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租赁合同

2020-03-02 23:22: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商铺租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长春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长春高新北区兴华小区。经过长春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甲方将该小区 区 栋 号(以下简称“甲方商铺”或“商铺”)租赁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商铺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商铺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坐落于长春高新北区兴华小区,租赁部分为该小区 商铺,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商铺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承租该商铺仅作为 使用。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须承担因擅自改变该商铺用途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商铺租赁期共计 个月,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止。

本协议不得以默认形式予以延展。如乙方有意续展本协议,其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续展要求,否则乙方应被视为无意就续租事宜展开讨论,本协议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自动终止,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租赁商铺返还给甲方。在乙方发出有意续租的书面通知后,双方可就新的租赁条款和条件进行商讨。如乙方未通知其续租意向,或甲方和乙方无法达成一致并在租赁期届满之前提前二个月签署新的租赁协议,甲方有权与其他潜在承租人协商,且本协议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终止。在租赁期届满之前二个月内,甲方应有权带领任何潜在的承租人参观租赁商铺,乙方应相应配合。

第四条 租金

该商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以交付保证金为由,拒绝(或延期)支付本合同规定之租金及乙方应交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每租赁年度 月底(如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以后每年按此时间执行。

第七条 交付商铺期限

在本协议签订 日内,甲方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八条 甲方对商铺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商铺没有产权纠纷。

第九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商铺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没有尽维修义务等造成商铺及其设备、设施等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商铺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商铺设施,如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商铺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关于商铺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商铺租赁登记备案等手续。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支付房产税、出租商铺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商铺租赁合同登记费、商铺租赁管理费等费用以及所租赁商铺所有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供暖费、环境卫生费、垃圾清运费、治安费、网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日常费用。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商铺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出兑、转租

1.本合同项下的商铺禁止乙方进行出兑、转租、转包、出借、与他人交换或共同使用等其他一切非乙方自用的行为,除甲方书面同意外,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2.若乙方工商登记事项、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实际使用该商铺的主体出现重大变化,应在上述变化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甲方并予以备案。逾期不通知的或乙方的前述变化损害了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行使解除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在租赁期间内,如乙方发生主体变更,其权利、义务的法定承担者愿意继续承租该商铺的,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2.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政府决定征用租赁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商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尚欠付甲方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剩余部分应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商铺用途,破坏整体形象的。 2.乙方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

3.乙方擅自转租、转包、出借、设立负担、与他人交换或共同使用等其他一切非乙方自用的行为。

4.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及/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5.乙方出现本合同11.2所述的违约情形的。

依本条解除合同的,商铺内的设施及装修、修缮不能损坏并无条件归甲方所有。若乙方仍有相关费用未结清的,可用保证金冲抵该相关费用,冲抵后有剩余的,甲方无息返还乙方;若乙方已结清相关费用的,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十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 2. 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充分地遵守中国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经营业务。

2.乙方应独自负责取得和遵守在租赁商铺经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证书(包括消防证书)、同意、批准和授权,并承诺于开业前已取得该等许可、证书、同意、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性,同时保证在经营期间保持该等许可、证书、同意、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性。乙方承担所有因未取得该等许可、证书、同意、批准和授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对该等许可、证书、同意、批准和授权的原件进行核查。此外,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原件摆放于租赁商铺的显要位置。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环保、卫生与安全的所有适用法规,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不在租赁商铺内从事可能导致污染(土壤、地表水、地面、水或空气质量)或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任何活动。乙方应充分负责预防和/或清理或补救任何相关污染。

3.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4.如因乙方的行为或违约导致发生以下事件,致使甲方和/或甲方自行选择的第三方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直接或间接发生任何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就可能由此发生的该等损失或损害赔偿甲方。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①租赁商铺电气设备设施或电线发生故障或维护不当。

②租赁商铺水管、排水管或卫生间及室外污水井发生堵塞或损害。 ③租赁商铺内外发生火灾或烟雾扩散。 ④租赁商铺内外的任何地点发生漏水或溢水。

乙方在本条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维护修理费用、甲方因任何第三方就上述任何事件行使权力提起索赔而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甲方和/或项目经理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支出。

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亦不得在租赁区域范围内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6.允许甲方进入租赁商铺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随时允许甲方或其授权代表进入租赁商铺检查租赁商铺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设施、器材、管道、水管、设施)或业务的进行,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甲方或其授权代表进入或破门而入租赁场地以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甲方会尽量将乙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7.乙方应特别注意各项安全尤其是消防安全,如有事故或事件发生,一切责任和后果完全由乙方负责承担和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立即采取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措施消除其违约后果,并应按照本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特殊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在针对某项违约行为在本合同中无违约责任的特殊约定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损失。进而,如本合同中特殊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2.合同期内,因甲方违约致使解除合同则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方承担年租金(即人民币 )作为赔偿。

3.合同期内,因乙方违约致使解除合同则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即使当年租金已付但未满一年租期,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不予返还。

4.乙方迟延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天,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1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乙方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由甲方收回商铺。但乙方拖欠的租金和滞纳金乙方仍应支付。

5.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所言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咨询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重新缔约增加的费用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种客观情况仅包括地震、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破坏活动、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的偶发事件。法律的变更或修改不构成不可抗力。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该书面报告中应包含事件发生地公证机关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本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5.因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了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解决的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见证方(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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