、其他。
(二)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审核合格的招租公告由招租单位在市级以上的媒体(如报纸、电视台、网站等)上发布。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天。
四、征集意向承租人
1、招租公告期间,招租单位、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根据意向承租人的请求,可以组织意向承租人对招租房屋进行实地踏勘。
2、意向承租人应在招租公告期内到中心报名,并同时交纳保证金。公告期间,由中心对征集的意向承租人进行登记管理。
3、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房屋租赁报名表》,报名表实行一人(单位)一表制。 (2)招租公告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3)《承诺书》。意向承租人应承诺履行公告中房屋用途要求,保证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4、公告期满后,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意向承租人资格进行共同审核,确定合格意向承租人。
五、组织公开竞价
1、由中心组织召集招租单位、意向承租人等召开公开竞价会。
2、公开竞价会按“公开竞价法”进行。公开竞价法是指由意向承租人现场填写书面报价单、现场公布最高报价来确定承租人的方法。
3、确定承租人
经公开竞价,租金高于底价且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人为承租人。
4、承租人确定后,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转为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还(不计利息)。
六、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招租单位和承租人应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心的见证下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
七、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权和收取租金
租赁协议签订生效后,中心督促招租单位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出租房屋使用权和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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