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2020-03-03 22:47: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

出借人(甲方):营业执照号码: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码:

一、借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利息为¥(大写:人民币整)。如超出借用时间利息按借款金额的计算 。

第三条 借款仅限用于 日常经营 ,乙方应在此用途内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 借期期限天 ,即 2013 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据,如果与以上条款不一致,以借据为准。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六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借款交付给乙方。

二、还款

第七条 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等具体还款计划见还款计划书。

第八条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借款时间低于一个月按一个月付息,超过一个月除按实际借款日期支付利息外,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审查等其他相关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三、担保

第九条 为担保本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1 丙方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9.2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9.3 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有多人时,各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主债权如果有物的担保,不论是乙方提供还是第三人所提供,丙方在此明确放弃要求先履行物的担保的抗辩权;同时,在甲方放弃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得有任何免除,仍应提供全部保证担保。

9.4 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9.4.1丙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4.2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丙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4.3丙方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丙方所应遵守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定,也不与丙方已经签署的任何合同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9.4.4丙方已向甲方披露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甲方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产生影响的事实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丙方的财务状况、对第三方的担保情况、涉诉(或仲裁)情况、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情况等。并且在保证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进行资金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如实、及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9.4.5丙方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

9.4.6丙方不存在对其保证责任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或事件。

9.4.7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1)向第三方借款。

(2)为第三方提供保证。

(3)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4)签署对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5)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分立、子公司设立、产权转让以及减资等。

(6)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7)申请重整、破产或解散公司。

9.4.8出现下述事件之一后,丙方应将该事件在三日之内通知甲方:

(1)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

(2)丙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者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

(3)丙方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4)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方有上述(1)、(2)、(3)、(4)项情况之一或者第9.4.7项列明的行为之一的。

9.5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和担保利益,不因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甲方与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丙方的事先同意,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四、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并检查乙方的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以及担保财产情况。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乙方支付因违约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乙方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甲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

4、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交付借款。

6、甲方应保证出借资金系合法所得。

7、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或者虽然违约但已经承担违约责任或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甲方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丙双方办理结清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负债情况等发生变动的;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进行承包、租赁或兼并、分立、联营等变更的;涉入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的。

5、乙方应如实向甲方申报以往对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以及其他债务情况;并且,借款期内直至还清甲方借款本息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个人和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的名义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或者签订借款合同。

6、乙方的借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应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进货、销货单等全部财务和经营资料,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7、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到期未能及时足额还款时,除按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外,另须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总额5‰的违约金,乙方所交保证金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

3、

4、

5、6项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者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其中乙方若违反第十一条第

3、

4、6项约定的义务,还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承担诉讼(仲裁)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1、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2、乙方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违规经营或出现经营恶化、面临被封查、停业、行业整顿或被处置资产等情形。

3、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归于消灭的。

第十七条 丙方的陈述若与本合同第九条第9.4项不符,或者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

9.4任何一项行为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主债权总额10%的违约金,并应当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 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否则,除按约定利率支付应代为履行债务总额的逾期利息外,另须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总额5‰的补偿性违约金,直至甲方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同时,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六、其他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经全部阅读并理解内容,愿意遵照履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份,本合同当事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当事各方应恪守合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果发生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共五页)

甲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日期::合同履行地: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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