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准新政

2020-03-03 13:21: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2年),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合计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五)教育教学效果。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开展(讲授)过校级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或近5年来每学年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校(园)长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学校持续发展良好;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学研究工作,得到本学科教师的一致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城市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开设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观摩课、示范课,获得好评。

只获得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

截至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人员,如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不符合以上要求,必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中获优秀等次。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辅导员。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积极实施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二)校(园)长

1.从教以来,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农村学校降低一个级别。

2.担任校(园)长以来,办学理念先进,在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教学改革、质量提升等方面成效显著,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在同类学校(幼儿园)中位居前列(市属学校要求在本市范围,县、区属学校要求在本县、区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

范围),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3.学校管理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获得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农村学校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4.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本人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或者在教育管理方面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农村学校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5.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能够结合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城市学校校(园)长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农村学校校(园)长主持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研究成果在提升办学质量方面体现价值,并对本区域学校(幼儿园)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或者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降低一个档次。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校社团负责人、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部分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一般不予认可。

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组织的,按同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教师节期间由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由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强调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工程人选、文明教师、师德标兵、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

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说明: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

6.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基础教研室、职业、成人教研室)组织的为准。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7.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8.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座有关的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可以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但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所发的有关通知及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9.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观摩学习,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10.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

11.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

12.支教经历须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3.社团活动、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团活动。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有计划、有活动实施方案、有评价。

(2)校本课程。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准新政.doc》
职称评定准新政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