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危险物品管理法律法规

2020-03-03 00:22: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外危险物品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杀伤、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特别防护或管制的物品。由于危险物品具有强大的杀伤和破坏能力,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多种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范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

世界各国对待个人持枪的态度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严禁个人持有枪支,另一类是允许公民有拥有枪支。但不论哪一类国家,都颁布了有关枪支管制的规定。

1、美国

1934年,美国颁布《国家枪械法案》,建立了今后所有枪械管制法的基础。1968年通过《枪支管制法》,规定禁止出售枪支给未成年人、吸毒者、精神病人以及已被认定为罪犯的人员,强化对于枪支经销商和收藏者的执照和档案管理。1986年《枪主保护法》,修正了一些1968年过苛的部分。1993年,美国又出台《布雷迪法案》,规定只能在拥有联邦政府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枪支经销商那里购买枪支。2007年,通过了新的《枪械管制法》,规定必须对购买枪械者进行更广泛的背景调查。此外,美国多个法律都涉及枪支弹药方面的管理。

2、英国

1968年,英国制定了《轻型武器法》,规定所有持枪人都必须获得警察局发放的持枪许可证书,私自制造、买卖和拥有受控危险物品的构成违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3、法国

法国立法机构于1995年通过了有关1939年4月18日确定战争装备、武器和弹药章程的法令之应用的第95-589号法令,随后在1998年12月通过另一项法令,对1995年的法令进行修订。这是法国目前武器管理所依据的两项法令。

4、德国

德国管理枪支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武器法》,规定了持有武器或者弹药的原则,获取许可证的条件等。

5、俄罗斯

俄罗斯规范武器弹药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6年通过的《武器法》,该法规定了武器弹药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有关问题。其他有关法规还包括:1996年俄政府决议《关于向应归国家保护的人员发放武器的办法》, 1997年俄政府决议《关于向执行特殊任务的法人提供军用手持射击武器的措施》,1998年俄政府决议《关于调控俄罗斯联邦境内公务和民用武器弹药流通的措施》, 1999年俄罗斯内务部命令《内务机关开展监管俄罗斯境内民用和公务武器弹药流通工作的规定》,2000年俄罗斯内务部、常规武器署、弹药署联合命令《民用和公务武器弹药生产许可办法》等。

6、日本

日本关于枪支管理的最基本法律是《枪炮刀剑类等持有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各种枪支的持有、使用、购买以及进口的条件与要求,并对各种弹药的持有做出规定和要求。另一个重要法律是《武器制造法》,主要规定了与枪支生产及销售相关的具体要求。《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及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的法律中也有一些与枪支有关的规定,涉枪犯罪的适用刑法有《轻犯罪法》,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属于《火药类管理法》的管制对象。

二、爆炸物品管理

世界各国都根据自己国情建立了不同的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体制,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对爆炸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等予以管制。

1、美国

2000年,美国出台了《联邦爆炸物法》,规定烟酒火器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类爆炸物品,并拟定了执照与许可证申请、审核、颁发及更换的法则。在爆炸物品运输方面,美国交通管理局制定了专门的条例。此外,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协会规定了娱乐用礼花安全标准,强调小型礼花炸药颗粒不得超过50毫克,禁止使用爆炸物壳体、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等。

2、英国

《1991年爆炸物品控制条例》代替了原《1875年爆炸物品管理法》中的一些规定以及有关《枢密院令》、1953年和1954年《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74年劳动健康和安全法》规定,控制爆炸物质、易燃物质以及其他危险物质的保存和使用,其他涉及爆炸物品的法规是《1993年爆炸物品市场投放和移转监管条例》等。

3、法国

1981年10月21日有关爆炸物的识别、可追溯性、获得、交货、持有、运输和使用的第81-972号法令,规定了火药、爆炸物的获得、交货、持有、运输和使用所必须遵守的条件。此外涉及爆炸物的法律还包括2009年5月5日有关民用爆炸物的识别和可追溯性的第2009-502号法令、依据1971年9月10日经修改的涉及爆炸产品规章的第71-753号法令等。

4、德国

德国《爆炸危险物品法》规定了与经过非特殊的热处理、机械处理或其他处理后能够产生爆炸的固体或液体材料及预备品(原料)的接触及其进口,以及作为爆炸材料或烟火制造品的使用办法。《德国爆破工作事故预防规定》针对的是爆破工作中爆炸物品、起爆器材和爆炸附属物的使用,《德国爆炸物品法储存保管规定》适用于爆炸危险材料的保管。

5、俄罗斯

俄罗斯有关爆炸物的法律法规包括:2000年政府决议《关于加强国家监管爆炸物及副产品、爆炸器材、工业火药、烟火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措施》,2000年政府决议《爆炸物运入、运出及过境俄罗斯的办法,以及爆炸物及其副产品、爆炸器材、工业火药、烟火产品的使用办法》等,规定工业火药、爆炸品、烟火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依据生产组织者、销售组织者、使用组织者发放的许可证实施。

6、日本

日本于1884年制定了《爆炸物取缔惩罚条例》,将犯罪行为分为“公共危险型犯罪”及“行政型犯罪”两种。1950年出台了《火药管理法》,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火药的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其他处理,防止火药造成灾害。《关于运输火药的总理府令》,规定了运输火药的申报手续及运输工具的技术标准等。

三、剧毒品与放射性物品管理

在剧毒品与放射性物品管理方面,国际上拟定了许多公约,如《核材料实体防护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各国在履行国际公约的同时,根据本国国情又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

1、美国

美国目前是世界上对剧毒化学品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已经正式颁布的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达几十个。《危险品运输法案》旨在加强运输部门的权力,避免国民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受到生命或财产安全的危害。《有毒物质控制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化学品名录制度。《应急预案和社区知情权法》规定公众和社区享有有毒化学品泄漏的知情权。美国运输部制定的《危险材料事故紧急响应计划要领》,为消防员、警察和其他紧急服务人员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在放射物品管理方面,1954 年通过了《原子能法案》。1974 年通过了《能源重组法案》,该法案将原子能委员会分为核管会和能源研究开发组织(能源部的前身),随后通过《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法案》、《核废物政策法案》、《低水平放射性废物修正法》等。

2、英国

在英国,保护公众免受放射性侵害的主要法规是《行业健康和安全法令》,以及其他相关的法令,如《核装置法令》等。

3、法国

在法国,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由两个独立的部分组成,即辐射防护和核安全。在立法方面,2006年6月28日出台了涉及放射性材料和废物持续管理程序的第2006-739号法律。

4、俄罗斯

俄罗斯有关放射性物品的法律包括《原子能使用法》和《人员辐射安全》,这两部法律构成了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核与辐射安全的法律基础。此外还公布一系列标准,如《固体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和整备:安全要求》、《液体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和整备:安全要求》等。

5、日本

1950年颁布《毒物、剧毒物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毒物及剧毒物品制造业登记者,不得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制造毒物、剧毒物品。1957年颁布《关于防止放射性同位素等造成放射线事故的法律》,通过限制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等,防止发生事故。《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等运输申报的总理府令》,拟定了申报手续。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在事业所外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等物质发生危险时的措施规则》、《危险物品处置设施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对策》、《原子能基本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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