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的实习学习就快结束了

2020-03-04 01:29: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个月的实习学习就快结束了,作为一名刚刚进入药监系统的新人,在蒙自局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既得到了领导的殷切关心,又得以和市场科的诸位同事亲历了药监基层工作的方方面面,实在是获益良多,在此基于近段时间的工作情况作一总结。

来实习的这段时间里,正好赶上对蒙自辖区药店的GSP认证跟踪检查,作为一项日常执法工作的重点,GSP制度的实施好坏直接关系到药品经营市场能否规范有序,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执法工而言,它也不仅仅是对照检查标准机械的生搬硬套,而是一项需要耐心和细致的工作。在这次检查工作中,我先后随市场科的同事对芷村、草坝、鸣鹫等地的零售药店进行了检查,也参加了州局抽调组成的检查小组对药品批发企业的GSP认证跟踪检查。结合GSP制度的规定和工作中的所见所闻,我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1)作为一项药品经营的强制认证项目,它所涉及的对象主要分为零售(细分为单体零售药店,连锁零售药店)及药品批发企业,二者所适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个人觉得,针对不同的经营类型,检查工作中对条款的适用严格程度应有所不同,这并非对条款的肆意篡改,而是在实际中修正条款的执行,使其更加契合现状。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对乡村单体药店而言,其经营及负责人员往往就两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兼于一身,要其完成繁杂的各项质量制度往往容易产生厌烦心理甚至敷衍了事,记录表面形式上的完整带来的却是记录内容的不可预知性,例如验收记录,表面看起来很全面,所有进货药品都有登记,质量一栏也都是合格,但对于如此众多的药品,负责人员在身兼多职的情况下是否真正进行了认真验收检查却不得而知,再加上这些药店所面对的销售对象大多为农业人口,对价格比较敏感,对假药劣药的防范意识较差,客观上为假药劣药的滋生提供了条件,因此,个人觉得对乡村单体药店而言,既不能忽视相应记录的核对检查,更重要的是对其陈列库存的药品进行抽检,实际当中反映出来的情况也正是如此,药品与非药品混放,一些过期失效药品不及时下柜等等,而这些情况在市区一些单体及连锁药店相应出现较少。要解决这个问题单靠执法人员的事后跟踪检查是远远不够的,农村地区距市区较远,点多面广,在基层药监部门经费紧张,人手不足的情况下,要让执法检查保持及时,快速的覆盖这些区域是不现实的,较妥当的办法是加强药品监督协管员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当地群众资源,让“外线”的执法检查工作和“内线”的协管员日常监督相结合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对于连锁药店而言,其管理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来保障,检查下来的情况相对较好,重点放在对药品的日常养护检查上。此外,在翻看一些案件卷宗的时候看到,一些被查处的连锁门店存在自行购药的情况,依据是总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在一定范围内的药品,在总公司缺货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采购。”对这种规定能否有效,个人的看法是,此种规定仅为公司内部章程,有违国家对连锁药店的认证要求,而且也容易导致对连锁门店的药品质量缺乏控制,为保障GSP制度严格性,规范性,不应认定其有效。

对于批发企业而言,它是生产企业和一线药店连接的桥梁,出货量大,库存也多,一旦出现药品质量事故,波及影响的范围也较广,因此,对它的检查应提高审核的强度,既要仔细进行质量档案的检查,更要注意查看仓库存放的问题,从检查出来的情况看仓库存在的问题不少:药品与非药品混放、易串味药品认识不准确、除湿、干燥方法不科学等等。

最后还有一点个人的想法:企业类型相似,跟踪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往往相似,能否将所出现的这些情况制表,印发给相关的已通过认证的药店或是新申报的未通过认证的药店,起到一种警醒提示的作用,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2)从执法人员的角度而言,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这样一些难点:

一是处方药问题,按照GSP认证的要求,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但在实际执行当中,这点却很难做到,患者往往难以从医院拿到处方,更不用说在药店备存,因此在实际中一般采用购买处方药进行登记的办法,作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过渡办法,它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应注意的是一些处方药销售登记过于马虎,有姓名但是地址留得相当简略,如地址一栏就填个蒙自,一旦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如何确定已销售药品去向就很成问题。因此我觉得日常检查工作中应督促药品销售人员做好这些记录工作。对于嫌麻烦而不愿认真填写的顾客应该对其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尽管这可能会加大药店平时的工作难度,但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而言却应该是一种大有裨益的做法。二是举报的问题,基层药监部门现在的人手并不是很充足,象蒙自局现在的市场科四个人却要负责整个蒙自地区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时候确是力有不逮,查处的违法现象只可能是一部分,而群众举报就成了一个重要的案件,但总体情况看,群众参与药品举报工作的热情并不高。一些知情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对一些药品从业人员

而言,明明知道有人进行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活动,甚至于可能已对自身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却忌于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另外还有的是不愿意举报,认为打击药械违法违规行为是药监部门的事情,不愿意多管闲事。解决这一问题,既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知法,用法的水平,更直接有效的做法是完善举报奖励的政策,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对举报人给以经济奖励有时往往会收到奇效。国家局以及红河州局都已出台相应规定,关键在于如何将之落在实处,就具体措施而言,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兄弟局的做法:如设定不同等级200至500元的举报基础奖金,明确不论案件大小,凡举报一经查实都要向举报人兑现基础奖金;实行密码兑奖,药监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奖励基金专户,举报人在举报时,先说明举报案发地点和案情,然后在受理人员的提示下自编6位数字编码,作为举报人的身份密码,药监部门和举报人双方均作好记录,待举报案件查实,罚没款到帐后,药监部门将通过固定栏通告,举报人凭原自编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领取奖金。消除举报人害怕暴露身份的顾虑。这些方法既提高了举报人的积极性,又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比较妥当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3)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相当一部分人对药品及其合理使用等知识相当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药监部门工作的开展。社会公众的意识不提高,假药劣药就总有滋生的土壤,单靠事后的处罚,势单而力薄,关键在于加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在消费者维权日,法规颁布纪念日等特殊日子展开宣传活动,根据不同地区的办公经费情况采取设立公益广告牌、悬挂横幅、散发材料,展示没收的假劣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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