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赔偿

2020-03-02 20:33: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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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辽宁省一名路政稽查员呼唤肇事司机横穿高速公路到执法车上做笔录,结果致一名司机在返回途中被撞身亡。这名路政稽查员因滥用职权罪被判拘役4个月。2012年9月,死者家属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要国家赔偿,近日一审胜诉。

2011年5月10日15时,鹤大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孙某驾驶现代吉普车与前方徐某驾驶的比亚迪 轿车追尾,两车分别撞向高速公路中央的隔离带护栏及外侧路边道牙。辽宁省高管局大庄管理处路政稽查员姜某等人赶到事故现场,执法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姜某等人步行横穿高速公路,穿越中央隔离带到达事故现场。姜某对路损情况进行勘验、拍照,收取了事故双方司机的车辆行驶证件后,呼唤两名司机横穿高速公路,穿越中央隔离带,到路对面的执法车上做笔录。15时35分,司机孙某做完笔录离开路政执法车,横穿高速公路返回事故现场,途中被朱某驾驶的斯柯达 轿车撞倒身亡。

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路政稽查员姜某的行为违反了规定,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肇事司机朱某驾驶机动车未及时发现行人,并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则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成因。

随后,姜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1年9月20日,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姜某拘役4个月。

接着,孙某的近亲属又打起了索赔官司,将肇事司机朱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7月6日,大连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约11万元,朱某赔偿16.4万元。

其间,孙某家属又向辽宁省高管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遭到对方拒绝。孙某的近亲属又将辽宁省高管局告到法院,索赔84万余元。

近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省高管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行政赔偿”决定;省高管局向孙某的近亲属支付赔偿金57.4万余元。

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办案法官解释称,孙某死亡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共同侵权造成的,现民事侵权人已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支付了27.4万余元。而省高管局则应承担弥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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