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直单位职能

2020-03-03 02:10: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市直单位职能

市发改委...........................................................................................................................................1 市经信局...........................................................................................................................................6 市教育局.........................................................................................................................................10 市科技局.........................................................................................................................................13 市民宗委.........................................................................................................................................16 武汉市公安局 .................................................................................................................................18 市民政局.........................................................................................................................................20 市司法局.........................................................................................................................................22 市财政局.........................................................................................................................................24 市人社局.........................................................................................................................................25 市规土局.........................................................................................................................................29 市环保局.........................................................................................................................................33 市城建委.........................................................................................................................................37 市城管委.........................................................................................................................................41 市交委 ............................................................................................................................................44 市水务局.........................................................................................................................................47 市商务局.........................................................................................................................................49 市文化局.........................................................................................................................................54 市卫计委.........................................................................................................................................62 市审计局.........................................................................................................................................66 市外办 ............................................................................................................................................70 市食药监局.....................................................................................................................................72 市国资委.........................................................................................................................................74 市工商局.........................................................................................................................................76 市质监局.........................................................................................................................................78 市旅发委.........................................................................................................................................80 市体育局.........................................................................................................................................86 市统计局.........................................................................................................................................88 市园林局.........................................................................................................................................90 市法制办.........................................................................................................................................93 市金融工作局 .................................................................................................................................95 档案局 ............................................................................................................................................97 市发改委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分析国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

1 目标和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并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负责推进全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人民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大项目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政府

2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并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按有关规定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

一、

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及新能源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资源的总协调和储备计划,负责加气站、加油站审批的总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开发区的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对开发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

3 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指导全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制订发展规划,按规定做好开发区设置管理工作。

(八)研究分析全市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负责做好全市粮食、棉花总量平衡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棉花宏观调控购销政策,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棉花工作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订粮食、棉花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粮食安全和应急保障预案,并视情况提请政府启动预案。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

4 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协调交通、能源、环境等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十二)参与起草全市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组织国民经济潜力调查。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区域合作发展、国内经济协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做好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武汉市国内经济协作交流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和参与服务西部大开发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武汉市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物价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全市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计划、政策的建议;提出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

(十六)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它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分析宏观经济

5 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建议;依法履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十七)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区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十八)拟订市级管理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对中央、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价格听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市经信局

1、贯彻落实有关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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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3、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调节日常经济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生产要素的协调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

4、依法负责全市电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编制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日常电力运行工作;承担“三电办”日常工作。

5、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6、负责推进“两化融合”发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制定企业技术进步政策,组织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和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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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指导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制订工业产业和空间发展规划;推进新城区新型工业化和中心城区都市工业园区产业转型与升级;监测、分析园区经济发展动态,推进落实区域工业经济年度目标。

8、负责机械、汽车、石化、信息、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磷化、盐业、食品、医药、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研究策划产业链、企业群的发展,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9、负责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转化的消化创新。

10、承担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11、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企

8 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承担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都市产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13、建立服务全社会企业的工作体系,加强对中央、省在汉企业的服务,建立服务大企业的工作机制。负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

14、组织指导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产业配套协作能力。

15、负责原市工业合作联社的集体资产和集体企业的管理。

16、负责市经信委、原市工业合作联社系统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1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教育局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本市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和“两型社会”、“武汉城市圈”教育综合配套改革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指导、协调、监督实施。

2.在市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协助管理市属高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会同区委对市区共建示范高中党政正职进行任免;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制定、调整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设置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和闲置教育资产处置工作;审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撤销、变更;负责普通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资质认证和报批工作;管理本市涉外办学工作。

4.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和市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按权限管理民办教育。

5.参与研究和拟定全市经济、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6.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建投资、教育预算标准的政策和办法;归口管理国外、境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监督各区“三个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10 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各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负责提出市级教育部门教育年度经费综合预算计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汇总编制全市预算教育经费年度决算报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市级教师奖励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协助管理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指导和检查学校内设机构、岗位设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师资调配、教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考试、认定等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先进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暨表彰奖励工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8.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以及劳动教育、国防教育、科技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以及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11 9.按权限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含具有学历效力教育)及其考试、招生工作,管理全市性检测文化素质的各类专业考试,组织、管理全市自学考试,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继续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工作。

10.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教学科研、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学校后勤与勤工俭学等工作。

11.组织提出统筹规划市属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重组的意见;指导市属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和专业、学科、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组织市属高校教师培训;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高等学校在汉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承担全市在职干部国民教育学历、学位(本科、专科)认定工作;负责与武汉地区非市属高校的联络、协调工作。

12.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工作。

13.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14.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15.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外事工作,承担全市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工作。

12 16.管理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市政府教育基金征集办公室;管理局属学校和市教科院等局属事业单位;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教育类社团组织的工作。

17.负责委局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监察工作。

18.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

1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科技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或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型城市建设及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组织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和维权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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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制订武汉地区科技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及知识产权普及规划。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各类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技术开发计划、成果转化计划、创新体系和条件平台计划及重大科技专项。

四、组织拟订我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组织制订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管理全市民营科技工作。

五、负责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学事业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科技投融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多渠道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管理知识产权发展资金。负责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服务。指导列入全市有关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机制。

七、管理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负责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武汉地区科技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八、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

14 技术成果的认定工作。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

九、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协同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负责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十一、负责拟订全市科技及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全市与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全市科技出国团组和邀请来汉科技团组的审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重大科技项目方面的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技术市场、专利市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工作;指导、规范技术交易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建设。

十三、负责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科技产业化示范基地等技术创新基地与环境建设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创建国家、省、市可持续发展试验区。负责全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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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协调各区、各行业和市直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承担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科研条件、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武汉备份中心协调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科技人才及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七、负责市科技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市火炬计划办公室、市星火计划办公室、市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办公室的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宗委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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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并推动落实;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办相应事务。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做好涉疆、涉藏、维稳和反恐相关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七)承办对口支援西藏乃东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特需生活用品供应的指导监督工作,参与做好少数民族清真食品的清真标准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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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天主教武汉教区日常事务管理。承担武汉地区高校内的宗教事务日常管理。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公安局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市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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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

二、掌握全市影响政策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六、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

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

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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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制定、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训以及公安宣传,按权限管理干部和警衔,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本市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政局

根据《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的通知》(武编〔2015〕9号)和《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事项的通知》(武编〔2018〕22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民政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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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七、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寡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负责研究有关老龄工作的重大政策和长期规划,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和协调工作事务方面的重大活动等。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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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拟订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司法局

(一)负责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承担与社区戒毒的衔接工作;管理和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评估审批、心理康复、行为矫治、法制教育、劳动康复、职业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拟订全市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管理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等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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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及“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及帮扶工作;指导各区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大调解工作、法治理论实践研究与宣传工作等;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督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管理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九)领导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及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财政局

1.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参与起草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3.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彩票资金。

4.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负责审核批复市直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会同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

5.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7.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24

8.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等。

9.参与全市社会保障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等。

10.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

11.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规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2.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市人社局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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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制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拟订中央、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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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牵头拟订市级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议案,办理市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手续;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负责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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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中央、省关于企业军队专业干部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转随调家属及在汉部队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工

28 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市属单位和有关中央在汉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外交流与培训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统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

29 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统筹协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测绘勘察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报批、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规划,指导编制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查、审批以上各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房屋拆迁、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六)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措施;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

(七)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法高效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市政及

30 其它工程设施,下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用地预审和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审核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

(九)负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及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基准地价;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依法高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指导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和地质资料,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防治、矿区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实施备案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安置房源和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

31 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测量标志的使用核准和保护工作,监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

(十五)承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开发区和远城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的审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执法管理,查处建设工程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会同城管部门查处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和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展示工作。

(十八)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访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局系统绩效目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财务审计、综合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收取、代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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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环保局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起草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可持续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上述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参加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发展及旧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

33 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水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恶臭、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

34 提案及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依照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开展环境执法督察,指导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管理;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

35 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对各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6 市城建委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性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研究拟订城乡建设发展重大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拟订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组织研究分析城乡建设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参与起草有关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

(三)负责统筹城乡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村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定和相关政策;负责小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的统筹协调;参与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远城区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市村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组织开展城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组织制订城乡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并据此拟订城乡建设近期计划;参与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五)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37 园林绿化、环卫、给排水、公交站点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和报批;负责路灯行政管理工作,委托市供电部门做好路灯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路灯建设计划,安排路灯建设维护资金,并做好路灯维修事项的督办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审核、下达全市城乡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城市建设利用外资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和管理城建资金。

(七)负责城市管网建设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编制城市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综合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下达实施。

(八)负责建筑节能改造的监督管理,拟订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城乡建设节能减排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推进指导城乡重大建设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

(九)负责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负责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电力、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路灯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负责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38 备、材料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招投标交易提供服务平台。

(十)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地方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组织编制或补充地方工程造价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设计审查机构等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十二)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指导促进行业发展;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工程合同、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十三)负责制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发展规划,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指导促进行业发展;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

(十四)研究制订城乡建设科技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建设行业信息化发展;组织建设行业重大技术引进、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负责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推广新产品、新村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

(十五)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负责城市建设、城市管网档案、信息、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

39 归档、管理和利用。

(十六)负责制订建设行业的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行业关键岗位职(执)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在业务上监督管理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十七)负责全面协调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承担轨道交通建设的统筹、协调、督办职责;负责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交通运输、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和相关区就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问题的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审批、投资融资、征地征收、交通疏解、管线迁改以及与运营管理衔接等重大问题,组织全市轨道交通建设研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全市轨道交通系统与地面配套路网等系统的建设,负责全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建设定额、检测和质量安全技术规定;配合绩效考评部门做好有关轨道交通建设绩效考评工作;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指导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40 市城管委

(一)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监督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对于不接受指挥调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挥跨区的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41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承担对城市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督办市民投诉事项。负责全市数字化城管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桥梁维护的行业管理。承担全市城市直管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收费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热力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工程建设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燃气供应安全、服务及燃具销售、安装维修监督管理;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工程施工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负责燃气热力特许经营管理。

(七)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生活、餐饮、建筑、飞灰垃圾处理场(厂)规划、建设、特许经营;负责大型环卫设施设备采购;负责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特许经营管理;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牵头负责擅自下挖建

42 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其中涉及违法建设和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九)负责市管景观灯光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门面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路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监管。

(十)负责督促城市道路井(沟)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对井(沟)盖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

(十二)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三)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新技术引进;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四)负责编制市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业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

(十五)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市级城市管理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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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委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有关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地方性交通运输行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交通运输专项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体制改革工作。

(三)负责协调铁路、民航、邮政及其他中央在汉交通单位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地铁、轨道交通、邮政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立和发展综合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布局。

(四)负责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

44 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五)负责监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建设市场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客货站场、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铁路客货站场、民航机场等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港口、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管理;负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运营监管;负责全市公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营;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客运出租汽车的运力规模,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相关营运线路和站点;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七)负责全市港口、地方航道和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协调全市境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交通运输系统重大灾害、事故的调查、救助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重点港站客货疏运工作;组织协调铁路专用线、货主专用码头等设施向社会开放、有偿使用。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运价;配合物价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运、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价格;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制定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有关措施;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45 专项资金的筹集、信贷和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方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预算意见。

(十)负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负责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能源管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开发、项目攻关、成果鉴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进步。

(十二)负责组织和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科技、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四)负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对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水务局于2001年9月组建,是武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主管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水利行业的管理;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湖泊、水库并组织整治;组织实施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水务工程。 新世纪诞生的武汉市水务局,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围绕“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扎实工作,努力构筑安全可靠

46 的防洪排涝抗灾体系,优美和谐的水环境体系,科学高效的水资源配置体系,现代化的水务管理体系,为武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市水务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务行业依法行政工作;参与起草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水行政许可。

(二)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指导各区水务规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务建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建设年度计划。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制订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及饮水区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组织水资源论证;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工作。

47

(五)负责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抢险、排渍排涝和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监督水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全市水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全市水务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市水务统计、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岸线的管理工作。主管全市河(渠)道、水库、湖泊、分蓄洪区水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负责全市河道堤防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滨江滨湖水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全市供水行业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服务指标和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负责消防水门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提出供水水价调整意见。

(九)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排水、污水处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情况;负责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负责排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意见。

(十)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48 组织、协调节水灌溉、排涝设施和抗旱水源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农田水利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有关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部门间和跨区的水事纠纷,负责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堤防维护费、水资源费等各项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协调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十四)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重大水务行业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务信息化建设。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商务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4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内对外开放、内外贸易、投资促进、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对内对外开放、内外贸易、投资促进、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及口岸工作的相关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商务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商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流通行业的发展政策,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拟订全市流通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指导和推进城乡流通体系建设;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不含汽车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酒类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药品流通行业、生活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三)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议,推动全市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建立健全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和政府储备的组织实施,制订市场应急预案;负责全市家电维修行业监管;组织实施“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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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直单位职能.doc》
武汉市直单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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