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代理收付业务合同

2020-03-02 14:58: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银行信托代理收付合同

(合同编号:2011205007003608 )

2011年6月

甲方(代理方):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委托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为实现甲乙双方的资源及优势互补,甲方愿意为乙方推出的【xx -xx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进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资金清算和信托利益分配等。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信托计划要点

第一条本信托计划名称:xx-xx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二条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30000万元,最低成立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第五条本信托计划合同份数不超过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个;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期限为 18个月,满12个月可提前结束。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信托计划的起点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并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第八条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1 年 6 月14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以信托计划约定为准。在推介期内,若签订的转让协议不超过数额份(含数额份)且实际募集资金已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推介期提前终止。推介期结束时,若实际签订的信托合同募集资金总额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含本数),本信托计划则不成立。

第二章 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

第九条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收代付职责,对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信托资金的用途、投向不承担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不垫付资金。

第十条参加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由委托人本人将资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填写并签署【xx-xx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资金缴款凭据,甲方应负责指导委托人填写,并保证凭据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号码、资金缴付方式、用途。

委托人是非自然人的,应写明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或社团法人证书号码)、资金缴付方式、用途。

第十一条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甲方应将其代理收付的“客户明细清单”送交乙方。第十二条甲方应保证其在甲方范围内代收不超过50位委托人的投资资金(不含认购资金在人民币300万以上的委托人及机构投资人签署的合同),每位委托人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第十三条乙方负责本信托计划文件的制定(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简介、风险申明书等)。

第十四条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顺利发售,甲方成立专门的发行工作指导小组,乙方派出专业人员予以配合。甲方负责组织、协调其网点代理收付投资资金的工作,但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宣传信托计划。乙方负责组织、协调信托计划的整体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按乙方要求指导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及时、准确地划至乙方指定如下信托资金归集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三章 资金清算及信托利益分配

第十六条为了配合完成本信托计划资金的代理收付工作,乙方应在甲方开设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的信托专户,同时委托甲方办理双方合作期限内的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甲方承诺为本信托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受益人)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委托人(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分配和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本信托计划期满,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客户明细清单”编制“信托利益分配清单”。乙方应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安排,及时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信托利益分配清单”。

第十九条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托利益分配清单”,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将信托利益直接划至信托合同中所载明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因乙方未及时提供“信托利益分配清单”、所提供“信托利益分配清单”错误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无法获得应分配信托利益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手续费的支付

第二十条乙方按照甲方代收的每笔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金额,收取代理收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代理收付费=信托成立时银行代理收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开放期银行代理收付的信托资金金额××自开放期结束之次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0。

年化手续费率:/年

产品期限:年,满1年可提前结束。

代理收付手续费的支付:

首次代理收费费用分两笔支付,第一笔代理收付费于信托计划成立且受托人收到贷款人支付的第一次利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金额为:信托成立时银行代理收付的信托资金×%;第二笔代理收付费于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金额为:开放期内银行代理收付的信托资金×%×开放期结束之次日至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日/360。

第二次代理收付费,于信托计划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金额为:银行代理收付的信托资金金额总额×%×(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360。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宣布信托计划是否成立。

第二十二条甲方指定的手续费收款账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章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因信托计划执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乙方、委托人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与本合同项下代理服务无关的任何合同约定或争端纠纷均与甲方无关。除非另有约定,委托人、乙方均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义务与风险。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须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有权的司法或行政部门的要求,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因非任何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的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_1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________信托计划委托人承诺书

至银行分行:

本人志愿加入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设计并推出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现就有关事宜向贵行作如下承诺:

一、在签署信托文件前,本人已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完全了解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主做出签署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决定。

二、本人已清楚:银行分行在此业务中仅为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的代理人,银行分行仅按照信托公司的指令,代理该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业务。

三、本人明确银行分行不保证信托公司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不对信托计划的收益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介入信托计划各方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信托计划产生的任何风险。本人向贵行保证,不因该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代理行为之外的任何问题追究银行分行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信托计划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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