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

2020-03-03 08:38: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3

张家口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

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严把药械质量关,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通过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备案管理,彻底清除从事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医疗器械的挂靠经营行为,打击非法盗用、伪造合法企业资质的现象。同时,对违法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人员,清除出销售队伍,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二、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对本企业销售人员进行清理,清除挂靠人员,对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提供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

三、申请备案的销售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张家口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备案

汇总表》和《张家口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销售人员备案表》;

2、公司委托授权书;

3、企业出具的销售人员符合用工规定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空白票据(税票、随货同行)复印件并加盖销售

专用章。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辖区内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进一次全面的清理。经企业统一申报,市局审查,对合格的销售人员进行备案,有违法行为的销售人员不予备案。

五、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接受委托。

六、销售人员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和伪造经营资质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将其列入“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黑名单”,并取消其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质量负责人,将一同列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七、企业销售人员发生变化的,或变更授权期限和授权范

围的,应在7日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八、经市局审核合格的销售人员,将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以供查询。

九、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核实销售人员身份后,才能与单位建立业务关系。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备案后,其资格在全省适用。

十、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要对与本单位建立业务关系的销售人员进行清查,不得与未经备案的销售人员建立业务关系,对违反规定进行购销活动的,一律按照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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