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

2020-03-04 00:08: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机动车驾驶培训事宜,在公开、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共识,由甲方为乙方实施服务性收费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特签订以下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自愿选择甲方为其培训()型()车的驾驶技能,按昆发改收费(2011)397号文件之规定,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培训费人民币¥(大写:),其中含:报名、教材、燃油、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加班、税费;培训费中不包含有的考试费、救护培训费、体检费、考试场地占用费,驾驶证工本费等。

二、乙方报名时须按公安部第(111号)令之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给甲方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手续,待公安机关车管所审验合格后,甲方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预约和实施科目

一、

二、三的培训和考试。

三、乙方自身存在规定中“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隐瞒不报、提供虚假证件或信息,造成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00.00元)。

四、乙方在办理报名时,应向甲方预交培训费¥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正)人民币,待参加科目二培训时三日内将培训费总额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同时应缴纳甲方代收款:考试费(不含补考费)、体检费、卫生救护培训费,驾驶证工本费等。否则不得预约参加考试。

五、乙方提出退学的,按以下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1、尚未参加科目一考试的,由甲方扣除相关费用人民币叁佰元;已参加过考试的扣除人民币伍佰元;

2、已参加科目二培训,但尚未参加考试的,由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培训费用培训费总额的50%;已安排参加过考试的扣培训费总额的80%;

3、已完成科目二考试,但尚未安排科目三考试的,由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培训费总额的90%;已安排参加科目三考试的一概不退还任何费用。

六、乙方在参加各科目的考试中,不及格补考的补考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缴纳,并按规定预约考试。

七、甲方在对乙方的培训中,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细则》的要求,做到学时不扣、里程不减、标准不降、科目不漏。但乙方未达到培训要求的,按《昆发改收费〔2011〕397号文件第五项》之规定,按增加学时和相应的收费标准加收培训费。

八、甲方在对乙方的培训中,乙方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九、驾驶培训中甲方教练员须严格认真执行教学相关要求和规定,乙方须服从教练员的教学指令,严格遵守《学员管理规定》,在科目一及格后应服从甲方科目

二、三的培训安排,超过15天不能参加训练的,应积极配合甲方注销其申领驾驶证学号并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

十、乙方在培训过程中,发生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甲方管理部门举证投诉,甲方须在三日内给予公平、公正的回复。

十一、此培训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十二、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字之日起至培训结束领取驾驶证之日终止。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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