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03 21:52: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景区安全用电管理,杜绝电气线路及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加快打造国际精品旅游景区、建设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B26859-20

11、DB26860-20

11、DB26861-2011》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山各用电单位,包括驻山单位、承包经营单位、承包经营点及施工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和黄山风景区用电服务公司共同负责对全山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用电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网黄山供电公司职责:

(一)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普及安全用电知识,监督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对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进行检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对检查中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用电检查通知单,并监督隐患整改落实;对于可能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及易引发山火的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黄山管委会。

(三)督促用电客户加强对电工的管理,做好职责范

围内的定期电工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用电服务公司职责:

(一)协助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加强对各用户安全用电工作的管理。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及时掌握全山安全用电现状,配合做好电力应急抢修,为管委会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督促用户加强对电工的管理,和建立用电安全管理档案。协助安监部门做好电工培训、取证、复审以及《安规》的学习和培训等工作。

(三)定期配合开展用电设施设备的巡视、维护、试验及设备年检、消缺工作。

第六条 景区安监局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各用电单位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用电单位制定安全用电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用电安全作为重点纳入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牵头做好电工培训、取证、复审以及《安规》的学习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规土处(建管办)职责:

负责定期对各施工场所的临时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其达到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用电协议,落实现场责任人和安全用电职责;负责对各施工工地电工的资质审查。

第四章 用电户职责

第八条 各用电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用电安全第 2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用电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确定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各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人。

第九条 各用电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生活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承包经营场所、转供电场所及所属各场所安全用电管理,必须将安全用电纳入本单位日常安全监管重点,加强督促和检查。重点加强对承包经营场所、转供电场所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和配电房等重点用电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所有预案均应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 负责定期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电气线路、设备、控制设备及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各场所电气线路、设备、控制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规定和规程进行设计、安装、试验、运行、管理,确保用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 负责督促、组织本单位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到期复审,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十四条 不定期在单位内部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用电知识培训,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用电习惯,做到不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不私拉乱接,人走电断。

第十五条 负责对检查出的用电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负责对需转供电单位转供电前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督促接电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用电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措施,加强工人用电安全知识教育,经常性开展临时用电检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章 安装维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B26859-20

11、DB26860-20

11、DB26861-2011》以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GB20254-20259-96》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电气线路、设备的新装、改造等工程均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将工程交给无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电气施工设计图纸报国网黄山供电公司审核,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应及时报请供电、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大宗电气设备及电缆的采购应实行招标。对于一般设备及导线、灯具的采购应获取供应商资质和产品3C认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普及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对原 4

有的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查、整定。

第六章 检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将用电安全检查纳入本单位日常检查范围,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对管辖范围的电气线路、用电设备进行检查,遇特殊天气和重大接待任务应增加检查次数。

第二十七条 用电安全检查项目主要有:

(一)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二)用电安全责任明确情况。

(三)职工宿舍及民工宿舍的线路、开关及插座、电器使用情况及人走电断情况、违规使用电器(使用禁止使用的大功率电器,在不能覆盖的电器上覆盖,私拉乱接,使用不合格的电线和开关、插座及其他电器产品)情况。

(四)变压器、电力电缆、电缆沟及开关安全状况。

(五)低压配电柜(箱、盘)、分支线路、开关及插座安全状况。

(六)供、配电场所防鼠、防潮、防雷击情况等。

(七)配电房、厨房、锅炉房、承包点、转供电,临时用电、施工用电等重点场所安全状况。

(八)电力安全标牌规范悬挂情况,绝缘工具试验及安全工具使用情况。

(九)电工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情况。

(十)运行、操作、检修记录规范情况及用电安全档 5

案建立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将检查出的用电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项目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查审批下属单位上报的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发现有重大隐患不能继续使用或使用后有可能造成人身和电气火灾等事故的用电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2000—5000元罚款,并扣该单位年终考核2分。

(一)未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

(二)用电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三)无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或用电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用电安全管理混乱,有私拉乱接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以及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 6

予5000—20000元罚款,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扣该单位年终考核5分。

(一)因违章用电发生火情的;

(二)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火情的;

(三)发生电气火情不按规定上报的。

(四)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对造成人身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山风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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