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办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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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办[2006]30号

关于开展企事业单位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有关行业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改的重点内容

l、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2、使用易然、易爆、剧毒品企业的生产装置和仓库储存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3、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4.企业的车间、变电站及其他电力设施、原料库、成品库等生产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5、商场、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6、水库、河道等水利设施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防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7、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

8.消防安全隐患;

9、建筑物和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

10、其他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排查整改的时间、方式

这次排查活动分为自查、检查和抽查三个阶段。时间为三个月。采取省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部署、抽查,系统内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自行排查、整改,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积极配合、督导的方式进行。

1、自查阶段(8月10日一9月25日)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排查整改内容组织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分类建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当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

2、检查阶段(9月2

5~10月25日)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主管安全的人员或专家对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配合和督导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检查工作。

3、抽查阶段(10月25曰一11月10日)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赴各设区市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1、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作为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系统内的隐患排查活动认真作出部署,并督导各设区市按时完成任务和上报情况。

2、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及相关的工作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登记档案,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和整改期限,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和消除。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开展活动的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3、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对检查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跟踪和督查,确保如期整改到位。检查活动结束后,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于11月20日前将本次检查、督导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监管二处。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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