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

2020-03-02 14:19: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7日召开的今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沐足行业的登记管理,规范沐足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沐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沐足行业是指提供足浴及足部按摩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沐足行业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沐足行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沐足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沐足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政府机关和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

(二)同一街道的直线间隔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不同街道的方圆距离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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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50米;

(三)单设沐足经营项目的,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前款所规定的条件所限制:

(一)挂牌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套沐足项目的;

(二)对拟申报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配套沐足项目,有市旅游局出具四星级以上评定或符合四星级以上标准证明的;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沐足经营户。

第六条

沐足经营场所装修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商住分开,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住宅相连;

(二)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或房中房;

(三)沐足房间必须安装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门锁不得有内锁装置,房门透明玻璃不得悬挂窗帘等任何遮盖物,一个沐足房间必须设置2张以上沐足椅;

(四)室内应保持舒适、整洁、明亮、通风、透气。

第七条

沐足经营场所应设有防烟排烟设施、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洒装置,有安全走火通道和明显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施;以楼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要设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地方。

沐足经营场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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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沐足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等功能区间。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并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用具必须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

第九条

沐足经营场所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并应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不得乱排乱放。自行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的,应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条

沐足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外地务工人员还须持有暂住证)、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保健按摩师)。

沐足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带工作卡,仪容仪表要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超短裙、低胸衫、透明衫。

第十一条

申办沐足经营主体应提交如下登记材料:

(一)按拟设登记类型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二)《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办沐足经营主体,应当先确定经营场所,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检查申请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间距、面积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装修经营场所,并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办理《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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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装修布局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挂牌三星级以上酒店或拟申报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增设沐足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装修布局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给予核准变更登记。

沐足行业变更场所或结构面积的,工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间距、面积和装修布局要求,对符合要求且手续完备的,给予核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但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或投资者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间距、面积和装修布局重新审核登记。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照经营,并亮照亮证,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转借、出租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活动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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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规范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我管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抗税。

沐足行业税收的征收方式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沐足行业的登记管理,认真做好沐足行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把准入关;加强对沐足行业的日常巡查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打击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以及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等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沐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沐足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顾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经营场所内发现“黄、赌、毒”违法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经公安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纳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沐足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依法对沐足经营主体遵守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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