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2020-03-01 20:09: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桦甸市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村级卫生室能力建设,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吉林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和《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乡村医生从业情况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12月上旬完成。考核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主 任:公彦廷

副主任:尚桂芝、王玉强

成 员:于钦志、姬文平、周广生、王艳玲、杨双林、王 敏

第五条 16所中心(一般)卫生院分别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报卫生局备案)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六条 具体考核人员应从考核委员会、当地考核小组的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八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公共卫生任务、基本医疗工作及中医药工作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乡医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服务态度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查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乡村医生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等。

(四)乡村医生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村卫生室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30日,将书面通知送达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交考核小组,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小组。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0天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四)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事宜。

(五)考核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卫生局报告。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所有暂缓考核人员名单及缓考原因须统一报设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暂缓考核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将统一考核时间,并按上述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7天前向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均为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其中:业务考评分值70分以上为合格,70以下为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考核委员会收到再次考核申请后,将在一个月内组织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终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乡村医生,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

3、在考核年度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

5、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故意泄漏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行政村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村卫生室的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考核结果等。 第十九条 各考核小组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吉林市乡村医生考核汇总表》,报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卫生局将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将责成乡镇卫生院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乡村医生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

县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

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

乡村医生考核培训

乡村医生考核方案

乡村医生考核汇报

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总结

乡村医生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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