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间路线

2020-03-03 00:49: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倡行中间路线

我们既是社会物质的生产者,但更多时候我们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消费是我们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的一项行为,不可避免,不可或缺。作为消费者,我们履行着我们应尽的义务,更应当懂得恰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的参与者—消费者,在商品货物或者劳务的交换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究其原因:其一,消费者经济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其二,消费者商品知识的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 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其三,消费者固有的人性弱点。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而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最后,消费者组织上的缺乏。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所以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给予了我们维权的工具,但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仍选择了“自认倒霉”讲求“和为贵”,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每逢节假日,便民市场和居民社区 “缺斤少两”现象相当普遍,市民对此怨声载道,但大多数的购买者对此都会采取默认的态度,消费者在公秤前验完之后发现少一点,虽然当时很气愤,但只要不是少太多一般就会算了而不去计较;甚至有不少家庭主妇淡定地表示:“卖菜的不短斤缺两才不正常。”再比如,一个同学在保定某家麦多馅饼店买了一个麦多馅饼,结果吃到一半的时候,发现馅里面有一根头发,然后直接把剩下的馅饼扔到了垃圾桶。虽然只是很小的一件事,但由此可以看出连拥有相对较多知识的大学生维权意识都如此淡薄,普通民众的维权意识更可见一斑。

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对有关的维权法律不熟悉。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武器,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屑一顾,认为和自己没关系,甚至有相当一大部分人连有

维权电话都不知道,尤其是身处农村、文化学历较低的人,当买了假货或者劣质商品后都不知道可以退货或者提出赔偿,更多的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二.缺乏侵权行为识别能力。只有在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维权的意识,进而采取维权的行动,但很多人往往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三.不了解维权途径。很多人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却不知道该怎样来维权,大多数人会选择和经销商协商解决,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很多人便会选择放弃。四.维权成本较高。在一些情况下,维权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付出的机会成本较高;有时候可能还需要消耗大量的财力物力,如此大大削减了人们的维权意识。

针对以上情况,要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我们应该做到:向普通大众普及相关维权法律,宣传维权知识;发挥大众媒介的导向作用,新闻媒体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行为将极大提升消费者维权信心;有关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司法部门正确恰当处理消费纠纷,切实发挥应有作用等。

另一方面,在大多数人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的同时,还有一部分人维权“过度”,不能理性维权。比如,一名孕妇在食用超市过期食品后,要求超市写下保证书,保证她的孩子6岁前不能生病,否则就由超市负责;一名消费者在金华金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高尔夫”汽车,车价约15万元,购车后没多久,消费者发现新车右侧后尾灯里有一只苍蝇,商家表示可以打开尾灯将里面的苍蝇取出来,但消费者感到难以接受,要求商家赔偿5000元;一名消费者在沃尔玛超市购买了一只价格为249元的拉杆箱,没多久,这名消费者就带着新买的箱子出差,没想到才用了一天,拉杆就坏了,怎么使劲也拉不出来,这名消费者很恼火,将这只拉杆箱拿回超市,要求超市退换,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诸如此类的例子比比皆是。消费者食用了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超市应承担相应的检查、治疗费用,但消费者要求超市担保孩子出生后6岁前不能生病,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免有些“无理取闹”;拆开尾灯取出苍蝇后,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来往汽油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但5000元的赔偿要求太高了;产品质量问题应按“三包”规定或商家承诺办理,商家要承担消费者来回交通费等损失,同时考虑到拉杆箱损坏对消费者旅行造成的很多不便,商家可以给予适当的抚慰金,但精神损失的赔偿要求超出了正常的合理范围。

造成消费者不能理性维权的原因和维权意识淡薄的原因大体相同。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前者敢于对侵害行为“说不”而后者则更偏向于“委曲求全”,不管是不维权还是维

权过度于消费者而言都是无利的,所以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同时,必须同时让消费者知道一个合理的“度”,即要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到最低限度线以上并同时控制其在最高限制线以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消费者的放弃维权和极度维权就像左倾和右倾主义者,一种太保守,一种又太偏激,不管是哪种,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所以社会应该积极引导消费者“走中间路线”,让“中间路线”成为社会的主流,同时,作为大众消费者的我们,尤其是身为当代大学生更应该以身作则,了解相关知识,积极维权,合理维权,把走偏的人“拉”到中间的“主干大道”上。

姓名:李瑞红学号:2011442019班级:11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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