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案例

2020-03-03 07:08: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间谍潜伏军中6年 揭秘间谍工作细节 盘点间谍案件

案例1 境外接受培训,在部队潜伏六年

唐某曾担任辅警等工作,2009年在广东省某部队“军人服务社”担任送货员。

2005年,他通过电话、网络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联,并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老挝站组建立网络联系,后赴马来西亚接受间谍任务和培训,返回后在部队潜伏六年,充当“观察哨”,大肆攀拉策反多名部队现役军人,结成“情报网”,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大量军事预警情报,收取间谍经费20多万元。经部队保密部门鉴定,唐某向境外报送的情资含绝密级1份、机密级9份、秘密级7份。

佛山市中级法院以“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例2 提供核电招标材料,获刑20年

蒋某某,男,汉族,1954年生,原系中国某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4年底至2007年6月,蒋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及内部消息。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3份、机密级国家秘密1份,情报3份。

201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蒋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例3 网上兼职拍军舰,被判间谍罪

陈某琳,男,1995年生,广东梅州人,某船舶有限公司员工。

2014年2月,一网名为“BILL--LEE”的网友通过陈某琳创建的QQ群“黄埔技工学校”与其勾联,以提供报酬为诱饵,要求其提供所在船厂的内部资料,并对周边水域停靠的军舰进行拍照、观察和标注。陈按对方要求,将该厂内部资料逐页拍照后发送给对方,并持续对船厂周边水域进行拍照、观察和标注,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给对方。陈某琳为此每月固定领取月薪3000元。

2014年10月,广州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间谍罪将陈某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诉讼。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岂能委托“三无单位”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要求:“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机关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实行“双轨”制,即如本机关单位具备印制条件,可以在内部文印室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如本机关单位不具备印制条件,则只能委托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但在实践中,个别机关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在周边打字复印店、图文公司等无涉密资质、无保密协议、无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严重危害了国家秘密的安全。 违规复印惹大祸

2014年6月,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涉密单位下属某研究院违规复印大量涉密文件资料。

经查,2014年5月初,该研究院拟于30日召开涉密产品会议,该院副院长张某指定文秘处处长李某负责会议材料印制工作。文秘处要求各部门27日前上报会议相关材料。但此后报送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8日下午5时,文秘处共收到113份文件资料,其中68份标注为“秘密”,仍有少数部门未报送。

考虑到会议即将召开,时间紧张,李某决定先复印已收到的文件资料。该研究院系新成立的部门,办公区刚刚启用,尚未配备复印设备,需到其他涉密单位复印。下午6时许,李某前往有关单位协调复印事项,但文印工作人员已下班,当晚无法复印。于是,李某找到副院长张某,建议到研究院周边的美丽图文复印店复印。该复印店不具备涉密资质,属于“三无单位”,委托其复印不符合保密规定。对此,两人均非常纠结。经商量,张某最终同意了李某的建议,并提出三点所谓“保密”要求:一是复印时要清场,不得有外人参加;二是复印过程应当全程监督;三是保证复印机没有存储、联网功能。

5月28日晚8时,李某与文秘处工作人员王某携带113份文件资料前往美丽图文复印店。抵达后,李某找到店主赵某,询问其店内复印机是否有联网、存储功能。赵某答:无此功能。经简单检查、翻看复印机的功能菜单,李某认定赵某所说属实,便委托赵某将其带来的文件资料复印、装订成会议材料。复印过程中,李某、王某全程监督。5月29日上午,所有部门报齐会议相关材料,李某、王某又将由5份标注为“秘密”的文件资料组成的1本会议报告,送至美丽图文复印店,委托赵某再印50套。5月30日,涉密产品会议如期召开。会后,文秘处回收所有会议材料,交院档案室存档。

案件发生后,因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对王某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研究院院长钱某、党委书记孙某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处10000元罚款。

为何委托“三无单位”

本案中,为何当事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重业务、轻保密”思想是根本原因。本案中,张某、李某二人主观上明知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基本要求,也知晓美丽图文复印店是无涉密资质、无保密协议、无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无单位”,但仍作出了到该店复印涉密会议材料的决定。这一行为直接反映出,以张某、李某为代表的部分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对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认识有误。他们虽然懂得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头脑中存在严重的“重业务、轻保密”思想,认为“只要能办成事,偶尔违反保密规定也无妨”,导致工作目的的扭曲和工作方法的变形,乃至最后为“及时完成任务”而不惜突破保密“红线”。

内部监管“真空”是重要因素。按照保密法规的要求,机关单位应当设置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进行内部管理和督查。但在本案中,案发研究院存在严重的内部监管“真空”问题。一方面,该院内部监管机构缺位。因系新成立部门,尚未设置相应保密工作机构,内部监管职责无人行使。另一方面,该院上级涉密单位鞭长莫及。该涉密单位虽设有保密工作机构,但其与研究院不在同一办公区,难以施行有效监管。正因如此,研究院需要到其他涉密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无人协调,李某、王某两次带着涉密文件资料去“三无单位”复印而无人监督,实难说没有内部监管“真空”之过。

“硬件不足、时间紧张”是直接诱因。从心理活动上看,张某、李某并非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要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因受到特定外因影响后才作出决定。首先,该研究院存在“硬件不足”问题。该院因搬到新办公区不久,尚未配备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设备,平时只能去办公区其他涉密单位复印,且28日晚李某前往有关单位协调复印也未成功。其次,会议材料印制工作存在“时间紧张”问题,以致28日晚必须连夜复印。受此双重外因影响,张某、李某病急乱投医,最后找到美丽图文复印店这家“三无单位”。

如何避免“栽跟斗”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看似事小,实则关乎国家秘密安全。对此,机关单位决不可掉以轻心、稍存大意。要避免各层级各岗位在此问题上“栽跟斗”,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保密教育,纠正“重业务、轻保密”的错误思想。一要晓以利害。通过保密教育,有关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充分认识违规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危害,牢固树立敌情意识、保密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从思想上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作为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二要正本清源。通过保密教育,有关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应当正确认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走出“重业务、轻保密”的认识误区,防止犯下违规委托“三无单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这种低级错误,避免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危害。

严格保密监管,去除内部监管“真空”的不良状态。一要建立健全保密内部监管机制。未设置保密工作机构的机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尽早设置;已设置但尚不健全的机关单位,应加快健全完善,从组织体系上保障保密内部监管的科学性。二要将涉密复印职责落到实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关要求,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涉密文件资料复印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秘密在复印过程中的安全。三要强化对涉密复印的内部监管。机关单位要将复印涉密文件资料作为保密内部监管的关节点和问题易发点,完善管控规范和措施,加大制度执行强度,增进内部监管的刚性。

加强保密软、硬件配置,消除保密对业务的“延缓”作用。一要强化保密软件配置。机关单位要积极建章立制,规范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要求与程序。原则上,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确需到本机关本单位外复印的,应当委托有涉密资质、有保密协议、有泄密防范措施的“三有单位”进行。二要完善保密硬件配置。机关单位在工作中需要经常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当设置内部文印室,配备复印机、装订机等设备,确保涉密复印工作在本机关本单位完成。

“体制外”人员泄密面面观

杨秋波

传统观念中,保守国家秘密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体制内”人员的责任范畴,与“体制外”无关。然而,从近几年泄密案件发生情况看,泄密不仅仅发生在“体制内”,“体制外”人员也时常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体制外”人员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些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薄弱之处,直接给了“体制外”人员获取、泄露国家秘密的可乘之机。为进一步堵塞“体制外”人员的泄密漏洞,应当切实增强公民保密意识,让保密观念深入人心,同时提升机关单位的保密管理水平,完善制度规定,筑牢安全保密防线。

“体制外”人员泄密频发

案例一:涉密单位保洁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窃密

当前,一些机关单位为方便工作,将办公区保洁外包给物业公司。这种做法对不涉密的机关单位来说无可非议,但是对涉密的机关单位来说,看似普通的日常保洁工作却存在着巨大的保密隐患。

2012年5月,某市有关部门破获了一起发生在某涉密单位的非法向境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的案件。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段某系物业公司派驻该单位的日常保洁负责人,同时承担着该单位领导办公室的带班保洁任务。2010年,段某出于个人目的,主动与境外组织联系,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情报。随后,段某用该境外组织提供的经费购买智能手机一部,利用打扫卫生和代取文件之机,使用手机偷拍涉密文件资料后,通过互联网传递给该境外组织。截至案发,段某共提供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3份,获利约13万元。事件发生后,段某被刑事处理,该涉密单位对11名责任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体制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教训极其深刻。究其原因,一是一些机关单位疏于对工勤服务、劳务工等“体制外”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保密教育,使其成为境外情报机构策反渗透的重要对象;二是个别机关单位没有严格履行保密制度规定,为“体制外”人员窃取国家秘密提供了机会。本案中,该涉密单位机要员杜某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委托段某代取涉密文件,给其窃密以可乘之机。

案例二:上访人员利用接访单位管理漏洞偷拿涉密文件

2013年,某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一封群众来信中附有涉及信访内容的机密级文件复印件。有关部门随即对文件来源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2013年1月,某市信访局接到上级下发的一份机密级文件,该局文秘人员佟某按照局长张某的要求,将文件复印后送到张某办公室。因张某忙于接访,佟某便把复印件拿回,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上。期间,佟某离开办公室帮助维持上访秩序,但未锁门。上访人员杜某趁机将复印件拿出,复印3份后将原复印件放回,佟某未能及时发现。此后,杜某将复印件交给上访人员谷某,谷某将该复印件及上访材料一并邮寄给有关部门,并私自复印1份留存;杜某还将涉密文件借给上访人员孙某复印留存。案发后,有关部门给予佟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张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主管领导白某通报批评处分。杜某等人则受到有关部门的训诫和相应处理。

该案中,泄密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佟某未能尽到保密责任,给他人以可乘之机。而杜某等人则因无知无畏,缺乏保密常识,不了解泄露、扩散国家秘密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擅自复印、扩散涉密文件,造成了国家秘密的大范围泄露。

案例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毫无保密意识导致涉密文件泄露

2014年,有关部门发现某民营证券公司的网络论坛刊登一份秘密级文件。经查,2009年7月,该证券公司驻某地分公司接到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发送的一份秘密级文件,分公司营业部职工蔡某、栾某出于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的目的,未经批准,将文件扫描、上传至公司办公网业务论坛中。案发后,该证券公司给予3名责任人员年终考核降级、通报批评等处分。

该案中,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不了解涉密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不了解网络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导致未经批准,擅自扫描、上传涉密文件的直接原困。但更重要的是,一些制发涉密文件的机关单位,在发放涉密文件时,不考虑发放对象的保密管理实际情况,不对收文单位进行必要的保密监管和保密提醒,间接导致了泄密和违规事件的发生。

防范“体制外”人员泄密的困境

目前,防范“体制外”人员泄密主要面临两大困境。

一是缺乏对“体制外”人员的“两识”教育。与“体制内”人员存在固定组织且有较为完善的保密教育制度和组织制度不同,“体制外”人员大多属于非在编人员,或就职于私营企业,往往处于保密监管的空白区域。涉密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重心也大多放在在编人员身上,很少将“体制外”人员纳入保密监管。如前文所述的段某泄密案,段某属于该涉密单位临时聘用的保洁人员,该单位虽有日常保密教育制度,但未将工勤等“体制外”人员纳入保密监管教育范畴,段某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对违法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机关单位的这种保密监管盲区直接导致了“体制外”人员成为保密工作遗忘的对象。加之当前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程度不高,对保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加剧了这种困境,让“体制外”人员似乎成为保密管理的一块“飞地”。

二是缺乏处罚规定,“体制外”人员泄密责任难追究。与“体制内”人员泄密可对其采取党纪、政纪以及相关处分不同,对于“体制外”人员泄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处分条例》等规定不具有适用性。即使可以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对“体制外”具有党员身份的人给予相应处分,但执行落实也比较困难。此外,我国刑法仅限于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泄密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大多数“体制外”人员的泄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处于刑法规制范畴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社会人员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罚亦没有规定。这种处罚制度衔接的空白,客观上使此类人员几乎处于“无人可管”之境。前文所述的某证券公司员工泄密案,因该公司系多方共同投资设立,且责任人的泄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在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况下,是无法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的,加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相应条款,处罚依据的缺失导致责任无法追究,最后只能采取由公司给予考核降级、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方式。

如何防范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针对“体制外”人员泄密予以防范。

加强全民“两识”教育,让保密成为一种习惯。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三条也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当前必须加强公民保密意识教育力度,让每个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保密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保密就是保国家安全,就是保自己的利益。同时,要加强保密常识的宣传普及力度,让保密常识进课堂、进社区,深入人心,使保守国家秘密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和行为习惯。

完善立法规定,堵塞处罚漏洞。目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轻微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照类别分为“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5类,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在其中,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在实践中,违规上传涉密文件、违规持有国家秘密、偷拍敏感区域或军事目标等行为,是应该给予相应惩处的。建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将“体制外”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及处罚规定作为该章节一条,明确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处罚,从而为规范此类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保密制度,将“体制外”人员纳入保密监管轨道。涉密单位要补足“体制外”人员保密制度的短板,将其纳入保密监管轨道。一要做好人员聘用工作,严格审查待聘人员背景情况,防止有不良意图人员混入;二要加强日常保密教育,将其作为一项日常学习制度,通过专门讲解、案例分析、知识竞赛等形式,促进保密自觉;三要针对工勤、保洁等人员特点,制定简明易懂、容易操作的保密规定,划定保密红线。如列出此类人员禁止进入的区域和场所清单,对擅自进入重点区域的,按照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开除等惩罚措施,考虑建立保密奖惩制度,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人员给予月度或年终保密奖励等。

严格落实“体制内”保密制度,不给“体制外”人员可乘之机。外因往往通过内因起作用,正是一些单位保密制度落实不严,管理流于形式,从而为“体制外”人员泄密制造了机会。如段某泄密案中,倘若该单位机要员杜某不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委托段某代取涉密文件,段某就没有可乘之机。因此,必须认真落实保密制度,严格保密责任。首先,保密管理要“抓早抓小”,将泄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涉密单位可以考虑建立保密管理落实惩戒规定,对于日常一些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哪怕没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也应该给予惩戒。如擅自委托他人代领(取)涉密文件、传递秘密载体未包装密封等,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涉密载体传送,也不能以未泄密、未造成后果为由不予处罚。其次,要真正增强“体制内”人员的保密意识。许多泄密行为的发生在于保密意识不强,疏忽大意。因此,要经常开展保密案例警示教育,通过鲜活的案例来警醒大家,自觉筑牢心理防线,防微杜渐。最后,要加强日常保密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发现违规行为,堵塞保密漏洞,并积极整改,使制度不断完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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