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论文

2020-03-02 04:15: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立案登记制度的探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13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

一、立案登记制的简单分析

立案制度,就是法院的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便受理案件金融诉讼程序,从此开启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新的立案登记制明确阐明,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要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限期补正材料,逾期不能补正的下发不予受理的裁定;对当时不能觉得是否立案的,要在限期内与相关负责人主管院长商定沟通决定是否立案,逾期不能决定的,应该先行立案;无论是登记立案、立案受理,不予受理都应该出具书面裁定或其他文书,并注明日期和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这样做不仅使得立案能够做的有法可依,也可以让当事人在诉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时候的救济也做到有法可依。

二、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众对立案登记制度的错误理解

我国长期实行立案审查制度,对人民法院案件入口控制比较严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必要措施,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时代做法。然而客观上说,实行从立案审查向立案登记的快速转变,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社会公众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自2015年5月1日起,法院立案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之时,社会主流媒体就大肆宣扬立案登记,这种舆论绑架容易给公众造成误导,使他们错误的理解,只要有案件,人民法院都会立案并审理。比如我在实习期间,就遇到一个老太太,三番五次的跑到法院要求立案,但是我们庭长已经解释的非常清楚了,有个必要的证明材料没有不能立案,但她就说共产党为人民就得给她立案,最后只能无奈的给她立了案。因此,这样的情况无疑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多余的工作压力,也挤占了社会诉讼资源。

(二)案件处理模式单一化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案件的数量必会激增,再加上有的辖区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纠纷也相对来说多些。面临着我国本就非常有限的办案人员,就会出现案多人少的矛盾。大量的案件进入法院,如果全部进入业务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法官的工作量将会大大增加,而且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基层法院法官的数量还有所减少,而人民法院目前并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案件处理模式较为单一化,而且大量的案件也给办案人员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容易产生疲劳感,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三、相应的建议

(一)做好立案登记引导

人民法院对于一项新制度的宣传应该是必须充足的而且是理性的。无论社会舆论宣传立案登记多么畅通无阻,人民法院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正确的宣传与告知,比如我实习所在的人民法院有诉讼服务引导,不过由于案多人少,立案法官一起办理了。对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进行较为恰当充分的释明,如果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并不能立案。人民法院要先清晰的认识实施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的差异何在以及立案登记自身的登记标准应该是什么。要让社会公众知晓,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不是依然像以前一样审查,也不是不审查,而且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进行一些形式层面的审查。当然,人民法院需要做立案登记引导,社会舆论媒体的宣传也很重要,媒体宣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是长篇大论的吹捧立案登记,给公众造成误解。对于媒体类似的报道,应当有稍微专业点的相关人员审查一下,确保宣传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以便给公众正确的引导。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并不是全部要进入业务庭普通程序审理就是司法公正,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最有效率的解决才是好的。面对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带来的大量案件压力,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起诉阶段就进行截流,把那些没有诉的意义的案件交给对应的组织机构处理,建立诉调衔接机制,为当事人提供诉前、诉中委派、委托或协助调解等一系列服务措施,引导当事人选择更适合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有优势,以促进各类纠纷都能够进入最为适宜的解决渠道,缓解法院受案压力,实现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诉讼与诉外机制的有序衔接。

四、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符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司法应有的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促进了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当然,一项制度的改革不能仅靠理论研究的深入,实践中也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因此,每个新的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用实践中产生的影响来总结调整和改革方法,以此出台相关配套制度,这样才能真正的起到保护当事人诉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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