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推广技术规范

2020-03-02 14:08: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沈阳市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推广技术规范

(暂 行)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能源结构,发展可持续能源,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等标准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市二环以外地区2吨以下原煤散烧锅炉的替代。

第三条 本技术规范所指的生物质颗粒燃料,是指将秸秆或农业加工残余物、林木业加工残余物经干燥、粉碎到一定粒度后,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和压力条件下,挤压成的颗粒状固体燃料。由于其具有节能、环保等特征,基本可视为一种清洁燃料。

第四条 本技术规范所指的生物质锅炉是适用于生物质颗粒燃料的专用锅炉,不允许烧煤及其它燃料。新安装生物质锅炉的,所替代下来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改造的生物质锅炉,只允许燃烧生物质颗粒燃料。

第五条 在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的推广工作中,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生物质锅炉的安装及使用、燃料的生产及销售等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的生产,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六条 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的生产、经销企业必须在市环保局进行备案登记。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市环保局对生物质颗粒燃料的质量及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解决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生物质锅炉备案登记需要提供安全、节能、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备案登记。

第八条 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单位必须提交生物质颗粒燃料的定期检测报告。生物质颗粒燃料应满足如下指标:水份≤9.0%,密度0.8-1.2t/?m3,灰份≤10.0%,热值不低于3750千卡/公斤。

第九条 投资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的厂商,厂址选择要避免噪声扰民。燃料生产要具有50%年产量的产品仓储空间及1倍产量以上的原材料仓储空间。

第十条 鼓励建设大型物流交换中心,保证生物质颗粒燃料的存储和供应。生物质颗粒燃料应采用25kg/1000kg塑编袋包装,并标明原料及燃料参数指标;生物质颗粒燃料禁止散装运输,储存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生物质锅炉生产单位必须出具生物质锅炉技术监督检验报告。生物质锅炉必须满足如下指标:立式锅炉热效率不低于75%,卧式锅炉热效率不低于80%,排烟黑度小于林格曼I级,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达到一类区II时段标准(80mg/m3)。锅炉其它技术参数、规程、技术条件达到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由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的,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锅炉生产厂家承担,改造后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检测指标满足本技术规范第十一条指标规定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私自进行燃煤锅炉的改造。

第十三条 生物质锅炉使用单位应严格锅炉管理工作,并对司炉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司炉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锅炉,避免违反规程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第十四条 生物质锅炉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炉灰(渣)的管理。对炉灰(渣)进行袋装,并由燃料供应单位负责回收,禁止撒落堆放及当作垃圾排放。

第十五条 本技术规范是我市推广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的技术规范,由沈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生物质颗粒

生物质颗粒燃烧机及锅炉选型的方法

生物质锅炉颗粒燃料与煤的详细区别

生物质锅炉管理制度

生物质混燃发电政策研究

生物质与煤混燃

生物质燃料颗粒工厂项目计划书

刘琨 值得推广的成型生物质锅炉技术改造项目

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建议书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沈阳市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推广技术规范.doc》
沈阳市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推广技术规范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