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2020-03-02 18:59: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西盟县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做好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充分发挥西盟县信访局作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密切联系全县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窗口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特指定如下制度:

1、文明接待

文件接待是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由环境、秩序、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等硬件和软件建设所构成的一种氛围。

(一)接待室要整洁、明亮,为来访群众提供笔墨纸张,让群众有水喝、有报看,为来访者提供一个良好、和谐的环境;

(2)接待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驾驭语言艺术的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水平。

(3)对来访群众要以礼相待、热情大方、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4)来访群众应自觉遵守《来访须知》(见附录)。

2、接待来访程序

(1)来访登记。每个来访者,必须首先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来访登记表,对无能力自己填表的来访人,可委托他人或接待人员代填。填表要求字迹清楚,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内容简明扼要。

(2)接谈。工作人员在审阅登记表及有关文字材料后,与来访人员接谈。接谈时应注意态度谦和、精力集中,坚持“一听、二记、三问、四看、五分析”。即耐心听取来访人员的陈述,在保持其愿意的前提下扼要地做好记录,对来访人未讲清楚的问题问个明白,认真阅看来访人带来的材料、实物,经过综合分析后按有关程序妥善处理。

3、处理来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按照群众反映问题的情况和性质,分别采取如下基本处理原则和方法:

(1)处理信访问题最基本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即按照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范围,属于哪一个部门负责、哪一个部门处理的,就介绍到那一级、那一个部门去处理。上访人带来的材料按办信程序随转。

(2)对初访者,实行“谁接防、谁负责”的主办原则。初访从细、负责到底,力争对来访问题做到一次性解决,避免或减少重复、越级上访。

(3)明确答复。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政策、法律、法规,而且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给来访人一个明确的答复。来访人所提要求不合理或虽有一定道理,但按政策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凡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处理并明确答复过的,如来访人提供不出新的情况,即可当面答复劝其息诉。

(4)老户来访,善于疏导。对来访的老户,如其提出新的问题,应按初访处理;如没有新的问题,则应做好疏导工作。即要避免其缠访不走,更不能激化矛盾。对无理纠缠、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经批评劝诫无效,应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集体上访,快速稳妥处理。接待集体上访,应坚持按规定与其推选的代表接谈,同时做好其他来访群众的劝返疏散工作,尽量减少集体上访对交通、治安和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重大集体上访,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向责任单位通报,并要求其领导迅速赶赴现场参与共同处理。

(6)申诉信访、慎重处理。对被处理不服的申诉信访,不宜轻率答复,须在调查研究后,在协调、联系有关部门慎重处理。

(7)举报信访,注意保密。对举报上访要做好记录,加盖保密印章,按干管权限转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举报单位或个人,禁止在非保密专用电话中交谈办理举报信访业务的有关情况。

(8)要件呈批。对来访人反映的重大、危急问题,需呈报县领导或发书面材料的,须及时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呈送或发出。填写重要批示后,在按交办案件的程序办理。

(9)发函。将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函告有关组织和部门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初步处理和解决矛盾的方式或意向。

(10)查办。根据上访人所反映情况的性质及程度,按查办程序由接访人员实事求是地予以交办或查办,或亲自到情况反映所在地区与部门调查处理。

(11)信访信息。要善于从来访反映的问题中捕捉带有普遍性、潜在性、苗头性、超前性、全局性及指导性的信访信息,为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附录:

来 访须 知

1、来访者应依法信访、有序信访、文明信访、诚实信访。

2、来访者反映问题时。应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先向对所反映问题有直接管辖处理权的这一级机关、单位和部门(即起点单位)反映。

3、来访者来访时,应按照“填表→排队→接谈(陈述反映问题)→听从接待人员处理→当面答复或约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顺序进行。

4、来访者查询署名信件及其办理情况时,应持有关部门的转信单或证明本人寄(送)信的时间及具体写信人姓名,以便查询。

5、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挟私报复、陷害他人。

6、来访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上访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和卫生,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或劝告,不得在接待场所高声喧哗,不得妨碍工作人员支持执行公务。

7、反映多人意志和要求的集体上访,按《信访条例》必须推选3—5名代表接谈,其余人员应先回去,不得在机关滞留。

8、上访应到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接谈,不得在机关门前、领导办公室和住地滞留、示牌、告地壮、拦车、吵闹、滋事;不得堵塞交通;不得纠缠、辱骂、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遗迹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接待场所。违者要批评教育,妥善处置,不听劝告和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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