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讲稿

2020-03-01 19:33: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审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刑事诉讼文书之一,制作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一种形式,具有公开、公正、规范、严谨等特性,是法官素质的反映。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及《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一系列关于文书样式规定的出台,全国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每个法官的素质不同,对裁判文书重视程度不同,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今后逐步要求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在网上公开,全部面向社会,因此我认为必须重视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一、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或者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并递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件。(所有刑事诉讼文书)

这一概念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制作主体。主要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2制作依据。即刑法、刑事诉讼法;3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诉讼到法院的刑事案件。

4、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如:判决、逮捕证等都有法律效力。如:通知书、笔录等具有法律意义。

1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特点(4)

1、合法性。同一般行政文书相比,不能离开法律规定;

2、强制性。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规范性。是一种高程式化的文书,文书的格式、结构要求规范化;

4、稳定性。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团体、机关、个人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作用(7)

1、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工具。

2、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

3、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

4、宣传法制的生动教材。

5、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

6、国家的重要专业档案。

7、指导审判业务不可缺少的案例。

二、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方法及要求

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国家。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具有相应法的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内,检察院机关不提出抗诉,当事人不提出上诉,上诉期限届满(10日)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司法统计表明,这类案件经占一审判决总数的2/3以上。可见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的重要性,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除负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而无须等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尽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率,一审法院也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已被羁

2 押的被告人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由此可见,及时、准确、合法地制作刑事判决书,对于有效地制裁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完成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法官)刑事审判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无罪的人多关押一日,绝不是国家赔偿问题。(这里强调“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多关一日是失职,其中自己可体会)

一、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概念)

指人民法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罪或免除刑罚作出的书面决定。

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的适用范围。从两方面来讲:

(一)从内容上要,现行样式(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适用于四种判决结果: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有罪判决;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它包括被告人行为的构成犯罪或者被告人根本就未实施犯罪行为两种情形,对此法理论上称之为“绝对无罪”;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相对前述“绝对无罪”而言,对这种“无罪判决”理论上又称之为“存疑无罪,”;不论何种无罪,结果都应为宣告无罪,不可写为不构成犯罪等。四是因不满14岁不予以刑事处罚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的为时候造

3 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二)从形式上讲,适用于对公诉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使用,按简要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宣告用简要的程序而依法较为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同样也适用这一样式。

我们知道,最高法院1999年4月6日1051次审委会正式通过了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并于99.4.30以法发(12)号通知决定于99年7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共计9类,164种,其中裁判文书类45种,决定、命令、布告24种,报告类19种,笔录类13种,证票类5种,书函类16种,通知类27种,书状类7种,其它类8种。后来,又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文书3种,这样达到167种。

法院刑事诉讼讼文书,这里讲的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判决书,要求分5个部分,这是一份完整的判决缺一不可的。(

1、首部,

2、事实部分、

3、理由部分、

4、判决结果、

5、尾部),同时,也是其它文书(裁定不可缺少的)。

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重点7个方面的内容)

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法院名称一般与院 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如系涉外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文书名称写在法院名称之下,单列一行。

2、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号,顺序号组成。案号写在标题中文书种类下一行右端,最后一字与 正文的名行 齐。上下各空一格,体现文书美观、清晰。

3、公诉讼机关。这一项直接写“公诉讼机关XXX人民检察院”在公诉讼机关和检察院之间不用冒号,也不用空格也不写公诉人或检察员。这样写明了提起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某个人或检察员

4、被害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审判经这段的“出庭人员”中写明。

5、被告人。依次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使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可做酌情增减可变动,需要注意的几个:

(1)被告人称谓后直接写姓名,而不用冒号或空格,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的,应在姓名的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国籍译名、护照号。

(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如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项,一般应按公历写。按公历有困难根据案情不宜写公历的,也可写农历。对出生年月日确实查不清的,也可写年龄。但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年月日。

5 (4)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项处罚、劳教处分、或者又在以上限制人生自由期间逃跑,可能构成罪犯或者有法定、约定从重情节的,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

(5)因本案新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的起止日期,如有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应明写明,以便折抵刑期。

(6)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7)因案被告人为工人以上的,按判决结果所确定的主人关系的顺序或判处罚的重轻列项书写。

6、辩护人。这项一般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如原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还应说明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系人民法院指定的,写为“指定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7、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在裁判文书上写说明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既是为了体现审判程序合法,也是首部与事实之间的“过渡”。写好这段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日期为法院签发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这是统一规定,以前提起诉书日期为起诉日期,这往往不是同一时间,往往影响法院审判时限的计算。

(2)出庭支持公诉的如系检察长、检察员、助检员应分别据

6 实写明,该起诉书署名检察员与出庭检察员不一致的,应以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员为准。

(3)对于该审法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审以后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在“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内容:“本院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X刑和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双方提出上诉(或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XX人民法院二审后,于XXX年X月X日作出(XXX)X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首部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四个问题:

1、在写被告人姓名时,如果被告人有曾用名、别名的应该写上。如果被告人有绰号、化名的,如果和案件有关的应该写上,但和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就没必要写。年龄要精确到年月日,不能只写年份、月份。

2、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原因在表述上不够统一。一般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犯某某罪”被刑事拘留,而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因涉嫌某某”、“因涉嫌某某罪”或“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多种写法,不能说其他的写法有错误,至少是不够严谨,就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可以固定为一个写法,不像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法官相对自由的发挥。

3、对被告人的住址写得不准确。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情况颇为常见,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已经离开自己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只是没有办理任何户籍迁出迁入手续,此时被告人的住址应为其经常居

7 住地,而非原户籍所在地,不过很多刑事裁判文书中依然按照侦查机关出具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写其住址,此种写法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的住所情况。被告人在外居住多年,往往其配偶、子女甚至父母也都和其一起生活,如果以户籍所在地为其住址,涉及到送达司法文书、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等相关的事项而需要通知被告人近亲属时,可能会出现无法送达或者通知的情况。法官一般是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审阅案卷主要是依据被告人的供述,会发现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不同。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出具一份相关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和居住的年限。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可以就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住址和现住址一起表述,既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出被告人的流动情况,也有利于送达和通知工作的完成。

4、

一、二审都要注意核对原始证据材料比如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能不经核对,照抄照搬。一审不能照抄起诉书,二审不能抄一审的。不是不相信别人,如果别人错了,你也跟着错。

(二)事实部分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基础一定要打好”。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有关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为了使事实叙述层次清楚,这4个方面的内容一般应当分4个自然段书写。事实和证据密不可分,把证据

8 放在事实部分,更符合逻辑。

下面简要讲一下在制作事实部分如何表述

1、对控辩主张的表述:即作案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包括犯罪经过,经济犯罪数额)、后果、涉及的人物等来表述。上述7个要素齐全,才能把事实叙述清楚。

公诉机关指控有三个方面:一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应按刑诉讼15条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规定表述。二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主要以公诉机关起诉时附加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复印件、照片为限;三是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意见,包括对被告人定性、量刑情节及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意见。

被告方的辩护二方面:一是被告人供述辩解维护意见是对被告人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的,可简略地表述为“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不讳”其次“对指控的事实及不一致或完全否认的,则应具体写照其供述部分内容,对未作供述部分辩解和提出的机关证据;最后写明被告人的辩护的意见,主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陈述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二是辩护人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在判决书写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帮助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尤为重要。当然,对辩护人意见程度概括(要点),原则上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作为叙述重点,忌平铺直叙或者维持”举例53页。

(3)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以不予表

9 述,而在“经审查明”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重复。

2、“经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 这是制作判决书的重点。

(1)叙述“经审理查明事实”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过程,结果及被告在案生后态度等。同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的各种情节。

(2)、叙述事实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要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着重写清主要情节; 一人犯数罪的,主罪详写,相互之间没联系的数罪,应按罪行轻重程度,由主动轻叙述;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总后分”可先综述集团形成和共同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重罪、轻罪次序分别叙述多被告人罪行;对共同犯罪人还有犯其他罪的,应在叙述共同犯罪后,再叙其他罪。

(3)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一是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二是对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考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还应当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品列举证据种类,而不对各类证据进行分析;三是必须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四是能够至极即证据的检扣;五是要写明证据的来源,即写明案件证据是控辩双方哪一方提供的;要尽可能写具体,不能抽象。

(4)证据的写法,应当因案而异。一般应在定完法庭审理查

10 明事实之后,另起一段,写明认定事实的证据。案件简单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集中表述;案情复杂或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可在叙述事实时进行分析论证。从犯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罪或逐人逐罪表述证据或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5)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并与本案的定性处理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无论肯定、否定,都应当进行分析任何并作出是否予以认证的结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确认其中全部 因证据不是而不能成立的,应当写明其指控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6)叙述事实和证据,应注意不要在无意中诲淫诲盗或介绍犯罪方法。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目前,认定事实的证据的写法,公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而对新列举的证据不进行具体分析。法官认证采信证据过程在裁判文书中体现不出来,使认定事实的证据轻而无力。要改变这种做法,就必须把罗列式,改为“论证式”,这是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要内容。

1、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写得过于简单。我们要求在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要素。有部分的判决书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重新写了一遍,一字不差,当公诉机关起诉书上表述的犯罪事实的包含上面的那些要素时,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没有问题,比如一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

11 但公诉机关对事实的叙述未必符合判决书对事实叙述的要求,如果起诉书上的事实遗漏某些要素,法院查明的事实依然照搬起诉书的事实,导致也未写明这些要素的话,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被告人到案经过可能是主动投案,这就涉及到自首情节,起诉书上没表述涉及该情节的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中也没有表述,将如何在理由部分加以阐述?又如何量刑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依据,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础,因此事实必须写的详细、全面。

2、对证据的分析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具体。裁判文书方式改革要求对证据证明的内容需要概括,不宜完全引用证据的原文,现实做法有些矫枉过正,概括的相当“精炼”,以至于不知证实了什么内容。如“某某证人证言,证实了物品被盗的时间、数量”,不写明具体的犯罪时间和被盗物品的数量;“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不写明被盗物品价值的具体数额,甚至只表述为“物价部门对赃物价格的鉴定结论书”,连“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都不写,被告人会就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盗窃的数额就是这么多,因为相关证据证实的内容太过笼统。诸如此类的证据分析很不合适。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不持异议,根据文书样式要求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

12 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有的法官提出,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制作出的判决书,其所引述的起诉书上的事实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盗窃具体数额都有所表述了,而它们在判决书中的顺序排列在证据分析之前,这样的证据写法是可行的,还避免了重复。我认为,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要靠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来证实。事实认定中的每个细节都依靠证据证实的内容来体现。虽然在判决书中先认定的事实,后进行证据分析。但形式上的前后顺序并不意味着在逻辑以上也是这样排列。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是根本。所以证据证实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至少做到与查明的事实内容应该一致。

(三)理由部分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刑事判决书理由的核心内容是针对案情特点,运用刑事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原理,分析论证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为所的判决结果定好基调。因此在说理时,应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去,并注意使用法律术语。(法官是一门专业职务,应有更高要求,既然熟悉法律及多方面知识和工作水平,不是人人都是以干的),记叙文有6何要素,议论文有3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国家,都要求法

13 院判决写成一份论证文。

制作要求(5点)

1、确定罪名,应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名被告人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 提出,依次确定主、从犯或助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2、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定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中一种或特殊情况的,应当分别或综合予以认定。

3、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罪名不当的,应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并写明变更原由和依据,不能置之不理,形成你告你的我判我的。对于辨解,辨护主要意见,应明确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4、对刑诉法16

2(三)项存疑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应在理由部分写明“证据不足,XX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5、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在内,且一律在理由部分引用。引法律条文要注意以下重点:

(1)准确完整具体。准确就是恰如其分地引用并适合判决结果。例如对抢劫罪条款中,有多人多次的入室抢劫的,如被告人犯那项引哪项。完整就是要把据定性处理据以定性处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引用,不得遗漏。具体,就是要引出刑法条文处延最小的规定。既几条下分款分项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

14 项。

(2)、要有一定的条理和次序。这里原则规定:一份文书有应引两条以上法律条文的,先引述有关定性处罚的条文,后引述有关具体处罚情节主要的条文;判决结果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内容的,先引适用主刑条文,后引适用附加刑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共同犯罪案件,既然可集中引用法律条文,必要时也可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灵活性)注意先分则后总则。

(3)引用法律依据时,对既适用法律规定又适用法律解释的,应先引用法律规定,再引用司法解释。

当前,一些裁判文书时控辩双方特别对辩方意见往往置之不理,使判决没有理由,显得很苍白。总之,理由部分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在判决书制作上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应大力改进。有的判决作用不杀不足之平民愤等词,而不是从法理上讲或进行论理,看后使人感到不讲理。

判由是文书的重要部分,制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辩方意见分析得不够透彻,说理性较差。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需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并表明是否采纳。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法院都会采纳,所以可以简单分析。而作为公诉机关对立面的辩方的意见法院支持的情况较少,既然不予采纳,就需要对该意见仔细,说明理由。很多判决书用空话套话来驳斥辩方的意见,如“辩方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像这样的分析放在任何一份判决书中

15 都能够使用,没有任何针对性,不能使被告人信服,使判决书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样,辩方提出的辩解意见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对辩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论证。宋雨水法官之所以获得社会好评就因为其在“辨法析理”方面做得非常好,才使当事人“胜败皆负”。同样刑事法官要想使被告人能够认罪服法、息诉服判也需要在说理部分加强论证。加强说理性也并非要求法官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每一个意见都要详加评述,如辩方提出的合理辩解意见应该经过仔细分析后决定是否采纳,对于无理狡辩,只需要简要地说明来直接否定,比如在二审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即为一审中的辩解意见,并且一审法官已经在判决书中详加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此时二审法官就可以很简单的以次为理由不予采纳。所以论理过分也是不可取的,会影响法官的工作效率。

2、援引法律的问题。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具体,所谓不够准确是指出现错引、漏引、或者多引法条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投毒罪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有的法官判决被告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直接引用刑法的条文,却没有引用修正案?)。312条,销赃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如,一个被告人犯盗窃罪,另一个各被告人犯收购赃物罪,明明二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不同,却引用共同犯罪的法条。实践中最容易漏引的刑法总则

16 的条文,特别是当被告人存在多个法定的从轻、从重情节时便忽视了某些法条的引用。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将所有的情节都标出来,对照每一个情节引用相应的法条,可以避免漏引的情况。还有的判决书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然这样的情况还不多见,但需要值得注意,众所周知,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有判例法,案例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在我国案例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能够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甚至可以内部掌握为依据,但是绝对不能在判决书里引用,否则可以视为适用法律错误。所谓不够具体是指判决书引用某一具体法条时没有引出法律依据条文外延最小的规定。如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如果仅引用到该条或者该款则是不具体的。法律条文最多可以细化成条、款、项、目。原则上只要法条下分款分项分目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第几目,尽可能细化。

(四)判决结果

这也是对被告人作出定性处理的结论,因此要认真斟酌,严格推敲。要求: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既不能简化。例如对“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不能简单判处“死缓”,判处“剥夺政权利的,不能简写为“剥权”但也不能画蛇添足,如判处死缓案件,加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等。

2、有期限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对羁押时间的折抵办法及起止日期。可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日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是精神病人在不能并认或不能控制自己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4、对因证据上不足的,判决主文上仍只写“被告人XXX无罪”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可作为判决理由,但不能写进主文。

5、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合法财物,一般应在判决结果中写明名称数额。财物多、种类杂的可只在判决结果上概括表述种害和总额。

6、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定罪量刑,不论是判死缓、无期或死刑的,也应分别定罪科刑,切忌“估计”量刑。

7、同案被告人为二人以上的,应按罪责大小和判处刑罪的重轻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并与首部被告人排列顺序相对应。为什么增加了对刑期起止时间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在裁判文书中是否写明刑期起止时间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尽一致,诉讼法学界观点多异。不写起止日期的主要理由主要是认为在一审判决书中括注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日期作法弊端较多,如制作判决书时,

18 判决尚未确定,宣判后如有上、抗诉、括注就失去意义等等。修订后听样式明确规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刑期折抵原则和刑期起止时间,其主要理由有5条:一是刑期起止时间是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可缺少的;二是在裁判文书上写明刑期起止时间应当时审判员职责而非书记员的工作,要求审判员写明起止时间有利于增强工作其责任心。(迟志强: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自由);三是有利于被告人及其新属对他们的十分关注的羁押日期能否折折抵刑期特别是何时刑满释放一目了然,避免申诉、影响判决执行效果;四是,有利于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在二审程序中及时纠正一审判决可有出现的有关刑期计算方面的错误;五是有利于避免书记员在填发执行通知书时因缺乏判决根据或者不熟悉案情而要能出现差错。

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计算错误,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由于被告人羁押的终止日期计算错误,导致被告人实际关押七年五个月,少羁押一个月。刑事案件羁押时间计算错误的情况相对比较少,因为绝大多数法官明白这一问题涉及被告人失去自由的期限。是很认真和慎重的对待。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被告人初始被羁押的时间错了,导致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出现错误。法官在判决书中叙述

19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多是按照公诉机关起诉书的内容写,而起诉书中一般只写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即拘留、逮捕的日期,但被告人被羁押的初始日期应该以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期计算,该日期与拘留、逮捕的日期可能并非同一天而且在先,即侦查机关先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后一段时间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官照搬起诉书内容的结果就是忽略被告人被羁押的真正时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更加注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定以及量刑的考虑,容易忽视案件的其他细节。虽然是一些不起眼的细节,一旦搞错了,后果却是很严重的。刑期起止日期的错误将引起被告人提前释放或者超期羁押的后果,无论出现那种后果,都违反了审理刑事案件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提前释放是被告人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尚未执行完就获得了自由,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放纵;而超期羁押是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了应该接受的自由刑处罚但没有获得自由,延长了被羁押的时间,明显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我认为,超期羁押的后果甚至比提前释放更加严重,提前释放可以通过再次羁押的措施重新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而超期羁押意味着被告人实际失去自由的时间要长于判决的刑期,虽然通过国家赔偿制度被告人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钱补偿,相对于人身自由是不能等同的,此时被告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为了被害人。总体上说,裁判文书上刑期起止日期出现错误对被告人非常不公,而且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极其不好,百姓对法院

20 的判决产生不信任感,法律的权威性也讲受到严重质疑。实际上法官通过查阅案卷中的相关资料,如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可以查明到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与被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一致的,若两者不同,应该在裁判文书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中写明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一时间,这样在判决结果表述刑期起止日期时就不会出现错误了。

(五)尾部

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交代上诉权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当庭判的日期或签发判决书的日期。(院、庭签为准)。

其他为署名,不再赘述。写年月日一律用汉字一九九九年XX月X日。对尾部制作内容的修改主要是判决书的日期。据了解,我们司法实践中对判决尾部日期的写法真时五花八门,有决定日期、签发日期、打印日期、宣判日期、送达日期等,甚至有的写上两个日期(决定日和送达日期)显然很不严肃,也不规范。因此,修订的样式要求判决书中的日期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分两种情况表述:一是当庭宣判的,写当庭宣判的日期;二是定期,委托宣判的,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注)当庭宣告判决的,其不服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仍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制作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对控辩主张内容不能仅仅限于起诉书和辩护意见,许

21 多刑事判决书对控辩主张的概括词不达意。

(二)如何避免和减少控辩主张与审理查明事实检重复的问题。需要明确这样几点:

一是既要写控辩主张,又要写经法院查明的事实,重复是否可避免的。二是尽量减少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可采取此案彼简,此简彼繁,该概述的概述,该详写必须详。三是根据不同案件和审判程序需要,一份判决书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不能强求越长越好或越短越好,搞一刀切。

(三)关于刑期上及拆抵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学习时提出问题最多的,在这里我专门就这个讲一下。

1、有期徒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一审判决书这个问题较为明确,判决的执行当然是指不上诉或不抗诉或终审生效判决。判决生效日期指当庭宣判和院庭长签发的。拘役的刑期拆抵同有期徒刑。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至二年,要注意日期计算,羁押一日折抵期二日,判决书结果中,也要写清折抵办法,并把刑期写准确。

3、无期徒刑和死缓执行的期间,日期计算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宣判日或核标签发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2

4、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缓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另外,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目前,刑事诉讼文书制作存在以下主要几个问题

一是,不严格按诉讼文书样式要求去制作,如:不按罪行重轻排列。有的随意去舍,改头换面,有的仍按老格式,老一套的不愿用新格式,主要理由是嫌麻烦,罗嗦,重复等。

二是,格式对了但事实部分公式化现象十分严重,只是简单的罗列证据,不对罗列的证据进行分析。特别是一些案件,简单证据形成链条,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我们在制作文书中不加以论证分析,使证据得无力。因此,改罗列式为论证式是我们写好判决书的努力方向。

三是,论理部分不论理或去论理过于简单,不能让人口服心服,所以,在制作判决书时,一定要注意这样的问脱离本案实际,讲空洞的道理,“千人一面,千篇1理;”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尽写一些事实清楚,是以认定,或不要不足的平民愤等一套话,空话。另外。只有论点,没有论据,另写被告人XX结成贪污罪,为什么构成,怎么构成不得而知。论理还要注意实事求是,注意使理由和结论相一致。有的判决论理中论述被告人罪行特别严重,而判决结果却是拘役者缓刑,容易让人感到罪行重、处罚轻。

四是,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全面表述,

23 取其其中

一、二驳点,有的认为,纯属无理狡辩而不予理采,这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应把辩解和辩护理由全面反映,且逐条予以分析,论证,对的采纳,不正确的驳回。

五是,不按法律规定,罪名重轻顺序排列。另外,判决死刑包括死缓的不处没收个人财产,这不严肃,最高法院已发电传,省院也转发了,并明确了会后必须遵照执行,若再发生这种情形,一律发回重审。

关于标点符号的运用、顿号、逗号等系规范,另外,判决引用法条写成阿拉伯字母,必须按《刑法》规定用汉字书写。落款也不能写成阿拉伯字母,要写成汉字。

对刑事裁判文书的通病进行分析:

1、错字、多字、漏字现象。近日,北京一法院对以某著名相声演员为被告人的一起自诉案件作出了判决,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自诉人除了对判决的实体部分提出异议外,还向众多媒体展示了判决书多达十余处的错字、多字、漏字问题,“散布谣言”写成“散步谣言”,将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写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自诉人在接受采访时就说,“我虽然太懂法律,但也知道我国没有这样一部法律”。尽管从业内角度分析,裁判文书中文字上的错漏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样式中有一种刑事裁定书,专供法院针对本院发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里发现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或者补充时使用。但法官不能据此就不考虑

24 文字质量了,一份判决书里出现那么多的文字错误,群众会怎么看待法官的工作,裁判文书是法院的形象窗口,审判人员的一切工作都体现在文书中,群众也许不明白一个刑事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刑期等问题,可文字上的错误不属于法律专业范畴,很容易被发现,由此被社会公众否定我们法官的工作,岂不是法律工作者的悲哀。更何况有些文字错误可能不仅仅是表面上错字、漏字这么简单,也非一个补正裁定能解决问题的,可能会引申为深层次的错误的。就如前面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刑法》,显然这既不是一部实体法,也不是一部程序法,在我国的确没有这样一部法律,一审法院可以将其解释为笔误并通过裁定更正,但如果自诉人以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恐怕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二审法院处理起来肯定会有难度,真的因为这种错误被改判,增加了错案的数量,对一审法院实在是很“冤枉”的。

2、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使用不规范、不严谨。中国人对书面语的不规范历来都是不可容忍的。而我们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就出现了多种不规范的情况。有的语言具有主观臆断性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如“窜至”、“昼伏夜出,行动奇怪”、“一时糊涂”;有的是运用了推测性、模棱两可的语言,如“可能”、“也许”“如果”等;还有的是使用晦涩难懂的文言文或者文白掺杂,不伦不类。我认为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应用文书,其语言的运用既有一般应用文语言的要求,如语言要庄重、简明、通顺等。又因其专用文书的法律特性,使它对语言运用有着特殊的要求。因此在

25 制作过程中应该使用法言法语,为了保持法官的公正中立,不宜使用具有感情色彩或者推论性的语言,而裁判文书将面向社会,要达到使广大社会群众读懂并理解裁判文书,从中受到教育,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也决定了文书语言应该朴素直白,避免使用文言文。

三、制作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1、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很多刑事法官都有“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他们更加看重法庭审理、庭下合议的过程,他们认为这才是采信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关键,而刑事裁判文书是前面一系列工作的附属品,更像是一种形式,只要把握好了庭审、合议的工作,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水到渠成的事情。这些同志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意义缺乏认识,忽视了它的重要价值。

2、工作责任心的缺失。前面提到的有些问题其实属于低级错误,并不是审判人员的写作能力和法律知识不行,主要由于工作责任心的问题造成的。制作时漫不经心,校对时粗枝大叶。像刑期计算说白了是小学数学中的加减法,哪有说能力不到算不出来的,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解决的。现在很多法院的办公条件均有所改善,裁判文书都是用电脑打出来的,一些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喜欢利用电脑采取复制粘贴的模式,总是用以前写过的裁判文书为固定模版,填充个案的具体案情,一旦原始文书的固定部分

26 出现错误没有改正,那么后来的文书就会反复出现同一错误,另外大家都会有这种经验,电脑打字比手写出错的概率大得多,而且经常错得很离谱,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就不上心,文书完成后又不再检查,习惯于直接交给书记员校对,这些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3、疏于更新知识,法学理论知识不强。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出现的另一些问题,并不是法官粗心大意导致的,而是法官的业务素质较差的表现。比如漏引了罪名的修正案,也许在修正案出台后,该法官就没有关注过,自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考虑不到。还有说理不充分的情况,有些法官分析控辩双方的意见比较简单,并非都是贪图省事,他们也确实想做到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但“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由于自身的法学理论功底不强,详加分析反而会被当事人抓住判决书的漏洞,倒不如用空话、套话驳斥来的干脆又无破绽。笔者感觉,许多法官进入法院以后,只顾低头办案,对不断出台的新的法律法规怠于学习,而对新的法学理论更是不敏感,他们的法学知识可能还停留于若干年前,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运用的是陈旧的法律知识,出现问题也是在所难免。

4、一些法官的写作能力不强。尽管刑事裁判文书是一种公务文书,有高度的程式化和相对固定的模式,文书制作的水平仍然要依靠法官的写作能力。为数不少的法官专业知识过硬,但语言文字功底差,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

27 基本功或多或少有所欠缺。经常词不达意,使被告人不能理解刑事裁判文书上的内容或者产生歧义,无法正确表达法官评断是非的立场和意见,语言表达不清、不当、不准的法律文书,会让整个审判工作大打折扣。

5、工作压力很大。必须要承认,近些年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刑事法官的数量却没有相应的增加,这就导致了每位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在审限的重压之下,加班加点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面对越来越多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等实体方面,以避免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而对于很多细节问题则有意无意的放弃或者忽视了。

四、建议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措施

为了真正实现公正、效率,有针对地改变现有刑事裁判文书上存在的问题,使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到实处。要采取如下几项工作措施:

1、深化对刑事裁判文书重要价值的认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作出最终裁判。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的,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法院的公正形象。每一位刑事法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刑事裁判文书轻则关乎人身自由的限制,

28 重则对人生命的剥夺,一经生效 , 就要依法执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执行性体现在刑事裁判文书在执行时具有强制性,它所决定的事项,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体现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权威。因此要破除“只要把案子办好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树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最终载体的观念。

2、提高工作责任心。(细节决定成败)提高工作责任心是消除错字、漏字、多字和符号错误等文书低级差错的有效途径。我们应当提高工作责任心,防止疏忽。低级错误最容易让当事人抓住“把柄”,往往会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对此,我们不可掉以轻心,需要再在文书的制作、校对时都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克服粗心大意的毛病,那么避免文书中的细微差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3、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刑事审判庭最好定期培训,就近期新提出的刑事政策、新出台的刑事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对不明白的理论问题共同探讨,达到集体提高法学理论的目的。二是法官的业务非常繁忙,因此业务庭室整体培训的机会并不多,故重点在于增加个人自修时间,现在法院系统创制了刑事审判参考、审判前沿、办案手册等一系列刑事审判指导丛书,这些书籍涵盖了方方面面的法学知识,有案例、裁判文书、调研文章等,只要我们能够挤出时间学习新知识,就能够不断将所学的知识融入到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继而减少问题的发生。三是

29 进行定期的刑事裁判文书展出评比活动。一来通过观摩,每位法官可以从中收受益,学习其他法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优点、长处,从中发现自身的不足予以改正;二来通过评比活动激励各位法官力争向上,因为大家都不会在评比中甘于落后,所以更加重视文书的制作。还可以请评比出的优秀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者为大家讲一讲其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样的活动,提高全院刑事裁判文书质量。

4、多写多练,不断总结经验。要熟练掌握刑事裁判文书语言的运用,就要重视刑事裁判文书语言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熟悉和掌握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运用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训练,多办案,多写作,不断摸索语言运用规律,提高观察思维和分析问题及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同时,刑事裁判文书必须仔细修改,反复推敲,字斟句酌,这样才能提高语言运用水平。

5、建立长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的审核机制。首先要强调审书配合,一方面承办法官应该用心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对文书的内容、文字、语法、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写完后,需自己先进行检查,力求把错误堵在自查阶段;另一方面书记员必需对裁判文书原本仔细校对,将其中错字、漏字、标点符号以及语句的毛病一一查清并改正过来。各自校对之后,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在一起用通读裁判文书的方法来把关。其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能动性,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在裁判文书

30 的尾部署名,因此每一位成员都要对裁判文书负责,不能将文书的制作责任完全推给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一般也都有主审案件的经验(陪审员除外),他们会发现诸如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理由论述、法条引用、定罪量刑等刑事裁判文书中可能出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往往书记员发现不了这些问题。最后是领导严把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关。庭长对每个案件的裁判文书都要审核,主管院长不能做到每案必看的,至少对听取过汇报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阅,鉴于领导不像合议庭成员一样熟悉案情,承办法官应将包括侦查卷在内的一切卷宗材料与刑事裁判文书一并交给庭、院长,以便于他们在审核文书的过程中全面、及时发现问题。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庭、院长组成建立起来的刑事裁判文书审核制度如果可以长期坚持下来,会见成效的,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

6、适当法官增加编制。正如上面提到的,刑事法官数量的是固定的,而案件的总数一直在高位运行,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质量,应该增加法官的数量,可以使办案人员的数量增多,工作压力大为减轻,法官有更多的时间踏踏实实制作裁判文书,还可以多学习充实自己,肯定对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有帮助的。有人怀疑增加新任法官的数量会导致审理案件质量的下降,裁判文书的问题会越发突出。我认为,对这种担忧大可不必。现行的法官准入制度非常严格,通过“两考一培训”即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预备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和为期一年的预备法官培训的人员,才有可能

31 被任命为法官,增加法院的编制只是产生更多了进入法院的机会,而并没有降低准入质量,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增加办案人员的数量,有助于缓解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应当说,全省法院系统十分重视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各地法院长期探索和致力于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改革,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要我们长期坚持前面讲的保障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措施,可以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公正的司法形象。

32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判文书样式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论裁判文书改革

中国裁判文书网

排球裁判讲稿

扶余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

买卖合同案例加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讲稿.doc》
裁判文书讲稿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