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学会章程(草案)

2020-03-02 08:03: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徽省医学会章程

(经2007年7月8日安徽省医学会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Anhui Medical Aociation,缩写为AhMA。在对外交往时,称中华医学会安徽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ociation Anhui Branch,缩写为CMAAB。

第二条 安徽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1 第五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安徽省卫生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省卫生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技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类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 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卫生行政管理及学会管理的人员。

4、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

3 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 有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常务理事或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市级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 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和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

6 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 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或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安徽省医学会某某分会”)

7 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新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因特殊原因,连任委员的年龄可以放宽至65周岁以下,但其总数应控制在委员人数的10%以下。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只能连任一届,隔届可以再任。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一般只能在一个专科分会内任职,一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专科分会必须按时换届改选,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报告,并征得同意。对逾期未换届改选的,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协调在半年内完成改选。对于两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专科分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后决定予以注销或改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向中华医学会推荐全国性专科委员。对市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省科协和卫生厅的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 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 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9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省科协和卫生厅审查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省科协和卫生厅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7年7月8日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由中华医学会制定,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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