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2020-03-02 06:55: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宁波市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及管网的正常安全运行,控制城市纳管污水污染物的排放,切实加强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镇规划区内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宁波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宁波市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宁波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宁波市新建项目或新经营户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安装设置进行管理。

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建项目或新经营户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安装设置进行管理。

第五条

排水户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在排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管网前,其主要污染物指标应不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达标排放)。排放污水水质超标的,应在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前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规范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条

排水户是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工业企业、医疗卫生、餐饮宾馆及食堂等类型排水户新建、改建、扩建有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行为的项目,在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同时投入运行。

已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超标的,应补建、改建污水预处理设施。

居住小区项目开发,要配套建设化粪池。

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由排水户或项目建设开发单位自筹解决。 第八条

医疗卫生、工业企业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新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要包含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情况的内容。

第九条

原有经营场所改变经营性质为餐饮类、医疗卫生类等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可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业的排水户,在领取或变更营业执照前,必须补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并经环保部门同意。

第十条

新建、补建或改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环保部门的规定。各地环保部门应会同排水管理部门对建成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市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城管部门明确或制定有关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的标准、规程,并制定出台鼓励、促进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的政策,有组织地推进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补建或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资质证书,在进入宁波地区前到市级环保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同种类型排水户相对集中的区块,若单个排水户独立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受到条件限制,可建设集中式污水预处理设施,对区块内产生的污水采取集中预处理的方式。

采用集中方式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前,区块内排水户应共同商定污水预处理设施及连接管道的建设及管理方式,并书面报当地环保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鼓励污水预处理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污水预处理的现代化水平,鼓励对各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并重复利用,有效利用水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排水户负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也可委托专业单位对设施进行日常清理养护,保证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正常。

第十六条

排水户或受委托养护的单位应保证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备配件齐全,设备配件丢失损坏要及时补全或维修。

第十七条

排水户或受委托养护的单位应当对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维修进行记录,记录资料须保存至少一年。

第十八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或制定适应宁波地区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和标准,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日常运行、清理和维修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养护管理,对没有进行正常运行管理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要督促排水户进行整改。对由于污水预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而引起的超标排放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重点纳管排水单位应安装在线水质检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环保部门应定期检测重点纳管排水单位的污水水质,监督污水排放状况,配合排水管理部门对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污水预处理设施需要维修、改建或其他原因须暂停运行,排水户应事先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集中式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模式,由其服务范围内的排水户共同商定,可自行负责,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清理、维修等日常养护,运行及维修费用由服务范围内的排水户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委托专业单位对污水预处理设施日常清理养护的,由排水户和专业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协议。

自行养护管理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要落实专人负责,负责管理污水预处理设施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专业维护单位须具备国家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防治(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资质,运管人员必须具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上岗资格证书,实现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向污水预处理设施内倒入餐厨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损设施正常运行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

隔油池等餐饮类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油脂等属餐厨垃圾,按《宁波市餐橱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变更而排放污水类型不变的,原经营者应与新经营者做好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移交工作,并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变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已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日常运行、清理、维修并记录完备,排放的污水达标纳管的,排水户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准予核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有以下情节的,按《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从重处罚。

(一)未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且排放的污水未能达标而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已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但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且拒不按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但未按规定进行清理维护而使污水未能达标排放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

(四)已按规定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但故意停运使排放的污水未经过预处理而超标纳管的。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有以下情节的,按《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从轻处罚。

(一)未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且排放的污水未能达标而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轻微影响的;

(二)已按规定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清理、维护但仍未能使排放的污水达标纳管的;

(三)已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清理、维护,但设置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技术落后不能满足污水预处理要求的,经管理部门督促主动进行升级改造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是指生产、生活污水在排入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之前,人们为实现达标排放保证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而对其进行初步削减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污水纳管申请报告

污水纳管申请报告(材料)

污水纳管分包合同

污水纳管的有关证明:

污水预处理车间甲班工作总结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加管站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污水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宁波市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管理办法.doc》
宁波市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