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2020-03-03 12:10: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资溪县宝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大潮,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职工经过协商讨论,一致通过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独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虽为独资企业、但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等关系公司生存之大事由公司理事会讨论决定,当意见不能统一时、法人代表全权决定。

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投资后利润转增资本不包括在内。

第六条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本公司在一切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保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新市场营销法则 助推企业成长,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公司成立 第九条

公司名称:资溪县宝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嵩市镇四化路高陂村委 第十条

经营范围:园林设计、园林施工、园林护理、苗木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 伍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长由法人代表担任,理事及财务总监、各项目经理和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理事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公司设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主要由企业法人指派,但有职工选举的代表参加,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人,理事4人。理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届期满前,无重大过错包括法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理事会可在认为必要时决定公司经理由法人兼任。

经理对公司法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公司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督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前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吸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理事、监事及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理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违犯前款规定的选举,委派的理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理事、监事及经理。 第二十四条

理事、监事、经理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五条

理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理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理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理事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理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七条

理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理事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

理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公司财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议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财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解散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理事组成。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行使法定职权,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因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在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理事会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监事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作出决议予以补充。

理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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